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贵州六盘水缴的公积金到曲靖买房可以贷款吗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回国只有四个城市支持,分答别是武汉,南昌,合肥,长沙。购房人可以凭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完税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身份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2、凡是支持公积金贷款的小区都是跟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合作关系的,可以直接咨询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或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确定该小区是否支持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⑵ 六盘水市2015年的征地补偿文件怎么不公告农民
应当要公开,否则属于违法,你可以申请公开。
⑶ 铁路公积金在六盘水可以提取吗
一、铁路公积金在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提取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下岗失业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调离本市的;
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5.6.7.8.9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前款第1.2.3.4项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需提供的材料
提取所需材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须提供按要求填写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原件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办理转账用)、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供审核使用)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须经单位盖章确认)、委托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销户提取外,一年之内可选择一种情形的提取。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房的职工,凡购房行为在1年内(时间的认定: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以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时间开始计算;分期付款的,以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计算;购现房的,以产权证登记时间计算)的,可凭相关资料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如果需申请公积金贷款或银行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间隔时间须在3年以上。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过户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及双方买卖协议。
3.购买保障性住房(含采煤沉陷区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和付款凭证,房屋主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名单或公示名单。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付款凭证。
5.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开工许可证》、支付费用凭证;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同时提供结婚证)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并经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开工证明。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二)偿还住房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按年提取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应还款本息;提前一次性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偿还购、建房贷款先提取主贷人的公积金,不足部分可提取配偶或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
1.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按年提取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及同意提前结清的证明材料。
2.偿还自建住房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城镇建房的,提供《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开工许可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同时提供结婚证)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
3.偿还公积金购房贷款。只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
(三)租赁自住住房。在我市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且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或收款收据,根据实际支付的租金额支取;租住商品房的提供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无配偶的,由单位或社区出具未婚证明)名下无房产证明,单方或夫妻双方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规定的上限(每月1200元)。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提取额不超过该职工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含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或相关审批文件。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有效签证。
(七)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死亡职工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九)调离本市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商调函或有关调动文件。
(十)补充事项
1.职工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提取申请表无审核单位盖章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证明或文件。
2.职工在职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实体刑的,刑满后应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判决书、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由其本人办理。服刑期间委托他人申请提取的,除判决书、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外,必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或由本人签名盖手印,看管机关确认属实的委托书方可办理。委托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职工个人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他人作为质押担保,在担保期限内,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担保额之外的余额。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辞职(辞退)后,未在六盘水市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其账户封存手续后,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辞职(辞退)的文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四、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lpsgjj.com/art/2017/1/10/art_29318_738988.html
⑷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贯彻《城乡规划法》;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参与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
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定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拆迁、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监督管理全市建筑行业;拟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承担指导、监督城镇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省级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承担市人民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