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是哪一年出台的
看来你是问的廉租住房补贴,相关的政策河间:
“河间市河郑发在城市和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2005]第5号(2005年1月23日)
保护的基本住房需求的城市地区,最低收入家庭,根据工信部的建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个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住房困难的社会保障职能负责监督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永久居住在上海。
条河间市房地产委员会是一个城市的城市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是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并指导,以及住房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的住房保障资金,实施,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每月的城市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名单,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的支付。
租赁住房补贴是由政府支付的租金补贴申请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规定的标准,其拥有住房租赁市场。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建立的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处理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资金建立专门的收集和分配资金业务,占处理的资金收付业务。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家庭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人均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实际居住地和住所;
(四)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或赡养费。
建筑面积?每人15平方米,每户最少总楼面面积的?3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总楼面面积的80%的平均市场租金标准第八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批准和第九条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市场租金水平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结合有关部门的决心房屋管理局,经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布。
第10条申请人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其产权和使用权,同一人或任何其他成员凡在拆迁安置单位分配的过程中,住房面积,移民安置区的识别。
符合条件第7条的规定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无房户可以得到一个完整的租赁住房补贴,承租人可以收到?租赁住房补贴的地区之间的差异。这些家庭,孤独,老,病,残,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第11条
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提交房屋管理局签署意见,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申请,并配有户口薄,身份证,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的房屋所有权,租赁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届房委会审核完成后十五日内收到的申请工作。审核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索证等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的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住房保障条件的应用程序,房委会应是基本的家庭,在其住处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登记的市民,住房保障协议支付的租赁住房补贴,收到卡,并从协议签署之日起下一个月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家庭,并说明理由。家庭住??房保障条件14
需要持有的户口簿,身份证,获得许可的租赁住房补贴和住房保障协议,房委会收取租金的住房补贴。
房屋管理局1??5享受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利益应该是建立住房保障文件。
享受16个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受益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房委会每年的基础上准确地报告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和住房情况的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继续提供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每家庭人均住房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租赁补贴。第17条的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
违反,不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由房屋委员会取消其资格;有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退还收取租金的住房补贴,情节恶劣的,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房屋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或在决定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带来的行政诉讼住房安全,选择不复议的行政处罚,不起诉,也不履行该房屋管理局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19条
房屋管理局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他的位置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这种方式解释第20条,房委会负责。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施行。<BR / (这是发送到人民政府的乡镇,城市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1月23日
2.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包含什么类容
一般是本地户籍的,而且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有劳动合同,才能申请的,具体申请条件,要咨询当地的建设局。
3.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4. 享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都有什么照顾
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1号)
来源:民政局
更新日期:20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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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对违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八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气(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核定。
第九条 家庭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
家庭包括下列成员: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离退休费、退职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及职工遗属补助费;
(三)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一)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
(二)下岗、失业和领取离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的实际收入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
(三)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他收入的,或者无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按省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居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公示和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对无家庭收入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三)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两次不接受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自民政部门批准的下月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享受保障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季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保障家庭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并收回或注销其《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仍符合条件,但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办理减发、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益活动站、点,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公益活动或劳动。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或劳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或劳动的,取消其家庭当月保障金。
第十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身份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子女就学的,减、免缴杂费;
(二)到医院就诊的免交挂号费,享受扶贫病房待遇。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无故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虚报、冒领保障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二条 为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以及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辱骂、殴打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唐政发[1998]24号)和《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唐政办[1998]7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
唐政办函[2005]177号 2005年11月18日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2、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
5、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
7、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0、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
11、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12、按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 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样式附后)。书面申请必须写清每个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况。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户主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有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的《职工收入调查函》;
3、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自谋职业的,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具收入及其它相关证明;
5、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如:学生在校证明、职工遗属补助费证明等等。
二、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的人员。
特殊情况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视为同一家庭;
(二)家庭中有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凭在校证明可视为家庭成员;
(三)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虽然户口与被赡养人在同一户口薄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可分开按独立家庭计算;
(四)没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五)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成员收入计算遵循“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原则。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除外);国企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
实际收入难以核定及其它特殊情况,按以下款项核定收入:
(一)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确认以后不能补发并出具证明后,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后,本人通过自谋职业又有其它收入的,本人收入(下岗生活费与自谋职业两项收入的和,下同)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它收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四)身体健康的青壮年(男18-52岁,女18-48岁)既不自谋职业又不申请就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家中有婴儿或病人需照顾的除外)。因无就业岗位而不能就业的,凭劳动就业部门的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自谋职业的人员,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临时性择业,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残疾人自谋职业难以核实收入的,比照本款规定适当核减其收入;
(六)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按低保标准抵扣直至扣完方可申请低保 (补偿金用于购置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 ;
(七)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收入,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本节第(六)款规定执行;
(八)因征地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家庭,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收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结余部分按本节第(六)款规定执行。尚有承包地的按上一年土地平均收入计算;
(九)领取其它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可参照本节第(六)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将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完的,补偿费不再作为家庭收入;
(十)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收入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十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口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外地户口居民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十二)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的病残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虽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生活确很困难的,其病残人员本人可适当享受保障金;
(十三)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是:赡(抚、扶)养义务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人均收入未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付赡(抚、扶)养费。人均收入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其超出部分的总和用被赡(抚、扶)养人总数相除,得数为赡(抚、扶)养费数。
经法院判决的赡(抚、扶)养费,按法院判决标准计算。抚(扶)养费经协议的,按协议标准计算。
赡(抚、扶)养费实际给付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给付的计算;
(十四)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不作为家庭收入计算。
三、社区居委会受理及初审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居民组长、居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受县(市)、区民政局的委托,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送达《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低保金存折。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申请,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向申请人员宣传低保政策。
(二)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二人以上)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居,核实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及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形成入户调查材料(样式如附件)。
(三)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并在社区公开栏内进行公示。经评议小组评议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低保待遇的理由填入《通知单》送达申请人,并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在7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完毕。
(五)接受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困难户申请,应先委托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生活状况及从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工作。
(六)低保户在本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的,不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低保档案转入新落户所在地民政部门。
(七)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能。
四、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干部、社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上报。具体内容如下:
(一)低保审核小组先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低保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二)评审小组在15日内审核完毕。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信息填入《申请审批表》,在相关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委托社区居委会进行二次公示。经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填入《通知单》,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三)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新建小区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提出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并履行社区居委会所承担的低保工作职能。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局长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委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和送达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主管局长主持下,负责低保工作的科室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的相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评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如有必要可通过外调或实地进行核实。
(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额。在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将低保户的相关数据录入电脑,填写《低保证》相关内容,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
(三)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将填写不予批准理由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额及家庭住址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管理
(一)低保金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社区居委会通过走访了解、跟踪调查,要随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每季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复查;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抽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评议、审核后,张榜公示,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保障金或终止低保待遇手续。在《申请审批表》的变更栏内填写变更调整情况,在《低保证》审核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停止低保待遇的,要及时收回《低保证》,装入其家庭低保档案。
低保对象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复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制度。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社区居委会定期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或劳动。社区居委会对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进行登记造册。公益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参加活动后要在考勤表及《低保证》上登记。对没有按时参加活动的要登记备案,考察是否已经就业或自谋职业,无故不到者按《低保办法》规定停发或减发保障金。
保障对象参加的劳动应为公益性质,如清理乱贴乱画、维护社区环境、看花护草、参与治安联防等其它公益劳动,也可组织进行职业培训、时事学习或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参加公益活动的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社区居委会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公益活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三)规范资金管理与发放制度。
民政部门在年底前根据本年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预算计划,按法定程序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民政局在每季度初协同财政局,根据年度拨款方案及上季度的保障金支出情况将保障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专用帐户;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初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保障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支出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每月的5至10日发放到户或拨入低保户存折。保障金结余的,列入专户结转使用。
民政部门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按月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低保金,领取保障金后工作人员按规定在低保证上进行登记。
(四)建立规范的低保资料管理制度。
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都要建立规范的低保资料管理制度。低保资料包括低保相关文件、集体评议记录、保障对象名单、统计报表、资金发放表、公益活动考勤表及低保对象档案等相关资料。低保资料要装入档案盒内,分门别类归放整齐,摆放有序。低保对象档案分户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要标明户主姓名及住址,背面要标明档案内的资料名称及份数。内容有:申请书、户口本与房产证的复印件、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证明、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其它与低保有关的证明材料。入档材料字迹要清楚,内容全面。
七、监督
(一)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都要建立低保工作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包括:低保工作组织成员,享受低保的条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申请、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人数、发放金额及监督举报电话等。社区居委会每个月都要将辖区内的低保对象的姓名、住址、领取的保障金额及家庭人口在公开栏内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属名的举报信要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二)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市民政局在平时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低保对象审批、保障金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审批或送达不予批准通知单的,认定对象不准确、办理程序不规范、公示不到位、虚报、瞒报低保人数的,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决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低保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各地的低保工作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5. 城镇低收入家庭办理低保的条件有那些
低保申请范围和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回活保障标准实答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
其主要对象是: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在职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中,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对于申请对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
虽符合上述保障对象的规定,但家庭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
家庭有非生活必需品,如电脑、移动电话、摩托车、汽车和养有宠物的。
家庭人均月收入虽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6. 城市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内国家最低容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7. 城镇家庭人均最低收入的标准是多少
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5854元,而农村居民收入仅为2210元, 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约版为5800元,而农村居民收权入仅为2200元, 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元,农民人均收入为2366元 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854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过2210元 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到8472元 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平均纯收入和农民年平均纯收入9422元和2936元, 到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将达到666元,人均年收入将达到8000元, 只找到这个
8. 城镇家庭人均最低收入的标准是多少
每个城市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在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最低也得四千多
9.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请书格式一般有哪些
主要介绍以下几个方面,低收入家庭认定书面申请的写法是这样的:
一、介绍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的收入状况)
二、家庭人口及主要经济情况(这是主要的)。
三、鉴于上述情况,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特此申请。
申请书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XXX,男,193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妻子XXX,女,194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们夫妻二人收入很低,平均每月***元,尤其是我多年无工作,生活不能得到基本保障,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为我们夫妻二人享受国家对我们低收入的照顾,特申请低收入家庭,让我们能得到生活基本保障!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 X月 X日
回答人的补充,写:
1.家庭人口,收入水平
2.人均居住面积
3.生活现状(几人在职,几人无职,)
4.为何要买经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