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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20 06:45:37

①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九)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② 陕西省境内异地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及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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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谁知道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0306

【实施日期】 19930306

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6日公布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
房屋及附属物的,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
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


(二)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
屋拆迁公告;

(四)鉴证房屋拆迁协议,裁决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

(五)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
拆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提出拆迁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房屋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八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
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

委托拆迁的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委托的单
位,应按照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从事拆迁活动。

第九条 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区)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西安市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可以批准颁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必须持有下列文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或商品房屋开发立项的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使用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及时通知
房屋拆迁所在地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停止下列活动:

(一)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予、分户、租赁、调配等;

(二)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建设;

(三)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
所在地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及分户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
转业退伍和下列情况,确需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

(一)按国家规定分配和批准退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高等院校
、中等学校的学生;

(二)公派或因私出国(境)回归人员;

(三)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外地调回本地区的干部、职工
及其随迁家属;

(四)从本市、县以外迁回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五)回乡定居的归国华侨、港澳台胞;

(六)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

(七)停办居民常住人口迁入手续前,已办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
产、赠予、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发布拆迁
公告。拆迁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人;

(二)建设项目;

(三)拆迁范围;

(四)拆迁期限;

(五)拆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申报时间及处理程
序;

(六)其它需要让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
书面协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
迁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补偿形式;

(二)补偿金额,结算方式、时间;

(三)安置地点、人口,安置面积、层次,安置时间;

(四)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
迁协议的,可以向批准房屋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主管部门
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房屋的拆迁
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
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拆迁期限
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
期拆迁的决定,送达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的,由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

第十七条 因拆迁引起土地使用人变更和房屋灭失的,土地使用人和
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注销房屋所有权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建立考核登
记制度。拆迁结束后,拆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
书。

第十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按规定收取拆迁
管理费,用于拆迁管理工作。

【章名】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
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用与被拆迁房
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新房或其他房屋调换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产权
后按规定增加面积或提高建筑标准的,增加或提高部分可按成本价结算,
并酌情优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方可向房地产部门、土地部门
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
的房屋产权交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
理租赁手续。

拆除出租的国有直管房屋,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提高建筑标准所增加
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除
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外,再按补偿标准百分之五十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拆除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补偿下列
费用:

(一)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费用;

(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划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三)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
搬迁安装费用;

(四)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补偿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拆除私有营业用房,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因城市规划需
要不能就地安置的,也可易地安置。偿还营业房面积超过原营业房面积的
,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算建筑差价;
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住宅房的,按原营业房建筑面积
一点五倍计算。

不要求偿还营业用房也不要求保留产权的,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
点五倍至二倍予以补偿。

因拆迁停业造成损失,可根据停业期限按六个月以下税后利润予以一
次性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共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
,结构差价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负担;作价补偿的,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
共同享有。

第二十七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没有规定
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计算面积。拆除未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接到拆迁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的,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或经县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后,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拆迁人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章名】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在拆迁范围内,下列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常住户口的公民;

(二)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三)有正式生产经营用房并有营业执照的各类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安置对象:

(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后,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从外地区迁入户口或分户的;

(二)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

(三)拆除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四)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

(五)拆迁范围内的空户或挂户。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需有过渡期的,应按
下列规定,在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一)建设七层以下住宅工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建设超过七层的住宅工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安置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建
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
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
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十四条 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产权证标明的建
筑面积安置。拆除承租的住宅房屋,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按租赁
合同标明的承租建筑面积安置。

对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居住确有困难的,可
按人口数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每户最多不超过建筑面积
十五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
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
的日数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或在安置楼层方面予以照顾。在规定的过渡期
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原自住面积付给临
时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延长
的,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应适当增加临时过渡补助费;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应适当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无拆迁许可证或不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拆
迁人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
十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拆迁资格证书承担拆迁业务或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的单位拆迁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分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拆迁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被拆迁人未取得住房证,强行迁入安置用房的,责令限期搬出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根据情节轻
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拆迁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三)超过拆迁期限两年以上的,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赔偿全部
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执
行,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上交国库。

第四十一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西安市房管局官方网站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即西安市房管局)网站地址为:官方网站—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蓝湖九郡项目已于2012年11月30日开盘,交房时间为2020年底。

网络搜索“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搜索结果第一条为西安市房管局官方网站,点击进入,可根据用户所需信息选择相应板块。西安市房管局登陆和楼盘查询,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搜索框输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点击搜索;

(4)陕西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扩展阅读

蓝湖九郡基本信息

蓝湖九郡项目建逾15万平欧陆风情BLOCK商业街;引入品牌教育资源,形成幼儿园、小学、中学,一体化全程教育配套;同时社区将实现无限网络wifi的全面覆盖。

项目分五期开发,住宅总面积105万平米,商业总建筑面积13.13万平米,公建面积0.93万平米,由高层、小高层及花园洋房组成。一期由24层小高层和33层高层组成,一期主要80—90㎡户型。

所在城区:城北;规划总户数:24000户;交房时间:2020年底;开盘时间 2012-11-30;建筑面积:367333平方米。

周边配套

小学:陕西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坡吉底小学、桑家中心小学。

中学:陕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高陵三中、高陵一中、崇皇中学、经发高级中学、长庆二中。

医疗:崇皇乡卫生院、陕汽医院、长庆职工医院、西安冶金医院。

金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西安银行。

休闲景观:姬家文化休闲广场、崇皇文化休闲广场、泾渭体育运动中心、泾渭湿地公园、泾渭体育运动公园。

周边商业:真爱会所、天回镇、华润万家、家福乐超市。

内部配套:商业:15万平米风情商街、高档会所 景观:梦想之湖、多重欧洲主题景观。

学校:将引入品牌名校,形成从幼儿园到中学一体化教育配套。

交通:泾渭路、桑军大道、东二环、北三环线、西铜高速、西禹高速均与项目咫尺之遥; 318、315、328等多条公交线路连通市区;社区设专属巴士。未来地铁直达社区入口崇皇站,17分钟直达北客站,15分钟可达咸阳国际机场。

参考资料

官方网站—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网络—蓝湖九郡

⑤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公有住房尚未售出,或者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保留自用、经营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交存标准,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让。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已经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先由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接收后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⑥ 西安市房管局的电话是多少呢

西安所有市管理局所有电话:

西安市高陵区房产管理所 (029)86913317

西安市雁塔区建设与住房保障局 (029)85264904

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029-86202325

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029)87622679

西安市灞桥区建住局 029-83510509

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029-86263303

西安新城区房管局 (029)87424924

西安市鄠邑区房管局 029-84812583

西安市蓝田县住建局 029-87639960

西安市周至县房地产管理所 029-87111859

西安市临潼区健康北路房地产管理所 029-83812039

西安市城西房产交易市场 029-88649468

西安市城东房产交易中心 029-82056588

西安市新城灞桥房产交易登记所 029-82056599

西安市碑林雁塔房产交易登记所 029-85330045

西安市莲湖未央房产交易登记所 029-88649468

西安市城南房产交易办事大厅 029-85330045

西安市城北房产交易办事大厅 029-89241525

西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9-86785222

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029-87639625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队 029-87622063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029-87617303

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029-87516346

西安市房产信息中心 029-87614898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029-87619422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 029-87617785

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029-87335433

(6)陕西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扩展阅读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值班电话:(029)87610294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传真电话:(029)87618843

网站技术维护:(029)87617415

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信 箱:局长信箱>>点击进入局长信箱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

邮 编:710002

⑦ 西安市个人房产信息怎么查

一、网络查询方法如下:

1、登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页链接,在左上角点击“服务”进入服务中心。

注意:新签的合同备案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1周(正常工作日)之后可以查到。如果是两个人,在查询时需要同时输入两个人的**号,中间用“,”“/”或者是空格等隔开。

二、也可以本人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去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西大街)那里申请查询。

(7)陕西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扩展阅读:

房产局查询:想要去查询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其中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或是产权证号或是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是否抵押、房屋设计的用途、是否被查封了等等一系列信息),那么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以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或者房地产交易中心才能查询。

自从2006年开始,在西安购买期房的时候都必须要进行网签备案,只有五证齐全,这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才能够去正常的进行网签。其实在网上签合同与纸签合同本质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区别只是在于方式。

房管局职责: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⑧ 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自家宅基地建房,国有土地,三证全,满五年是唯一住房现在想卖掉,咨询税费问题。

总则

安置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推进城镇化,县城规划面积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划,城市建设和保护,以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和口味,以实现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乔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城市房地产房地产房地产房地产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物业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05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和失地农民的云南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乔家实际的制定法规的规定,结合。

“建设用地征用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实施城市规划,程序和审批权限的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权,应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行为。

“的爆破方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以下简称房屋)住房产权,安置和补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巧家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区的居民。

土地收购

第一乔家乔家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是负责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的具体工作在该地区的土地征用,土地的工作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县白鹤滩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责任,积极支持储备交易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安置补偿工作。
文章土壤?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

统一的土地收购和签署的协议,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任何单位和指导乡(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集团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

建设的8个土地补偿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计划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费直接土地储备交易县国土资源局现金村民委员会赔偿

土地征用不应压低或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漫天要价,土地购置机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允许,可以抓住任何单位,隐瞒或转让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用及其他开支。
1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是有争议的,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按批准,人民群众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土地征用有争议的土地收购计划,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必须国家的土地收购及土地转让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不拒绝或阻碍手中的失败,以申请法院向执行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任何的成本转移土地,农民的土地承担。

宣布12日QiangZhong抢青苗的土地收购,种植的树木,维修家用和地面设施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补偿。非法占用的土地或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

章土地土地征用和青苗补偿费
/> 13年产值确定补偿标准和全面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根据云南省和统一的标准呢?土地征用和土地购置面积,产值的智能房子,实际作适当调整。

根据我们的县,土地状况的实际情况,主要分

(一)土地类别:树的角落每30-80树挂果亩种植密度,种植标准,根据林业部门的规定。种植密度为80%或更多。

(二)粮食,蔬菜,水果和一些零散的树木,农田的耕地增长。

(c)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形成的历史。

(四)未利用土地的斜坡,荒山

第15条规定的宅基地运输,特殊用地,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执行征用土地,按照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的16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附件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附件1)计算在花园里的树木补偿。

章房屋拆迁补偿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计算农田零星树木补偿

第XVII部分安置的原则。

历史(一)公开,公平,公正,拆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坚持在尊重

(二)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建设,联户自我组合,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和位置。

(三)坚持原则,科学,合理的位置,

一次性解决第三十八住房安置房屋置换,货币补偿,安置方案,以各种形式的安置计划基准地价的土地出让金。

县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国有土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执行?房屋拆迁。
/> 20个县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字的21间房屋拆迁,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和移民安置工作

(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拆迁和移民安置的内部。

(二)县规划和建设局,拆迁县级行政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传达给公众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公告的部门,工业,商业,土地下列事项:

考虑到移民家庭;
核发营业执照;

新建设,扩建,装修房屋的包容性;

房交易,赠与,交换,抵押,租赁;

5。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出让金;

6。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这些问题不超过1年的期限内拆除。拆迁是必要的,以延长审查期限的,必须经县规划和建设局,拆迁等相关事宜的影响。延长暂停很长一段时间不超过一年。在暂停期间,处理这些问题,房屋拆迁,应确定。

(三)拆迁,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的进入安置补偿

(四)安置补偿协议无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应用程序的当事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奖的规则应当自收到申请30天的。

当事人拒绝领奖,该奖项的3个月内的预约服务,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搬迁,拆迁裁决拆迁应适用于法院

强行驱逐和拆迁人应当事务的拆迁到公证处公证证据保全的房屋。

拆迁强迫迁离的拆迁成本。确认的拆迁拆迁期限搬迁的拆迁补偿拆迁奖励的总金额的10%。
23拆迁面积?6.8元每平方米的每月津贴,以支付实际发生的事情,是拆迁的过渡期。签署的协议之日起计算的日期前完成的过渡性赔偿(不到一个月的按月),增加3个月的过渡期补贴的位置。强制拆迁的房屋根据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津贴。拆迁许可证的时间,直到拆迁,房屋拆迁,因为拆迁公告的拆迁奖励金额交付之日起,提前一天,计算每家每户强行驱逐累计奖励百元。交付的房屋拆迁期限的最后时间也没有受到奖赏。

拆迁的地上,地下设施,如电力,电信,广播,供水和排水系统的产权单位计划要求未付的24个国家。
25严重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需要迁移:1000 /土石混合体大冢严重的砖石混合1500 /大冢包:单包坟墓1800 /大冢,2800 /双坟墓迁坟自己的10米/大冢墓地的土地位置征地补偿转移到国有储备价格,而不是赔偿。

26条农村集体农田水利,灌溉和排水设施,电气和机械,电气,电信,无线电和电线杆,电缆和地下电缆,管道,迁移,迁移,迁移费用,由拆迁产权单位。迁移,组合成的基础上,拆迁补偿的重置成本,新的价格。

27房屋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6在征地和拆迁安置房的设施,需要考虑在按照建设区重置成本补偿补偿标准,拆迁房屋合并成一个新的价格。

(一)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主体资格的房屋中介公司的评估价格。

(二)拆迁补偿结构和其他结构,设备和设施拆迁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三)家庭安装电话,中央电视台拆迁补偿,补偿聪明的事实上的标准。

(四)拆迁户医院的树木,花草和树木不仅是生存的耕地被征用分散的森林补偿,补偿标准执行第28条(见附件3)BR /> BR />


失地农民没有土地的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0.3英亩)的统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住宅用地BR />
29安置标准:

(一)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人口分配宅基地60平方米平方米的土地承包合同,每增加人口增长的宅基地,但不超过100平方米(2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土地,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人口,面积50平方米的宅基地分配给?人口每年额外的20平方米的宅基地,土地承包,但不超过90平方咪咪

(c)收购的土地,人均土地0.1亩至0.3亩,农民发包规划人口自己的家园,每个承包人口计划再增加40-20平方米的宅基地,但不得超过80平方米。最大

(四)国有划拨土地安置土地成本。

县人民政府安置30宣传6个月前(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土地承包合同被批准于1982年的人口持有三证为准,将土地承包人口为准 BR />
31天房屋拆迁农民的优先级。拆迁户和失地农民的权利,享受一次性的宅基地的农户土地,建筑面积?拆迁住房分配宅基地面积?安置被征地户宅基地面积,广泛的家园深度计算的位置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在街上

第三十二条农民人员处理雇员的农民,共同的政策,3月1日后,2003年,2003年和人员的法规要求收回承包土地的农民,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定居点建设33

巧家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结算设施的投资。安置房建设,服从规划和设计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规划和建设局共同负责完成的放置点的位置,使用相结合的自我统一建设的联户住区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的基础上,县??国土资源局的报告,批准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激励机制设计,以协助实施。

(一)征用土地和农民住房建设定居点,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b)在适当的条件下,农民失去了手续的城镇居民,可以享受

35巧家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一)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0岁的全额支付下个月的规定,每月基本养老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的协调和个人账户,城镇居民生活标准不低于保护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政府给予一次性分配,统筹账户的个人和集体补助部分个人账户一个一次性付款的BR />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失地农民被打死,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余额一次性清算程序,并返回其法律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合法的继承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存放地点完全转移到协调帐户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按照实施意见(试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被征地农民(赵峥发[2009] 49号)的基本养老保险执行通知,
BR /> 36个县和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的组织和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工作人员找到新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养老白鹤滩镇人是被征地农民的保护力度,以解决农民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难的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7县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察部门做土地征用和分配财产,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和养老保障费,否则严肃追究责任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39条在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征用,以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内在规定的时间,拒绝交出土地县国土资源局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0,阻碍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使用的土地,阻碍建设单位,在依法对土地使用和建筑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公众安全的法律,应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冲突。

41,除了土地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用土地及土地转让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否则,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无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规定的补偿标准第42条,县国土资源局,云南全面区域价格变动报告县人民政府宣布实施及时调整。

43,根据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建立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严格的土地征用补偿方案,支付补偿,安置养老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4这种方式发布之日起,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从其规定。

⑨ 在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买的房屋没有入住怎样交物业费

你在当地买的房屋,还没有入住,不需要交纳物业费用,只有你入住之后,才需要开始交纳物业费。
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向业主或者用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天经地义的。但是无论如何,有关物业管理费的事宜,物业公司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物业维修范围。

1、物业负责管理房屋的公用部位,是指一栋住宅楼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房屋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板、柱、屋顶等,此外还有楼梯间、通道、专用房间、外墙面、屋面防水、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

2、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灯、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非市政排水管线、窖井、非营利性的休闲广场和健身器械等。

3、共用设备是指住宅楼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下水管线、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电气线路、加压泵房;非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安装的住宅入口防盗门及住宅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电控门、垃圾桶、垃圾箱。

⑩ 陕西西安房管局的电话是多少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029)87619853 西安市房管局 - 029-87610294 这个问题很难解决,你这事就得看开发商, 他可能有什么东西一直没办下来, 所以房产证人家不给批, 我只知道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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