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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系统问题定义

发布时间:2020-12-18 04:40:31

❶ 职工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三三一厂有五千职工,现在已经为两千四百多职工的家属盖了住房,据说今年还要为三百多职工的家属盖住房。
我劝你们不要再盖了,不要害人家,也不要害自己了。你们再盖,其他地方的工厂就很为难。你们算一算,到底生产了多少东西(生产少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生产得少而享受得很多,这是不合理的。要向工人交一交底,你们比别的许多工厂好得多了。要向工人讲清楚,历史上人们出外做事一般都不能带家属,而且往往到老才回家。现在有轮船火车,交通方便,每年可以请假回家,不接家属是可以的。旧社会只有县太爷可以带家属,能够贪污的官僚带家属,小的资本家也带不起家属。店员、工人、理发的、洗澡的就更不用说了。要把所有的工人和干部的家属都接到城里来,请你们算一算要花多少钱,到底国家还要不要搞五年计划?反正是大家的事,你把底揭开来,让大家选择一番,看是要五年计划,还是要家属宿舍。三三一厂每年光是房子的经常费就要贴十三万元,你们到底贴得起贴不起?据我看,今后集体宿舍还是应该由工厂解决,家属宿舍工厂不能再盖了。
有困难的工人,可以借钱给他们盖房子,规定多长时间在工资中扣还。每月扣还的数目大略相当于房租。自己盖房子,就会节省多了,不仅是土坯房子可以住,就是杉皮房子也可以住了。工人自己盖房子,一辈子不用出房租,房子属于自己所有,将来如果调动的话,还可以出卖、出典、出租,本钱可以捞回来。这件事,我看对工人是可以说通的。这等于是存一笔钱嘛!工人自己盖房子,为的是自己住,能不能出租现在不要提,等他出租时再说,恐怕要允许他们出租才好。
要工人自己盖房子,就要提高现在公房的房租,提高到什么程度呢?大体能够维持经常费、修理费、水电费四十年的折旧费收一半,这就差不多了,可以突破房租不超过工资百分之五的规定。这当然是个大事情,现在可以放出空气,三三一厂试一下看。要向工人讲清楚,算一算五年计划的帐,算一算历史帐,也可以讲房租将来要增加,也许全国都要增加。外地工人、年老的工人可以租住现有的公房,有三四个小孩的工人不要要求他们自建宿舍。增加房租以后,真正有困难的,宁愿救济一点,房租还是要加。不接家属的可以允许他们请假回家探亲。三三一厂先试验一下。这是方针性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求得解决,将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决议时,可以把你们的经验写进去。

❷ 物权法中关于住房的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是如何定义的

楼顶的归属权。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
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建筑物结构上的相连性,专有权人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
(1)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
(2)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
(3)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

❸ 保障性住房的主要问题

2013年10月,住房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一个侧影。建设和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四个关系的提出,对于解决住房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当前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导致保障性住房面临六大突出问题。 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虽然中国于2005年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管控效用并不大。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
所以说,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成长,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特别是近几年来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
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致使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保障性住房成为“鸡肋”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保障性住房无法像商品房那样有高额的“卖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贴配套资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将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远房源不好的地方。 “十二五”期间新建3600万套保障房的宏大计划。然而频频曝出多地保障房入住率不高。究其缘由,申请门槛偏高、选址偏远、配套设施滞后等,恐怕是主要原因。
随着各地适时调整申请门槛以及配套设施的逐步完善,保障房空置率较高的问题有望得到逐步解决。同时也要看到,空置率较高的问题虽可改变,但选址偏远、大规模集中连片建设的现象却难以在短期内改观。 从长远来看,这种空间布局有可能引发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比如“居住隔离”现象。作为一种常见的城市病,居住隔离是指由于种族、宗教、职业、生活习惯、文化水准和财富差异等原因,导致不同社会群体居住在不同层次的社区中,进而产生隔离,甚至演化为歧视和敌对。
二战结束后,英法等西方国家为了缓解住房短缺的局面,陆续建设了大量的公共住房,然而由于建设和规划布局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最终诱发和加剧了居住隔离,这一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引起关注。

❹ 物权法中关于住房的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是如何定义的

《物权法》第七十来条规定:“自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❺ 房产问题

如果对方父母证明还款是他们进行的,那么你一分钱都拿不到。 这个房子在离婚的时候会属于你老公的,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还款部分,你老公要给你经济补偿。如果还款是他父母的,经济补偿就不存在了

❻ 中国住房问题

高房价,低质量问题

❼ 物权法中关于住房的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是如何定义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并没有对住房的楼顶所有权进行定性。但如果对于住房楼顶没有明示属于个人的,就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❽ 对于住房套数的认定问题,急切~

现在是认房又认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专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属贷政策:借款人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侧、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非本地人仍可买二套房,只是要按二套房政策。
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刚发的通知,希望能帮上你。

❾ 公共住房管理存在的问题

住房问题近些年来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政府积极探索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完善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创新实践。公共租赁住房区别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满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特别是照顾到了流动性人口,包括新就业职工、刚毕业的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出台该政策较晚,到目前为止政府对它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
论文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为切入点,分析了近几年来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践,比较了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及不同点。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主体、资金、制度、对准入和退出的管理、覆盖范围等等。另外对部分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行了研究,归纳总结出发达国家在资金筹集渠道、补贴制度、土地利用等管理优势。最后在分析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现状和国情,比较国内外的不同,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对策,如完善法律体系,资金的市场化运作,完善家庭资产信息、补贴制度、配套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等等。虽然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主体是政府,但仍需要一定的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实现持有主体创新和管理方式多元,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使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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