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拆迁安置补偿与户口有无关系
各地拆迁抄补偿安置政袭策不同。
有的地域拆迁安置,是按照户籍常住人口的数量,按照人平均多少平米以及多少钱,来发放拆迁安置房产和过渡补偿款,这样的话,只要是在那本户口本上的人,每人都会有相应的安置房产补偿以及过渡安置费用!
还有的地域拆迁安置,是不看户籍人口数量的,是依照房产证上平米数,以及实测数值,有拆迁办统一认可一个数值平米数,依照比例,赔偿家庭房产面积,给安置房产,新房采取多退少补原则。
所以拆迁实际情况要依照本地拆迁政策来定,
⑵ 农村统一拆迁后分的安置房上面统一写着保障性住房,有什么区别吗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目前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成长,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特别是近几年来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向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
⑶ 现在拆迁的赔偿有规定吗急求答案
1、拆迁条例虽然还有效,但其修改草案讨论近一年仍然没有结果,实际执行中这条例被人诟病颇多。
2、至于拆迁的补偿标准,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因为不同地区、不同地块的价值相差悬殊,一般是由当地政府根据不同年度的经济状况、不同地块的地价等确定。
3、关于补偿标准的原则性规定,一是可以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7/20040701201401.htm;;
二是可以参考最近国土部的相关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0-07-13 | 作者: | 来源: 耕地保护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⑷ 房屋拆迁,福利分房已经享受,住房补贴未申领,可以享受安置吗
1.你不能享受拆迁安置,因为你的名下有住房.(即福利房)
享受过福利房的就没有权利享受安置.
2.如果妻子家里的自建房是登记在她或你的名下,那么你们夫妻共有的房屋面积就超过了你应享受的住房面积,那么你就没有住房补贴.如果登记在其父母名下,那么你能享受住房补贴.(如果你应得的住房为90平方,则为32*每平方补偿款)
3.如果你要把房子买给单位,则要看单位是否愿意,如同意,则你应享受安置,而住房补贴参照第二条,不应你退回了房子而发生变化.
补充回答:镇干部的问题比较复杂.按照法律来说,有福利房的就不应该再享受安置,因为两种同样属于国家福利.但是,镇里的拆迁活动是有干部负责的,如果其违反政策,别人也不好说什么.
另外,住房补贴和安置是不冲突的.住房补贴是单位福利,而安置是国家保证公民有房可居的措施.如果二者混为一谈,就会出现你有补贴却不够买房,或有安置处却无钱的尴尬局面.
总之,至少应保证你有一处住房.
⑸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吗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我国已经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性质就不一样,保障性住房只要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之后就可以上市买卖的,但是安置房的就不可以,安置房一般性都是集体土地,就是你没有这房子的处置权
⑹ 拆迁安置方案有几种方案
安置方式
实行多种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动迁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享受过安置补偿或政策优惠的,就不能作为应安置人口认定,不能享受托底保障,但作为房屋权利人,可以得到房屋上的补偿。)
标准一 :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标准二 :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准三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的相关拆迁规定,除了法定的应安置人口外,拆迁期间报入户口的下列人口可以安置:
1、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之内、冤家错案平反,刑满释放等)但户籍尚在办理过程中,于拆迁期间报入户口的。
2、拆迁期间,因出生报入户口的。
海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认定
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2条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⑺ 公租房和安置房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住房对象不同:
(1)公租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安置房: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3、所有权不同:
(1)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2)安置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⑻ 拆迁安置分的廉租房需要省合吗
廉租房和安置房最大的区别是:廉租房不能出售,只享有使用权;安置房可专以出售。具体属概念如下:
1.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2.安置房的全称是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⑼ 三级士官不享受房屋拆迁的住房安置吗
最好去当地政府咨询!
⑽ 拆迁安置房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没买房提取公积金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建造自住住房的。
2、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6、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8、租房。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享受低保家庭。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