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在住宅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中使用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1)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扩展阅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❷ 住房公积金到底有什么用
1、用于购房。若想贷款买房,那么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利版率比较低,可以为贷款权用户节省不少贷款利息;若不办理贷款,那么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办理过商业贷款购房的用户,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用于建房,翻建或大修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有建造自有住房,或翻修、大修自有住房需求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于支付翻建、建房、大修住房费用;
3、用于租房。有些城市的公积金可以用来租房,每月租房支出如果超出了公积金缴费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那么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由于支付住房租金;
4、用于治疗重大疾病。公积金缴费人的家庭成员如果不幸患重大疾病,那么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帮助减轻负担。
5、公积金缴费人如果退休、离休、出国定居等情况,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一次性提取的公积金是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❸ 廉租住房保障收入和支出做账做在什么科目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8]48号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困难地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状况,按照统一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统一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十一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照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❹ 请问住房公积金要交纳多久才可以贷款买房
如果是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足额交纳6个月后,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如果是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足额交纳1年后,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❺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会计怎么处理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调度、审核和拨付坚持方便快捷、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❻ 公务员住房政策
看你所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吧,现在不叫住房补贴,一般在夫妻双方退休时可以领取,一般都有个几万块钱。
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在职职工缴存,单位等额补贴,均归个人所有”的“住房工资”。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有效办法、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其实质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长期性、稳定性、工资性、互助性等特点。
❼ 如何做好智慧城市建设的保障措施
第一,成立市区(县、市)两级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以智慧城市经济为载体的智慧城市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成立“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抓总推动杭州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应该是“三位一体”,既通过授权代表市委、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又是一个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智慧城市建设,还要扮演好整合资源平台的角色。因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实体化运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体化运作所需人员首先从市经信委选派,同时可从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抽调专职人员。充分吸收借鉴市委、市政府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专门成立正局级的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和为发展旅游业专门成立正局级的市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的经验。建议各区、县(市)同步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专人抓好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要健全完善市和区、县(市)联动机制,市里负责抓规划制定、政策完善、人才培养、综合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统筹解决好“有钱办事、有人办事、有章办事、有地办事、有房办事”问题;各区、县(市)及智慧城市建设主体负责抓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施、建设、营运、管理等事宜,形成打造全国智慧城市规划、设计、技术、设备、服务、管理、营运的系统供应商的强大合力。
第二,建立智慧城市建设政策扶持和评估考核机制。
加快建立推进智慧化发展的行业标准化制度。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和创新模式的积极作用,大力实施“智慧杭州”品牌和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智慧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形成和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加强智慧技术的标准化研制和安全应用,以技术和产业的标准化管理促进信息网络安全建设。要积极借鉴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的经验,加快制定智慧技术和产业研发的法规标准和考评管理制度。包括智慧技术与产业的准入标准规范,智慧技术与产业的激励制度等。建立与国家配套、切合实际的智慧产业与智慧城市发展考核制度,将地区智慧产业与城市发展成本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建立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系统运行的评价指标体系,把考核评估作为系统解决方案验收和改进的重要举措,对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系统全面的运行评估,确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系统高效协调运转。同时,要对各级政府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各行各业的智慧发展进行评估考核,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建议从今年开始,对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在内的杭州所有的新建筑,把新一代城域网(智慧城域网),特别是物联网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家庭作为一个前提,并纳入考核,为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奠定基础。
第三,建立企业化的智慧城市建设系统集成平台。
进行企业的“技术、产品、方案”的系统编制。在研究制定杭州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时,请每个相关企业报告一下能够为智慧城市提供的国内领先技术,市有关部门可以把企业提供的领先技术编制起来,组成各种各样的全国领先的系统。以杭州市为试点,63家规模企业的技术先进点可以编制成无数个应用系统。通过排列组合,应用系统中间又可以排出很多子系统,比如智慧医疗系统里就有很多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使用视频、网络等不同的技术,有的甚至需要根据不同的内容编制新的应用技术。如果我们能够把这个系统编制好,就可以通过杭州的智慧城市建设形成一个大市场、大平台,依托这个市场、平台输出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模式和一流的人才。这样我们这个智慧城市建设系统供应商就可以面向全国提供服务。建议由市委市政府组建专门企业,推动建立智慧城市建设系统集成平台,主要承担杭州智慧城市建设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公司可以采取“国有资本全额投资建设+企业服务外包运营+政府与社会利用”的模式,政府确定并提供运营服务外包的资金、激励性政策、社会性利用的收费定价与分成政策、运营服务外包企业的优惠政策等。公司下设若干智慧应用事业部,包括智慧企业、智慧交通、智慧电网、智慧物流、智慧环保、智慧金融、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慧家庭、智慧建筑、智慧楼宇、智慧医疗、智慧政府、智慧旅游等14个智慧应用事业部,分别负责相应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等业务。
第四,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一方面要继续增加杭州市工业专项资金的总额,另一方面要调整优化资金安排结构。设立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参照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每年应至少筹措三到四亿元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要发挥市财政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增加市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建立和支持杭州市智慧技术和智慧产业专项发展,主要包括信息软件、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视频监控、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生态环保、绿色能源、智能电力、智能物流、智能医疗、地理信息处理、智能政务、智能社区、城市规划、金融投资等领域。专项资金要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等项目,发展资金要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每年根据项目需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在有关产业中予以分配。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支持的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系统谋划智慧城市相关人才培养引进和住房保障。
技术创新关键是人才,智慧城市建设就是“人脑+电脑+文化”。建设“智慧城市”,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才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来抓。大力实施智慧城市建设人才工程,尽快集聚一大批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带头人、一大批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人才、一大批一流素质的企业家和资本营运、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加大政策引才力度,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政策。建议在杭州原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面向专业技术人才推出人才保障房,合理设定条件,把所需各类专业人才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当务之急,应该尽快实施市委、市政府原先已经公布的人才专项用房计划。将具有本市户籍,智慧城市经济相关领域的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带头人、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人才、一流素质的企业家和资本营运、科技管理服务人才、专业人才逐步纳入人才专项用房体系。因为人才专项用房的性质是限价房,而限价房是国务院及有关中央部委明确可以由地方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限价房为政策性商品住房,不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一起划为保障性住房范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是否建设、建设多少面积等。目前国内不少城市都有按照限价房建设的人才房项目。我们认为,杭州只要有了人才专项用房制度,就一定能吸引并留住大批智慧城市建设的优秀人才。同时,要适应当今人才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借鉴国外人才资源开发的有益经验,拓宽工作渠道和手段,扩大工作覆盖面,形成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体制。要完善开放、灵活的人才市场配置机制,打破人才部门、单位壁垒,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培育形成与其他要素市场相贯通的人才市场,建立人才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动态机制。要认真落实技术、管理等参与分配的政策,建立股权期权激励机制,逐步实现技术资本化、资本人格化,使杭州成为人才创业有舞台、发展有途径和贡献有激励的“求知创业天堂”。
第六,筹备建立中国(杭州)智慧城市研究院和知识中心。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有赖于高速计算、高速传输、海量存储、异质异构数据管理等关键技术的实现,有赖于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整合利用。要在智慧城市系统中采用成熟、先进、可靠及适度超前的现代信息技术,重视数据的获取、传输、存储、分析、处理和应用等技术的开发。2012年3月,中国工程开始启动建设科技知识中心,这是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智库)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知识中心服务于中国工程院的发展目标,将成为服务工程科技发展的重要阵地,为国家工程科技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建议借鉴中国工程院和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联合华数、阿里巴巴等企业,发起成立“中国(杭州)智慧城市研究院”,作为杭州智慧城市智力和研究资源的协调平台以及智慧城市建设思想库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杭州智慧城市建设研究工作,统筹推进“中国(杭州)智慧城市知识中心”建设,服务于杭州乃至全国600多座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杭州智慧城市知识中心有两大任务:一是收集杭州和国内外各地智慧城市建设的各种新产品和新技术,这样可以保证我们每一个系统都是最先进的;二是可以把杭州企业的优秀产品和方案通过这个系统向全国进行推广。建立这样的智慧城市知识中心十分重要,它既能够为各个企业的产品改进、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提供帮助,又可以为杭州今后开展相关的情报积累和知识储备奠定基础。
第七,加快推行“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
吸收借鉴杭州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模式,特别是十大文创产业园区发展的经验,解决智慧城市经济产业园区的用地问题,使园区成为杭州发展智慧城市经济的“孵化器”和主战场。一旦园区建设规划出台,就必须在用地指标和征地拆迁上予以保证。推行“一区多园”发展模式,加快智慧城市经济园区建设,有利于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问题,有利于用足用活高新开发区的政策,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城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杭州智慧城市建设先行区试点方面,建议形成杭州城区层面“1+3”的试点模式,即滨江区和上城区、拱墅区、江干区。其中,高新区(滨江)作为智慧城市的新城区试点和重中之重,结合创建“新一代网络技术与产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突出智慧城市经济的产业特色;上城区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老城区试点,依托思科公司中国总部,开展智慧城市应用服务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的全面试点;拱墅区作为物联网进楼宇的试点,依托中国(杭州)智慧产业园和物联网产业园,开展智慧楼宇、智慧园区建设试点;江干区作为智慧楼宇、智慧社区、智慧家庭应用服务试点,江干区丁桥镇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试点镇,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全方位探索。在有关试点城区、乡镇(街道)建设方面,要坚持两个“三位一体”和两个“两手抓”,科学设计试点项目。根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基础先行、招商紧跟,滚动推进、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加快智慧城市经济园区建设步伐。要按照建设“小特区”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体制,配强班子,充分授权,推行封闭式管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要强化园区特色,做到功能互补,错位发展,建设生态型、花园式园区。
第八,建设市区(县、市)两级智慧城市创业孵化器。
创业孵化器是打造智慧城市经济、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杭州智慧城市孵化器建设上,一要继续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孵化器。结合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十二五”规划,尽快制定出一个进一步扩大孵化器规模、完善孵化器功能的计划,发挥其在全市孵化器建设上的示范、带动作用。孵化器要对小企业提供特殊的优惠待遇,比如免除前两年租金,无偿提供生产、科研用房和电脑,免费在政府网上宣传等,让小企业尽快茁壮成长。二要抓紧建设区、县(市)级孵化器。各区、县(市)都要立足各自实际,盘活存量与增加增量相结合,分别建立一两个孵化器,并与高新开发区孵化器联网,在全市营造智慧城市建设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合作、互补氛围。三要大力鼓励企业创办孵化器。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办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孵化器。四要把有些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研发中心办成小型孵化器。
第九,发展智慧技术风险投资和交易平台。
风险投资是智慧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催化剂。要尽快出台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运作机制和相关税收、资本兑现等方面的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推动有限合伙制的运作。加强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特别是应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及在实践中锻炼的办法,造就一大批风险投资人才,并争取培育出若干个“大师级”的风险投资家。加快设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按照“扩大社会影响、扩大成员单位、扩大活动频率、扩大服务深度、扩大合作成效”的要求,进一步办好创业联合投资协作网。构建多层次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健全市产权交易市场,扩大交易范围,增强交易功能,为股权流动以及企业并购活动提供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交易载体;疏通并购、回购等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大公司从事并购活动的积极性,鼓励市商业银行和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智慧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的回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坚持“大公司战略”与“群体战略”并重,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坚持“大公司战略”与“群体战略”相结合,着力培育自主创新主体。大企业、大集团是推进科技创新、支撑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基础,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要始终坚持“抓大不放小”,一手抓“大公司战略”,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培育一批“顶天立地”的大企业、大集团;一手抓“群体战略”,倡导“和谐创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培育“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抓大放小”,打造“智慧城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则必须坚持“抓大不放小”。大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大企业,都是从小企业发展起来。“阿里巴巴”就是一个典型。总之,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我们要特别关注小企业的发展,培养几十个、几百个甚至几千个像“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有了这样一批企业,杭州智慧城市建设就有了坚实基础。
❽ 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8)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扩展阅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❾ 保障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很多购房者不了解整个购房的流程,本以为缴纳了购房的一些税费,办理完贷款后就可以安心的等待接房的通知了,等到拿到房子的时候却被通知需要交纳一笔住房维修基金,很多人都不明白,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是什么?是必须要交的吗?本文就保障房的这两个问题进行解答。
保障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建设单位视有无电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和3%缴存,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保障房视有无电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缴存,归新业主所有。
房屋维修基金在地方缴纳例可能会存在差异,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
保障房的房屋维修基金不交可以吗?
保障房的房屋维修基金需要交。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及时足额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是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祝您购房愉快!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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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国家棚户区改造是怎么赔偿的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10)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扩展阅读:
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
1、重点安排
(1)资源枯竭型城市。
(2)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
(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2、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3、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网络-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网络-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