Ⅰ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政府哪个部门垂直领导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接隶属于福州市人民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本单位行政业务协调、督查工作及对外联络;负责公务文电处理和文稿起草、审核;负责党群、人事、计生、档案、保密、保卫工作;负责财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上报和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财务分析、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保值;负责中心资金帐户的开设、使用、销户等工作;负责票据交接和对帐工作;负责国债的购买、保管和兑付;负责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心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中心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会计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管理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归集贷款管理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计划拟订;负责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诉讼;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审核和报批单位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的申请;负责对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检查;负责本处业务的统计上报、档案管理工作。
(四)审计监察处
负责制订中心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稽核中心内部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负责监督中心各部门贷款回收的执行情况;配合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业务实施审计和负责对中心下属领导人员的经济审计;负责中心纪检监察、行政效能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信息技术处
负责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升级、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制订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负责计算机培训,为中心各部门提供技术服务;负责住房公积金查询和监管系统的数据建立、更新、维护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相关信息的采集,建立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
(六)业务受理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计划的执行;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登记和催缴、销户工作;受理单位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的申请;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负责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收件、复核、审批和发放等工作;负责贷款的回收和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三、直属机构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马尾、福清、长乐、闽侯、罗源、闽清、连江、永泰、平潭等9个管理部,规格为相当正科级。
主要职责是: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编报本部计划执行情况;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管理部内部的住房公积金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审批;发放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报送统计和财务报表;编制管理部的内部管理经费预算,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核批并执行;负责管理部的党群、计生、安全、效能建设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Ⅱ 公司让员工自己交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该如何正确维权
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职能划转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Ⅲ 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区别
区别:
1、非农户口相比农业户口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城市有一个劳动再就业的政策,且政府对于农村的投入在就业方面和城市在就业方面的投入相比会少很多。
2、基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大学毕业的人会有一个感触就是如果你是农业户口单位给你缴纳三险一金,如果是城镇户口则给你缴纳五险一金,其他基本都是一体化了。
3、在一些失业保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4、农村户口会分有土地,不过城市没有。
5、在参军、退役、退役后自谋职业等方面城市户口的人员会比农业户口的人员获得的补贴更多。
现在应当属于农村户口,住房公积金农村户口可以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年公积金提取时间在上半年6月和下半年12月。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职能划转扩展阅读: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
户口管理也就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镇压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
因此,户口管理在未来社会不仅不会也不能被削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学地得到稳步强化,以便为公众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政府行政和国家其他行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发挥其应有的更广泛、多样、持续的巨大作用。
参考资料:
户口-网络
Ⅳ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机构及其职责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缴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监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监委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在年度结算终了后,应当及时将有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损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再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但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保密。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委会、监委会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Ⅳ 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等是属于公司的行政部职责还是人事部职责
不属于行政,应该是财务或人事部门管理。
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革后是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做为行政辅助和行政支持类事业单内位,被明确定容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承担着两类重要职能:一类是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监督、管理、指导公积金运行、缴存机构运转,及国家机关、企业职工按比例和规定缴存,管理;
指导和监督区域内公积金相关政策运转和执行情况,对不及时或按比例缴存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类职能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类职能,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或者是管理类参公事业单位执行。
另一个重要职能,也是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从事的业务,指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等功能。这类职能是公益二类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根据这两大职能的特性,海南省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为参公管理类事业局,承担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服务职能,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