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请廉租房要先到哪里去申请哪个部门
一.廉租房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办事程序:
1、受理 2、复审 3、公示 4、发放资金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拓展资料:
一、公租房与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廉租房可以转租吗?
【回答】:公租房与廉租房主要区别就是定义不同、申请条件不同、缴纳租金不同等等。廉租房是不可以转租的,廉租房住户若擅自将租住的廉租房转租,严重违反了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会受到严肃处理。
二、公租房可以买吗?其与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回答】:有些城市公租房住满5年可以买,有些城市不可以。
其与廉租房主要区别如下: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三、公租房、廉租房都可以住一辈子吗?
【回答】:公租房、廉租房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居住,但一般都是按照期限签订合同的。
参考资料: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B. 申请公租房要找什么部门啊
可以向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咨询。
公租房申请
1、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内障窗口。申请容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2、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并且携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无房产证明(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XX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C. 申请公租房向哪个部门咨询
可以向当地的住房来保障和房产管理源局咨询。
公租房申请
1、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2、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并且携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无房产证明(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XX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D. 申请经济适用房到哪几个部门申请
4、市民政部门核定或发放的特困证明文件。 5、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住房达到C、D级的证明文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的现住房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证明文件。 6、受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二)申请、初审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符合初审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按申请时间统一编顺序号后一并报送至市住房保障办。 (三)调查、复核 市住房保障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固定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复核意见,并按各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时间先后顺序统一编制轮候序列编号,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申请人凭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核准通知按规定内容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E. 南京的保障房如何申请支哪个部门申请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仅限于本市固定户籍拥有者申请; 2,如是本市固定户籍拥有者请前往户专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属吃及社区咨询相关事宜;
申请住房保障三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南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60岁的孤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到户籍所在地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已经申请了住房保障,领取全额补贴满两年的家庭可向区房改办提出申请实物配租,但前提是区房改办有房源来安置。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F. 怎样申请廉租房,去什么部门办理
可到市或县级房管局领取廉租房申请表,一般在房管局设有保障房管理窗口。
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每个地区都不太一样,但都大致相同。收入一般由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待遇的家庭或家庭人均收入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每个地区对收入定义不同,如福建福州地区2015年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所收入为14500元以下);现有住房自有产权面积低于廉租房保障标准;未享受过政策性购房;以及当地房管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居住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其它所需证明如结婚证、低保证、房改证等。
受理审核:
审核一般在95个工作日之内。由住建部和民政部发起审查,主要对申请对象的资产、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如有自有私房的还需要入户调查。
如果条件符合廉租房标准及无缺其它申请材料,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核。审核通过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公示一星期,如无异议,就可以取到廉租房保障资格,等所在部门安排时间,对廉租房房源进行分配。
廉租房申请成功后可以在住建部门指定按排的时间参加廉租房选房工作。
注意事项:
每个地区的廉租房条件有所区别,廉租房一般面积不是很大,人口较多的家庭要做好心理准备。
G. 公租房申请在哪里办理
房管局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H. 申请公租房上交哪个单位
调出的公租房一般都是需要上交的。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版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权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I. 公租房属于哪个部门管
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9)申请国家保障住房去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