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临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的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抄民家庭或袭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居民,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申请人为临沂市区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军人)的居民;(二)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优先考虑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三)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2.7万元;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