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快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规范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授权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约后将借款合同送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确认;
(四)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采用质押和保证担保方式的,受托银行应在管理中心约定时间内办妥担保手续;
(五)办妥担保手续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三)首期款支付凭证;
(四)收入证明;
(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材料;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贷款用途分别提交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各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管理中心视申报备案楼盘的开发进度,适时受理开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通过审贷会方式进行审批要加快审批进度。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除新购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应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使用率超过75%时,管理中心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批准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卷入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并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后,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托银行日常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试行办法》开展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年度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办法》,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参照《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应根据本规定修订本地区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并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B. 西安调整公积金政策:暂停西安地区以外购房提取
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3日消息,5月13日起,该中心将实施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暂停西安地区(含西咸新区)以外购房提取公积金。
一级响应措施还对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做出要求,具体包括: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5%;
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购买带装修房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面,借款人与配偶公积金账户之和大于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累计缴存时间≥36个月的,时间系数为1.2;累计缴存时间<36个月的,时间系数为1);
借款人与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小于2万的,账户余额合计<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00元≤账户余额合计<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1万元≤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配偶公积金不参与计算。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要求,提高办理效率,取消中间环节、减少贷款资料,降低贷款风险;借款人为省直、长庆油田分中心缴存职工的,由所属缴存分中心直接受理其公积金贷款审批。严格公积金贷款审批制度,加强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借款人须在申请贷款前12个月按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以贷促缴,以缴定贷”,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障基本刚需,确保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C. 如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公积金使用效能的几点意见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加强检查监管力度。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资金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营账务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门主要借助于各种金融法规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门则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心”的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2.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一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3.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多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放贷,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是购买国债。如何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首先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发挥互助性和保障性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惠面。贷款的发放应尽量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以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维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其次是克服重归集,轻使用的倾向,保持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和额度的同步增长,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第三要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4.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到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许多内容需要补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缴存比例问题,按照当时的工资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过百元,但时过十几年,工资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数倍,其绝对数额就会增加不少。如果单位配套缴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么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在公积金配套缴存额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断增大,这一方面会增加企业和各级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则会造成事实上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制度的和谐乃至社会的稳定。还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细化和完善。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借鉴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隐含的风险极大。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因此,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就显得尤为必要。个人的信用资料常常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则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开拓进取,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才能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D. 合肥公积金个人最高或可贷54万元
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后,合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有望不再局限于个人45万元、夫妻双方55万元。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初向社会公布个贷率,当个贷率连续两个月达到一定区间时,从第三个月开始向社会公布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并从公布次月起执行。预警等级及相应调控措施,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根据三级预警不同的措施,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在0.8-1.2区间浮动,按照目前个人公积金最高可贷款45万元计算,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也将在36万元-54万元区间浮动。
其中,一级预警状态中,70%≤个贷率<85%,资金净流量均衡。这时候合肥市恢复办理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地购房申请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1。
二级预警状态中,85%≤个贷率<95%,并趋于持续上升,当资金净流量快速减少或为负数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度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做好“公转商”贴息贷款准备;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0.9。当60%≤个贷率<70%,并趋于持续下降,资金净流量快速放大,可采取以下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1.1。
三级预警状态中,个贷率≥95%时,调整收紧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政策;暂停办理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地购房申请贷款;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 实行贷款轮候制; 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0.8。个贷率<60%,资金沉淀并严重过剩,增值收益很低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政策;个人公积金贷款上限调节系数为1.2。
E. 武汉公积金贷款问题
武汉住房公积金抄管理中心发布了重磅消袭息
下月起,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了!
从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首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二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此外,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扣减首次已使用的额度。
实行首套房与二套房差别化的基准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调控机制
该中心动态跟踪监测个贷率(即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变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通过设置并及时调整流动性调节系数,相机调整最高贷款额度,以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
F.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离职后要封存半年以后才可以取出
为了防范违规套取。
住房公积金离职后要封存半年以后才可以取,是为贯彻落实住房文件要求而进行调整的,旨在从源头上打击骗提和套取行为,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6)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扩展阅读:
从源头上减少套取投机 保障职工刚性住房需求
调整前的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或职工调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可以办理提取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本市户籍职工失业满两年未再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职工离开本市,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新政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到异地工作,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非厦门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结合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G.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1、负责起草党委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委文件和报告;负责组织、安排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负责党委信息上报和保密工作;2、负责党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文明单位创建、中心文化建设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3、负责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中心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4、负责落实党委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工作;5、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6、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员工队伍建设。7、负责外事、保密、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1、负责公文处理,做好来文来电收发、登记、传递、交办、建档和存查等工作;2、负责起草行政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其它对上级部门的报告,审核以中心名义颁发的各种文稿;3、负责会务管理,做好中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4、负责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心年度工作中明确的各部门重大任务的阶段性督办工作;5、负责机构财务管理工作;6、负责编制中心信息简报、新闻宣传及媒体联络工作,办公OA需求研究设计;7、负责中心信访工作。8、负责向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上报行政重大事项,对外接待联络工作及联系管委会办公室工作;9、负责档案管理、中心重要印鉴管理、物品采购和发放、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用餐管理、文件印刷、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处
1、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起草、修改和解释,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沟通;2、负责开展与公积金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与行业研究;3、负责公积金长远发展规划的制定、调研、制定、滚动修订和落实;4、负责公积金除信贷风险以外的全面风险管理,落实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措施,定期检查各类业务风险;5、负责对中心主要业务规章制度、重大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对外的合同、协议文本、宣传资料等进行合规性和法律文本审核;6、负责人大、政协公积金政策提案的处理;7、组织除行政执法以外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事务。
资金计划管理处
1、负责制定公积金等各项资金管理的年度计划,并跟踪落实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2、负责公积金等各项业务和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受托银行关于归集资金、贷款资金、存款的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4、负责公积金资产负债表管理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5、负责公积金投资运作管理,负责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6、负责对公积金各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评估;7、负责对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档案、有价证券的严格和妥善保管。
运营核算和信息处
1、负责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汇划业务操作规定和作业流程,建立和完善相关业务系统;2、负责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和售后公房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整的业务会计账套和运营核算体系;3、负责指导业务承办银行办理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业务,并负责公积金自主核算系统各类明细账、总账的记录与核算,业务信息与资金信息核对(在中心自主核算系统建成以后);4、负责对资金核算、资金汇划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对操作流程设计中涉及的风险控制有效性进行检查及信息反馈;5、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账户审核,对会计核算及资金汇划业务操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在经批准职能调整的条件下);6、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流水处理、记账,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个人信息、个人明细账管理,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和变更业务操作规定;7、在有效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账户、会计方面疑难问题、特殊业务审批及特殊事项的处理;8、负责公积金个人信息征信系统,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9、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监控和各类业务信息综合统计分析;负责编写运行分析报告和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归集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定年度公积金归集、提取指标;2、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政策研究和调研,起草公积金归集缴存政策调整方案。3、负责起草制定相关归集提取具体操作办法和细则;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工作;4、负责落实扩大缴存覆盖面、保障职工利益的催缴、督缴工作。5、负责依法合规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审批;6、负责做好定期归集提取的月度、年度信息会计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7、负责对归集委托银行、区县管理部的归集和提取业务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8、负责归集、提取业务信息系统和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的需求研究和设计,共同推进归集、提取业务的基础业务核心系统与网上归集提取业务。
贷款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定年度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展规划和目标;2、负责起草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法规文件及方案;3、负责起草制定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落实;4、负责对公积金贷款委托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贷款抵押物(产证及市场价值)的跟踪研究、文本保管和风险管理;5、负责对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的贷款业务流程的监管和控制;6、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月度、年度信息会计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7、负责对贷款受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贷款业务效率、风险、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8、负责共同推进贷款业务的基础业务核心系统、数据信息系统和贷款信用评分系统及网上公积金贷款业务;9、负责推进公积金个人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10、负责承担大额贷款和非标准贷款的终审核批(在经批准职能调整的条件下);11、负责建立借款人信用管理和抵押物管理平台(在完成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联网的条件下)。
项目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订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和投资收购保障房(公租房)年度计划;2、负责项目或融资产品初选立项、前期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分析、落实担保机制和抵押物调查评价;3、负责制订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保障房投资收购项目管理完整的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4、负责项目融资或收购所有法律文本协议的拟定,组织房屋验收、产证办理等事务;5、负责对投资收购项目房屋的室内装修管理工作;6、负责对保障房贷款项目的受托管理银行选择,指导相关银行完成评审报告初稿、贷后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等管理工作;7、负责对投资收购项目的运营管理和投入产出比分析;负责对委托运营单位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8、负责对产生和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进行催讨、保全、司法诉讼和资产核销。9、负责项目贷款或融资业务月度、年度信息会计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
互联网发展处
1、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12329热线和短信、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各类综合服务平台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2、负责拟订互联网+各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及组织落实;3、负责网上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相关的各项业务的开发、运行和维护;4、负责对运营公积金网站、12329热线和短信等综合服务平台的第三方机构的日常指导、监控和考核;5、负责网上新业务功能对企业、职工、第三方渠道、各区县管理部的培训、指导;6、负责与本市网上政务平台的合作、协调;负责利用社会网络平台扩大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
执法监督处
1、负责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和适时调整行政执法操作规范;3、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落实公积金维权投诉件的受理和办理,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案件进行执法处理;4、负责组织和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工作;5、负责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处理;负责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6、负责对骗取骗贷和套取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取证、处罚,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7、负责指导区县管理部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8、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宣传工作;9、负责加强执法队伍及其保障建设。
服务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定服务工作上台阶的整体内容和目标,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和完善中心服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评价标准;并指导、协调、检查对外窗口服务工作;3、负责牵头各区县管理部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4、负责对各区县管理部功能增加、流程完善和分流调整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改革方案;5、负责对各区县管理部和12329服务热线对外的业务宣传策划、服务标准化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执行;6、负责各区县管理部和12329服务热线的服务投诉处理工作;7、负责对各区县管理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管理风险、重大服务纠纷、操作风险、业务量超负荷风险或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应急预案。
科技保障开发处
1、负责制定中心信息系统的长期规划,编制年度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的方案和预算,编制中心重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方案;2、负责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总体架构设计,组织各业务部门开展信息系统优化、升级、改造需求调研,并组织实施;3、负责制定和落实中心信息系统运维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范;5、负责中心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和管理工作;6、负责中心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7、负责推进公积金互联网+的平台发展,推进中心OA、网站系统正常运作和升级;8、负责中心计算机等设备的采购、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9、负责制定中心系统开发的各类技术标准,负责信息化建设中专利申报及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纪检审计处
1、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责配合市纪委纪检组对廉政执纪的群众信访、检举控告、申诉等问题的调查、监察、审计,对干部实行重大差错、风险、案件的问责和处理;3、负责制定中心内部审计制度,编制、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和专项审计计划;4、负责行使中心内部行政监察职能,负责组织对外部公积金服务机构的延伸审计;6、牵头开展审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并进行督查,草拟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7、安排或协助对中高层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8、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及有关上级单位对中心进行审计监督。
H. 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变化 7月1日后如何提,怎么贷
租房提取要求更高为市民提供保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年租金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30%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年租金总额减去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30%后的差额。
这一政策实行十多年来,未出现过假资料骗提现象。但自2015年住建部有关文件出台后,减少了提取资料且降低了租房提取的“门槛”,各地缴存职工利用虚假资料骗提公积金案例猛增,个别管理部门甚至出现租房提取远远超过还贷提取的现象。
为杜绝职工利用虚假资料骗提给管理上带来的困扰,2017年7月1日起,将租房提取恢复到原来的政策。新规规定职工年租金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30%的,才能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陈宗烈表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为拉动全市住房消费、消化房地产库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2015年放宽公积金政策后,去库存效果显著,个贷率从77%上升为110.27%。然而,个贷率继续保持在高位运行,会进一步增加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因此,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慎决策,决定对遵义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进行调整,这次政策调整兼顾了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刚性需求。
I. 在公积金风险防控方面,需要好哪些举措
在公积金风险防控方面,强化试点项目贷后管理和积极应对资金流动性风险。回其中,试点城市要切实答加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项目贷后管理,关注贷款资金本息回收,防范资金安全风险,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进一步健全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存贷比超过90%的城市,要通过发放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行公转商贷款贴息、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展贷款资金来源,满足职工贷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