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军官病退的待遇
一、《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二、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三、安置计划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四、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六、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
⑵ 士官病退安置住房文件
一、按照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
1、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计算方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60平方米,三级军士长70平方米,二级军士长80平方米,一级军士长90平方米。
2、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标准见附表3)。
二、其余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修正)、《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此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其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提到“退休士官”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⑶ 军人申请病退需符合什么条件
部队办理病退手续主要是看你身体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而且必须是因公致残,专或病。病退是属按本档级的%80发放工资,部队有需要必须无条件服从。
⑷ 最新的军人病退标准哪里找
最新的军人病退标准就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1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3级或EF≤45%。
1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2级。
1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1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
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4)病退军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⑸ 病退军官享有哪些待遇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5)病退军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 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与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业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
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职: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职员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病退。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只能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与退休人员一起,根据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但幅度会小于退休人员。
⑹ 病退军官享有哪些待遇
一:《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二: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三: 安置计划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四: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六: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⑺ 军人病退都有哪些补助
1、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2、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3、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办理病退手续之后,自己可以按照自己的等级来获得不同的补助。到时候会有伤残补助金,而且还会享受到基本住房的补贴。
(7)病退军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在2009年军地联合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
一、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
1、病退:
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
2、国家供养终身: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
1、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
2、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人民币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3、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4、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⑻ 军人申请病退需符合什么条件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3、心脏移植术后;
7、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8、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9、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0、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
11、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12、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13、肺移植术后;
14、各种原因所致的食管严重狭窄,不能正常进食
15、反复发生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
16、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17、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18、肝硬化失代偿期;
19、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2/S2;
20、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21、胃切除≥2/3;
22、小肠切除≥2/3;
23、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
24、肝切除术后伴有肝功能损害;
25、永久性胃、肠造瘘;
26、肝移植术后;
27、小肠移植术后;
28、胰腺移植术后;
29、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等。
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结果及后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网络
⑼ 士官病退最新规定出台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国家发布了《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最新规定就是这个。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中度癫痫;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9、精神分裂症;
10、偏执性精神障碍;
(9)病退军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第七条 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第九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