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外省买房吗
深圳交公积金不可以在外省买房子,但是可以去东莞、中山贷款买房。
2015年12月4日,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通知称,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取消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到东莞申请贷款的户籍限制,试行半年;2015年12月24日,中山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增加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对象的通知》。这意味着深圳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分户籍,都可以向东莞、中山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目前,东莞市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50万元,夫妻可贷80万元;中山市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30万元,夫妻可贷50万元。
(1)银川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扩展阅读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异地转移攻略,共分为“住房公积金由资金中心转出至异地”和“住房公积金由异地转入至资金中心”两种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由资金中心转出至异地
1、申请范围
(1)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将个人账户转至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
(2)职工未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失信记录;
(3)职工在异地新就业并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转移。
2、所需材料
具体请按照异地中心要求准备材料
3、办理地点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由异地转入至资金中心
1、申请范围
已在资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转移。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单位经办人集中代为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办理地点: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
『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廉租房的收入标准最低是多少
凡具有本市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索取登记表,申请享受住房保障。 银川市目前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3种方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2008年,全市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租金标准执行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一口人家庭240元/月,两口人家庭320元/月,三口以上人家庭400元/月。目前已有2093户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住房保障政策,但仍有一半符合条件的家庭因未提出申请而无法享受该政策。此次调查后,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将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汇总登记并建立档案,按照家庭困难程度进行轮候排序,根据廉租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提出保障方案。今后,银川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均按此程序进行审核。 据悉,银川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每季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根据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调整。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区规定的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本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缴纳房租的
『叁』 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银川市三区(包括滨河新区和开发区)范围内保障房、安置房的建设、开发及运营等。
法定代表人:郝晓军
成立时间:2014-03-27
注册资本:636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401000000042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房地产交易大厦6层
『肆』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对公租房的与房租是多少
银川公租房的房租价格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