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管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管理委员会,复一般又简称管委制会,主要是指组织中执行某些管理职能的一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区域。它不仅是作为组织机构,而且作为管理机构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政府、企业、工厂、经济发展项目管理的重要方面。例如决策和监督方面。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一开始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
㈡ 一线城市即将开展新供地模式了吗
据报道,目前一线城市频推租赁宅地,多城增加租赁宅地供应将会直版接影响到房源供应,一线权城市的新供地模式有望展开。
分析人士表示,对于楼市调控来说,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仅仅是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鼓励租赁消费、稳定租赁关系、赋予租房者更多权利也是科学住房观念的一个重要环节,更可以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减少非理性购房需求。
在未来一些热点城市、省会城市,尤其是房价上涨比较快的城市,都有可能推出这种只租不售的土地模式,新供地模式即将到来!
㈢ 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打造租赁住房管理新模式扩展阅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