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南京商品房拆迁补偿一般是多少
《2015-2016南京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南京动迁赔偿标准》如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住宅房屋征收补助
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标准统一
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
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贰』 房产局属于什么单位下属单位
一般来讲,大多数市(县)的房管局是一级局,属政府直属机构,由市(县)政府管理。个别地方的房管局属二级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审计局 南京市统计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体育局 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征收扩展阅读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直属事业单位:
1、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南京市租赁管理办公室)
2、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3、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
4、南京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南京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5、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6、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
7、南京市房产行政执法支队
『叁』 南京限购令的问题!我母亲名上有三套安置房。另外,外公的保障性住房上有带我母亲的名字,想问限购令是
商品房限购令介绍: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出台商品房限购令,用来控制房价的日益高涨。
限购城市主要有哪些
目前,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再加上27个省会城市,明确将要实行限购的城市就已经达到了36个。与此前提出的制定和执行限购政策的城市范围相比,此次要求制定和执行限购措施的城市基本上包括了房地产市场上所有的所谓“一、二线城市”,部分三线、四线城市也被纳入到限购政策的行列当中。根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的估计,按照新的政策要求,从目前市场的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很可能将达到60个,几乎是现在施行限购城市数量的两倍。
南京市限购令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核心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核心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肆』 南京市住房与保障局和南京市建委有什么区别,业务范围分别是什么
简而言之,南京市住房与保障局主管全市住房与保障工作。南京市建委主管全市的城市建设规划与建设工作,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住房,更主要的包括城市的规划建设,比如城市道路、交通,商业设施,公园,绿化等方方面面。
『伍』 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我家房子是49.8平米是1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违章建筑是没有补偿的。现你的未登记建筑须经过国土、规划、住建三个部门联合认证后才能最终知道能否作为合法面积进行评估补偿。通常在处理这类建筑时政府部门是很慎重的,主要是查看航测图来看建筑在什么年段建成的,还要查看建筑时有没有作出违章建筑处罚通知。如果没有违章处罚通知,近三十年的正规建筑一般是能够通过审查的,可以作为合法面各积进行补偿。
『陆』 如何申请南京保障性住房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的调整工作为:一是对现行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和低收入无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全额补贴,在市场上租赁满三年且经过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二是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柒』 从南京南坐地铁到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怎么走
公交线路:地铁袭3号线 → 地铁2号线,全程约11.5公里
1、从南京南站乘坐地铁3号线,经过8站, 到达大行宫站
2、步行约220米,换乘地铁2号线
3、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2站, 到达上海路站
4、步行约740米,到达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
『捌』 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南京保障房之经适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三、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1、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4、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南京保障房之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南京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
1700
元以下(含
1700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
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南京保障房之廉租房申请条件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注: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南京保障房之限价房申请条件
(一)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35周岁的未婚个人)。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
申请人持《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住建委下属的保障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障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玖』 南京 保障房 申请交了以后怎么办
南京市保障房申请门槛降低了。昨日,南京市民政部门传出消息称,南京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从此前的1700元/月,放宽到了2421元/月。这意味着,持续三年没有改变的保障房收入标准将正式放宽,更多的南京住房困难家庭,将可以享受住房保障的庇护。
“家庭财产也将纳入认定标准中,具体细节将稍后公布。”南京市住建委相关人士表示,在放宽收入标准的同时,首次将家庭财产纳入了收入认定标准中,住房保障人群的划定将更为客观和科学。
保障房收入标准三年没变
目前,南京市廉租房和经适房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公租房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00元。这一标准还是2010年制定的,按照南京市的规定,保障房收入标准应该一年一调,不过这一标准已经执行了三年未作调整。
2008年7月1日,南京市颁布了新的住房保障政策,将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当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界定,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这一标准施行到2009年的时候,随着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已经明确需要进行调整。
在2009年7月份的时候,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房改办等多个部门联合,花费了数个月的时间,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普查工作,对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了摸底。普查采用“居民自行申报登记”和“入户调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入户的调查人员由南京市房产局委托顺驰、我爱我家、中广置业等8家房产中介公司担任。
2010年1月1日,这一标准被调整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此外,随着公租房这一新保障方式的出现,公租房的保障门槛也在同一年被设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0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南京市住建委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施行的这一保障房标准制定不容易,因此沿用的时间也比较长。
保障房收入标准放宽到2421元/月
即将出台的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终于将沿用了三年的收入标准进行了调整。南京市民政局透露的调整内容为: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700元以下,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保障房政策规定,南京市保障房收入门槛的界定,是划定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按照保障房政策规定,2013年的保障房收入标准,应当按照2012年度的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定。2012年,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6322元,按照这一收入标准,其月收入的80%就是2421元。
南京民间抗日战争博物馆馆长、政协委员吴先斌在去年的市两会上,就提议要调整保障房收入标准。吴先斌告诉记者,他在调研中发现,有一部分保障房家庭住房确实很困难,但是工资收入随着每年工资水平的提高,不少老职工退休月工资都在2000元左右。现在及时调整了收入标准,这才是真正地重视民生。
家庭财产首次纳入认定标准
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大幅度提高,会不会导致南京保障房人群大量增加?南京市房改办相关人士表示,这一收入标准的放宽,并不会出现保障房申请人群的“井喷”,因为一方面南京人的收入每天都在提高,另一方面家庭财产情况首次纳入了收入认定标准。
南京市民政局相关人士表示,原来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只规定了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有人一边开着名车,一边享受低保;有人则一边嚷着住房困难,一边却把申请来的经济适用房租给别人。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就在于部分家庭虽然月收入低,却有高额存款,或是有股票、保险收益等,而且现在灵活就业的方式很多,工资收入并不是唯一的。
此次政策调整,首次把家庭财产纳入认定标准,这使得保障房资源更为准确地保障那些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
南京还将兴建300万平方米保障房
保障房收入标准的放宽,让不少亟需政府保障的市民感到欢欣鼓舞,但是收入标准放宽之后,保障房供应数量能够满足需求么?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南京目前正在交付的四大保障房片区,会给南京市提供8.28万套保障房,这一供应量足够满足当前申请市民的需要。另外,南京市还将延续四大片区保障房的建设模式,继续兴建300万平方米的保障房。从目前的保障房供应和建设规模来看,足可以满足收入标准放宽后的供应需求。
保障房申请收入标准变化
时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8年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
2010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人均月收入低于1700元
2013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513元人均月收入低于2421元
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
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得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
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拾』 南京市房屋拆迁与家庭人员户口有关系吗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体系,有效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安置方式。
第四条
市政府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单位承建征收安置房项目。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项目情况,组织建设、筹集本辖区征收安置房。
第五条
征收安置房建设原则上以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建设、交易和纳税。
第六条
筹措征收安置房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征收补偿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申购款的利息按有关规定结算返还,计息期满一年的按银行一年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不满一年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七条
征收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至90平方米,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可建设少量90至120平方米的征收安置房。
第八条
同项目被征收人应当按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征收安置房。
第九条
征收安置房销售的价格由该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安置房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项目实施征收时,可根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区位等因素给予评估价10%以内的价格优惠,优惠比例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相应套型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一套征收安置房,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征收安置房最大套型面积。
被征收人也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总额的1.2倍可购买的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相应的征收安置房,实际申购面积不得超过可购买的面积。
第十一条
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的被征收人只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该处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总额应全部作为其首次申购份额的出资款。其中,房地产评估总额由被征收房屋产权共有人分配份额的,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所获得的分配份额应全部作为首次申购产权份额的出资款,且申购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
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在两套(含)以上的,每套所购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后,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其住宅房地产评估价总额(不含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增加补偿部分),按照本办法所述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
申购征收安置房或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购房款中征收房屋补偿款部分可以按规定免缴契税。
第十五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参照本办法所述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
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