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咨询云南省国家抚平农村建设房子抚平多少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1993年,国家已经取消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费用。1998年国家取消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2001年,国家专门开展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
现在,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已经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国务院其它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其它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不得再向农民收取。
199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
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由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意味着符合条件、需要建房的农民,要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就可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现在,国家正
在大力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特别指出的是,国家
于1993年已经取消了与农民建房有关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
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等。属于上述收费以及未经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都不应再收取。
B. 中国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每个省市的宅基地标准是不一样的,内蒙古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2)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各大地区有关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各有差异,具体如下:
华北地区
1.河北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2.山西
(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内蒙古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北京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