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队退休干部异地移交北京如何结算住房补贴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后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条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五)。住房补贴,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第八条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登记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
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1992]6号)
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1991]后联字9号)
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营房字第287号)
2. 住房补贴是由军委干部部在2009年9月的文件里颁布的2009年9月后直接从部队退休包括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在内...
一个五级因战老残想问你你2000年退役是回到哪里?
我们一起的战友包括“残疾军人网”的战友的信息,就是我在福建莆田的三级残疾军人战友得到了10万的住房补贴,那还是2010年的事情,而民政局发放也是主动对于四级以上的残疾军人战友发放的,害得我们战友羡慕的要命,先后向我们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去电话咨询,我得到的回答就是安置办的公务员一句话:你是不是直接从部队退休的?--我是1983年因残退役转业的,那就无言以对了。
到目前我们一起的战友包括“残疾军人网”的战友的信息,就是我在福建莆田的三级残疾军人战友得到了10万的住房补贴。估计你也危险,你可以向你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安置办问一下,但愿你有10万以上的住房补贴,如果有了请你到残疾军人网发一个帖子告诉我们老残这个好消息!
3. 双军人已退休,如何取住房补贴
军队人员按照规定申请支取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1)对于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批准的支付余额,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者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
(2)对于离休、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者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
(3)对于经批准自理住房的离休、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按规定先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支付一部分;在其腾退原军产房后,再支付余额部分。
(4)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离休、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个人的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
(5)对于尚未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时腾退军产住房后,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6)对于已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7)对于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8)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后,其合法继承人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时,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者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未租军产住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合法继承人。
4. 军人住房补贴
有点悬,按你退休时间算,所以很难说,房改政策好像就是99年出台的,具体时间忘记了。
5. 军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一个概念吗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内人缴存部容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职工可以据此在贷款时享受相关利率优惠,具体咨询贷款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
6. 北京 住房补贴发放年限
你已经享受了差额补贴,估计单位不会再给你改为按月补贴(无房职工享受),退房后还可以拿现有公房面积的差额补贴,如果以后提职就可以拿级差补贴。
单位一般都是会替职工考虑如何享受住房补贴比较合理,我不是北京的,没有针对北京的情况做过测算,1次性的住房补贴现在就可以拿到手,而按月补贴是每次拿一部分,直到退休,按月补贴的一般含有贷款利息部分总数会多一些。
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规定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发放年限是32年,1998年12月31日、本人参加工作时间、本人离退休时间是几个有关时间点。
98年12月31日前工作的称为老职工,98年前的工龄部分,一次性发放,98年后工龄的按月计发;98年后参加工作的称为新职工,没有一次性发放部分,都是按月发放,你说你还要30年退休,估计是新职工了。
有房新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1265元+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无房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目前是0.66)
7. 军队退休干部算帐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可以一起算清吗
有干部算账时,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以会申请吗?当然可以会算清了
8. 军人住房补贴 和 住房公积金是一回事吗
军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不是一回事,如下:
军人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及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其退出军队公寓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9.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如何领取
要看你是几级的了??最好是一至四级的.要不就没有什么希望了.
10. 军人退休安家费是怎样计算,是按工资计算还是按基本工资计算
军队人员退休,军龄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职务,军衔,军龄)的85%发放,军龄超过20年的,每多一年,增加一个百分点;荣立三等功、二等功和一等功的,分别增加5%、10%、20%,最多不超过100%。
从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发工作性补贴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随军家属停发“一补两保”,从下年一月起,按退休前级别,增加工资档次。
(10)军人退休北京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
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产权归已。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