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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22 15:14:47

⑴ 廉租房出租 怎么举报

收集相关证据后,在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局举报。

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1)北京市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扩展阅读:

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⑵ 需要申请住房补贴,不知自己现在是否属于有房还是无房,若有,我又占多少建筑面积呢

地洒在地方

⑶ 成本价购房与标准价购房有什么区别

成本价购房与标准价购房的区别:

1、成本价、标准价都属于房改房的一个类型。

2、区别就在于该房产在房改的时候采用了不同的房改价款支付方式。

3、成本价是按照房改当年政府制定的房改房成本价标准来支付房改价款。

4、标准价则是在该房产房改过程中比成本价更为优惠的房改价款标准。所谓标准价,是指“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依据该市(县)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售房价格。”一般也将标准价理解为比成本价更优惠的售房价格,也叫做准成本价。 标准价是房改中的一种过渡性措施。

5、标准价是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的,需要先变更为成本价,变更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

6、成本价的房改房购买的时候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

(3)北京市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扩展阅读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在起步阶段,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可以考虑由单位适当负担。按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⑷ 部队住房公积金

像你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公积金和商贷混合性贷款。

⑸ 消防工程师都可以干什么,证书有什么用处

从行业前景还是个人发展来看,消防工程师证书都是值得为之奋斗的的证书。
一、含金量高
作为行业新兴证书之一,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消防工程类第一个职业资格证书,也是国务院认定的3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之一,其含金量高是毫无疑问的。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行业前景好
消防工程师正在逐步取消临时资质,迎来正式注册的黄金时期,这将吸引大批想要或者正在从事该行业的人才考取证书。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来3-5年,我国还需要大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其中不包括施工过程出现违规行为或因遗忘注册等原因未能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

⑹ 公务员住房政策

看你所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吧,现在不叫住房补贴,一般在夫妻双方退休时可以领取,一般都有个几万块钱。
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在职职工缴存,单位等额补贴,均归个人所有”的“住房工资”。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有效办法、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其实质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长期性、稳定性、工资性、互助性等特点。

⑺ 义务兵患有精神分裂症,如何评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 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

⑻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里面,补贴标准是什么样的

现如今,大家最操心的大多数应该就是房子的问题,关于住房问题。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关注到住房补贴,那么,国家住房补贴政策里面,补贴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了解吧!

不知道大家是否对我们国家住房补贴政策是否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的一点就是:国家非常关心我们这些老百姓,我们也要相信我们的国家,相信我们的政府,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我们的国家越来越美丽!

⑼ 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和建筑面积的标准是多少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

1.军人的住房补贴,采取的是“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办法。军人住房补贴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军人住房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军人服役年限和军人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

2.2000年以后,军人住房补贴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3.军队师职以下人员与机关各职级人员的军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具体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如下:正师职120、副师职105、正团职90、副团职80、营职70、连排职60平方米;六级士官,军人年龄在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军人年龄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军队房改《方案》,制定了新的军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缩小了军地人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的差距:

师职以下人员与中央机关各职级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军职干部住房补贴面积,参照师以下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提高幅度,暂按正军职180平方米、副军职165平方米计算。

(9)北京市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扩展阅读

住房补贴

①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党委按有关规定解决。

②类别: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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