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设项目四证齐全指的是哪四证
建设项目四证齐全指的是: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⑵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
关于印发福鼎市建设局加强我市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和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特制定《福鼎市建设局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福鼎市建设局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宁德市建设局 福鼎市建设局 2009年6月10日印发 福鼎市建设局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按照有关精神要求,认真落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现场实体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真正落实,杜绝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追究制,强化开展质量监督执法跟踪检查,严厉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发挥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控水准,主动规范自我质量责任行为,严格认真控制工程质量“保底线”,不断提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由此力争发挥质量监督对我市建设行业的健康有序和稳步发展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二、 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开展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了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确保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扎实推进,富有成效,本局成立福鼎市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相关科室、单位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相关科室负责相应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机构组成 组 长:陆 钢(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领导) 副组长:上官秀忠(质监站站长) 成 员:苏文春(市建设局办公室和监察室主任) 翁江晖(建管股股长) 周伏敬(安监股股长) 白炳忠(城建站站长) 夏名强(村建股股长) 马 铮(质监站副站长)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上官秀忠(兼) 副 主 任:马 铮(兼) 成 员:王世顺、王小平、王晓明、陈明星、张全灿、 林德本、施继祥、郑景盛、谢茂泉 三、 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 动员部署:6月初制定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进行宣传发动,针对我市存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开展“检查工作”富有成效。 (二) 组织质量宣教活动:各企业紧紧围绕“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八字方针。6月-9月份,我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宣教表彰活动。一是在城市的主要街道、企业、项目部墙报、宣传栏等场地、场所张贴和悬挂质量宣传标语等。二是组织好质量宣教咨询日活动,开展现场质量咨询。三是充分利用黑板报、简报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组织参观优质质文明工地,通过典型示范作用,推广先进经验,增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努力营造推进我市建设系统遵章守法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良好氛围。 (三) 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6月份我市在建工程责任主体组织自查和我局结合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综合整治组织督查;7月份迎接省建设厅督查;8-9月份迎接建设部组织的督查。 1、 检查范围:在建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其中住宅工程检查重点是各类保障性住房。 2、 检查内容: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到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图审、工程质量检测等到有关机构以及预料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情况。 (四)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管工作机制、体制。 1、 贯彻落实建设部,省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诚信办法》等规章制度。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功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自2009年1月1日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
⑶ 补充公积金有什么用
补充公积金一般是指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除了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外,再额外为员工缴纳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和住房公积金的一样使用,只能在购房时使用。
补充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作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7%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并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对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使用、监督、罚则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对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并要求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2010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的发放和领用作出了更多说明与规范。
⑷ 财政局的职能是什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而不是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下运行的。
1、资源配置职能:财政不仅是一部分社会资源的直接分配者,而且也是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者,具体表现在:一是调节社会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配置;二是在政府部门内部配置资源;三是对非政府部门资源配置的调控
2、收入分配职能: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方式有四种:一是划清市场分配和财政分配的范围和界限;二是规范工资制度;三是加强税收调节;四是通过转移性支出,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和福利水平。
3、调控经济职能:财政调控经济职能的实现方式有四种:一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二是通过发挥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制度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帮助社会来稳定经济活动。三是通过财政投资和补贴等,加快农业、能源等公共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和环境。四是逐步增加治理污染、生态保护以及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监督管理职能:一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从而为经济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通过对微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规范经济秩序。三是通过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督管理。四是通过对财政工作自身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分配效益和财政管理水平。
⑸ 1.用虚假手续,将国有土地改为农村宅基地
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11月20日黄政办发[2002]91号印发,2003年12月24日黄政函[2003]57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区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局是本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机关,负责编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请进行调查、审核和上报审批,监督、检查宅基地使用情况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等。
区国土资源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办理住宅用地申请的调查、预审核、报送、放样定桩、竣工验收、违法用地调查取证等工作。
区计划、规划、建设、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经联社,下同)调整落实村民建房用地,调处宅基地纠纷;
(二)严格审核本辖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请 ;
(三)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清理、督促拆除村民应拆未拆的旧住宅,并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制定本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以下各项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工作:调整落实村民住宅用地;认真指导和帮助村民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收集、提供必备报件;如实说明村民建房详细情况;完成申请住宅用地户的建房资格初审任务;检查监督宅基地批准后的使用;督促村民如期拆除报拆的旧住宅;组织实施老宅基地的复垦。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统建、联建公寓式的村民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区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报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村民委员会的合理要求和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要注重道路建设,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环境,增加绿地,美化村容村貌;应当合理布局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并综合考虑交通、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八条 建设、规划部门应根据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并考虑当地农村村民的居住习惯和对住房的要求,参照《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标准,组织设计与各类户型限额面积相适应的多种农村村民房屋式样,供村民委员会选择确定。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三章 限额控制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立地式住宅,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的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参加建造公寓式住宅的,户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集体联建公寓式住宅,其住宅楼层不得低于五层,容积率不得少于1。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已有立地式住宅或公寓式住宅,再申请公寓式住宅或立地式住宅的,实行户宅基地限额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按比例、分限额控制。
(一)再申请公寓式住宅的条件:户宅基地剩余限额面积在20m2以上(含20 m2),并且可安排建筑面积达到规划套型面积。
可申请安排公寓式新住宅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户人口数×(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
(二)再申请立地式住宅条件:可批新宅基地面积达到每间宅基地规划面积。
可申请新宅基地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1-现有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限额面积×户人口数)]
第十四条 申请建造住宅(包括公寓式住宅和立地式住宅,下同)的家庭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形的,参照办理: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且尚未满18周岁的人口,不计人口数;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因土地被征用而农转居的人口,按土地征用时的约定,凭土地征用有效证明,在该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符合黄政发(1999)127号文件规定集聚人口就
地(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农转居人员,凭户籍部门出具的集聚人口就地农转居有效证明,可计入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就地农转居后户口迁往他处的除外;
(五)成年女子出嫁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入其配偶家庭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其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本人因政策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可计入原家庭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若男到女家落户的,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计入女方家庭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男方原使用的宅基地应当交还原村民委员会;
(六)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十五条 户口已迁回本区落户的区外离退休人员、退伍军人和其他人员在原籍村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夫妻离婚后,有一方申请建房的,凭离婚证书,其申请住宅用地面积与离婚前住宅用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住宅用地。
再婚前,一方户口迁回原户籍定居的,可计入原家庭申请住宅用地人口数。
原婚生子女应当计入法律文书上指定的抚养方人口数申请住宅用地。
第十七条 具备分户申请住宅用地的条件:
(一)家庭中全部子女均已成家并独自登记户口。分户时,必须落实好老人的住宿,申请宅基地时只准将老人计入一个农业户口子、女(女儿户)家庭计算建房人口数,不得单独立户申请(子女全部转居、外嫁或入赘的除外);
(二)家庭中有二个以上儿子,未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或虽已违反但已满18周岁,其中已到法定婚龄的儿子,可以分户申请住宅用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
(二)保留的旧住宅宅基地面积与申请宅基地规划面积之和超过户限额标准面积的;
(三)非拆迁区或旧村改造区范围内的旧住宅申请拆除而实际上不可能拆除的;
(四)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后,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若因特殊情况的,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可将原房屋的宅基地面积计入本户用地限额内,符合条件和宅基地规划面积的,准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五)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六)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七)在非规划区内申请新建、扩建、重建住宅的用地;
(八)在非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居)申请宅基地;
(九)不符合本意见第十三条第一项第1款、第二项第1款规定条件的。
第十九条 下列旧住宅(按建筑物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计入住宅用地申请户限额用地面积:
(一)合法继承、赠与所得房屋占地;
(二)自建的房屋占地;
(三)合户报批的家庭成员依法分享的房屋占地;
(四)除出让所得以外的拆迁安置房(可按原拆迁房屋的宅基地面积计算)、房改房、以及向他人购入并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占地;
(五)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后,已被国家征购的房屋(按征购时房屋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六)当房地产权证户主一致时,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确权面积为计算依据。当房地产权证户主不一致时,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计算在土地证户主一方;
(七)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其祖传房屋必须析产,析产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户限额标准面积,并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得分户申请。严格控制借分户析产为由,将宅基地使用权转给入赘或出嫁外村的子女。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村民住宅用地实行统一调整,个人必须服从集体统一调配。对有争议的土地可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使用行政划拨国有土地建造的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村民应在申请时先拆除原住宅。住房特困户确因居住困难,本人申请,经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延缓拆除,并在新房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住宅、退还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拆除村庄内城镇居民户的住房,原则上予以征购或者按政策补偿后安排公寓式住宅。
第二十四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区国土资源局同意,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受调剂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区国土资源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住宅建设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所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及时组织丈量验收,对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实施建房并已拆除应拆老屋的,准于土地登记。
第五章 中心村、镇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下,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家庭全部成员户口迁至建房所在村、镇;
(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原籍村的旧住宅应全部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可以在本村内予以调剂使用。
第三十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六章 报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确认情况属实,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报件材料完整真实性及旧住宅处理情况等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取证、审核报送。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
第三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局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住宅用地申请户进行预审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告结果无异议的住宅用地申请户,应及时拆除报拆的旧住宅,区国土资源局对符合住宅用地条件且已拆除报拆旧住宅的住宅用地申请户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所在村(社、居)对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后,必须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区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国土资源所对宅基地使用情况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提供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和资料,并可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个人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调查笔录;
(三)进入被检查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四十一条 个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村级主管村民建房的人员有包庇、隐瞒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给于处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超过批准面积建造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四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以及个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报批涉及的税费收缴项目及其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文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意见由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区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土地 管理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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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公民 类别:
综合其他
内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62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5、36、37、38条;
3、《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全文;
4、《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全文。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建设用地呈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当年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独生子女证、原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分书原件或复印件;
4、其他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受理;
2、踏勘审核;
3、上报审批。
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内上报
⑹ 山西省建设厅148号文件,谁知道这个文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详见附表)
1、国发[2010]23号、晋政发[2010]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3、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制度落实情况。
4、辖区内每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三落实”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市县(市、区)检查抽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二)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
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开发区),其中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办理情况。
2、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检查的总体要求,本项目质量安全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
3、质量方面
⑴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
⑵工程勘察陵贺改设计质量,主要是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强制性条文情况;
⑶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安全方面
⑴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责任情况;
⑵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制定、专家论证审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⑷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⑸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状况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详见附表)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和县级检查(尺判2011年5月3日至5月15日)
企业对省内承揽的在建建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自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无缝隙、全覆盖的质量安全检查,对建筑市场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要区分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手续齐全,部分建设手续不全和没有任何建设手续三种情况,对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逐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详见附表7)。
第二阶段:市级抽查(2011年5月11至5月25日)
各市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拍亮。在建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0%,抽查范围要覆盖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在建工程登记情况进行汇总。
第三阶段:省级督查(2011年5月20日至6月5日)
省厅组成11个督查组,对11个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范围覆盖受检市的所有县(市、区),抽检项目数量不低于所检市在建工程数量的20%,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通报(2011年6月5日至6月20日)
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后,上报厅安委会,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向省政府安委会等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各市、县的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向全省进行通报。
五、督查分组
在厅安委会的领导下,省厅分11个组对各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组由质量、安全、结构专家、施工技术人员、建筑市场、稽查人员组成。各组人员数量根据所检市在建项目数量多少确定,具体分组另行下达。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及车辆
省厅督查组由省厅抽调各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稽查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现场实体质量检测人员由各市负责安排。督查组所需车辆由各组负责解决。
(二)新闻报道
1、信息中心负责在厅网站开辟专栏,对督查情况进行同步报道。新闻素材由各督查组安排专人提供,每组简讯不少于4期。
2、督查中,由各市负责配备相关人员跟踪照像、录像,每天定期提交检查组。
(三)检查器材保障
现场实体质量检测所需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由受检市提供。
七、督查处罚决定下达
为保证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省厅督查组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类梳理,填写《工程项目存在问题登记表》。同时,视情下达《执法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详细情况可以到住建厅网站这里查http://www.sxjs.gov.cn/NewsRead.aspx?CatalogId=111&refId=16642
⑺ 农村危房改造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吗
农村危房改造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
但是首先改造的房子和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我国危房改造的重点对象有: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在危房改造时这几类人,需要经过政府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评定,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补贴标准。
2、农村危房是指年久失修,损坏严重对人们构成危险的宅基地。居住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是属危险构件。以下是详细的危房判别标准:
危房标准一:房屋出现严重的下沉、裂缝、变形、等建设基础性现象。
危房标准二:房屋的承重柱、梁等多处出现严重的裂缝,并且经过处理依然持续发展。
危房标准三:房屋的承重柱、梁等出现严重的变形。
危房标准四:房屋墙体突然出现大面积剥落现象。
危房标准五:房屋突然出现异常的声音,例如“劈拍”声、爆裂声等。
危房标准六:房屋整体严重倾斜,门窗变形影响正常起居使用。
(7)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危房改造申请流程:
1. 户主申请:首先户主向当地的村委会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表等。(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等)
2. 村委会评议:等当村委会判别提交申请资料,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再提交给相应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3. 镇政府复审:等镇政府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进行入户核查,如果符合条件会进一步相关上报审批。
4. 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小组复审:由危房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危房实际情况,核定危房补助标准,再进行公示。
5. 签订危房改造协议:确定补贴机内,然后与政府签订协议,登记入册。
6. 领取补助:等待补贴自己发放,然后领取。
参开资料:豪州市人民政府-安徽省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
⑻ 没有社保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社保也可以申请公租房,只要符合规定要求即可
一、申请公租房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8)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申请公租房材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第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第一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5、离异人员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房屋财产分割证明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5、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6、房产证明和户籍地房产证明
7、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
⑼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谁规定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9)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