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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24 19:26:29

『壹』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最新政策

十八大报告
十八大报告中,第七条“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第四点提到: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
新国五条
第4条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2013用地政策
国土部强调,2013年将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部署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促进城市更新改造。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
《方案》指出,2013年将对14个重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进行潜力评价。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开展2012年度全国和各省份节地目标下降目标的测评。开展节约用地制度和政策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察,促进各地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为完成上述工作,国土部还提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推进工业用地“先出租后出让”的弹性供应方式,探索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激励机制;探索支持新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促进企业创新转型;推进旅游产业用地改革等。
在耕地保护方面,2013年还将分解下达2013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全面开展500个示范县建设,确保建成1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同时还将完善占补平衡政策,适时探索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做法。

『贰』 保障性住房怎么销售,保障性住房分配

律师您好!我有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由于我们夫妻想落实宝宝的学区房,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不能再考虑买房了,所以想把我父母的房子置换成学区房。由于有政策说入学的话,该学区房必须是小孩父母拥有产权,并且居住的。那么,就要考虑把我父母的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此房事实上是我父母的,而且等宝宝入学问题解决后,还是要重新把房子再过户给父母的。我想请问,如果在父母把房子过户给我的同时,去做一下公证,证明房子的实际产权属于我父母,并且不属于我们夫妻婚后财产,无权私自处分该房产,这样做公证的话,是否能保证两老的利益(万一期间我夫妻发生婚变)?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会是什么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障两老的利益呢?

『叁』 中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各类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贫富差距尤为突出,人们在购房上没有得到最合理分配,中央在控制房价和限购上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我个人认为,我国在高科技领域30年来,有着巨大成就,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科技来加以控制。
1、人口户籍制度,必须要有重大改革。
公民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使信息共享最大化,比如说,户籍部门、房产局等部门,在个人办理业务时候,都可以及时掌握某某某个人和家庭成员、 收入、 购房、 购车等等信息。
2、加大个人和家庭购房分配制度,合理利用现有土地,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和绿化美化。
建议: 在限购命做出明确规定,1 、未满18岁的公民不得购房,2 、夫妻两人不得有多套房,如夫妻两人有一个孩子,只可以购房一套,依次往下推。在政策内可以出租。现有多套空置房,实行高额空置税,政府可以按市场价收回,进行统一调配,3、 在购房上实现计划政策,同时可以解决城市中拆迁等等问题的解决。有利提高公民生活水平,鼓励公民消费和旅游。

『肆』 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有哪些包括文件号保障性住房的概念是什么时候提出的,官方的定义是什么

有没有那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不能改商

『伍』 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契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契税;
(六)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契税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相关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方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契税方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陆』 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有哪些种具体内容

两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政策性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柒』 保障性住房的法规规定

退出机制已经成为各地房管部门探索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新方向。
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公租房新规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这一内容为租赁对象在适当条件下退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中国网2014年6月5日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下午就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举行发布会。住建部总经济师冯俊在会上表示,保障房退出(准入)机制的设计要有一定的宽容度,“退出机制并不是说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来的福利机制。针对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机制设计一定要实事求是,要有一定的宽容度,要允许一定的收入增长,要有一定的稳定时期。”冯俊介绍,随着大量保障房竣工投入使用,针对确保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的准入问题,住建部目前也已建立了一套监管机制。 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涉及55项内容。在2014年力争完成的12项立法项目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居住证管理办法等。
《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拟规定,申请保障房不再审核收入情况,而以有无房产作为申请依据。同时,非京籍人群拟纳入保障房申请范围。

『捌』 保障房政策是什么

政策性保障住房也就是经济适用房。
从字面上讲,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就是经济适用,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经济适用住房不是谁都可以购买的,它的特供对象主要是城市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由于政府提供了优惠的政策,限定了建设的标准、供应的对象和销售的价格,自然价格较低。目前,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建设有三个途径:一是政府划拨土地,统一开发、集中建设;二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三是单位自建和联建,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老叫法称为集资房)。
商品房是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房屋。 区别在于:
一、它们的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商品房的对象是所有自然人。
二、它们的建设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组织建设;商品房则完全是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三、它们的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商品房的土地则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它们享受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政府可以减免部分规费;商品房则全额缴纳。
五、它们的定价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商品房的价格则由市场决定。

『玖』 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人住还是几个人

申请保障房的家庭成员都有权住,租赁性质的承租人有特定的收入、户籍等条件的指向性,所以按政策讲不应该给其他保障家庭外的人居住,居住的话属于政策明令禁止的转借行为。
如果是购买的限价房和经适房就无所谓了,只要不变更产权或者对外出租,住多少人都自便,没有人会干涉你的自由。

『拾』 福利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区分是什么

●福利房:只限于某个群体和按照职务大小,并由这个群体所在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局主持分房的,属于这个群体的福利房。我国已终止福利分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必须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根据其收入及财产情况确定“保障”条件,符合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或者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主管部门(而非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局)主持分房。

福利房。福利房只给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不给农民和无业人员。特点是官大的给大,官小的给小,无官(没工作)的不给。
1、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1949年─1994年)
2、房改房(购买公有住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1994年─1998年)
停止福利分房缓冲期。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可以集资建房,社会上的人员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是以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1998年─2006年)
终止机关集资建房全面推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2007年8月7日,党政机关不许集资建房的规定从国家部委文件上升为国务院文件。终止机关集资建房后,公务员以普通市民身份向所属市县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购经济适用房,并与其他申购人一起按特定的排序或者公开摇号方式决定买房顺序。与此同时,公务员还继续发放住房公集金补贴,并对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加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海南省直机关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14日─2009年)
推广【限价商品房】。进一步规范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2009年─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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