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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14年起住房补贴3万

发布时间:2020-12-16 23:17:39

A. 我是诸暨市人,请回今年4O5O人员补贴什么时候办理

我是诸暨市人,请回今年4O5O人员补贴什么时候办理?具体可以带齐资料到当地的劳动局咨询。

B. 诸暨菲达环保储备工程师,第一年7万,20万住房补贴。值得去吗,本人应届毕业硕士

你不去我去

C. 14年买房有契税补贴么

一、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

1. 补贴对象

凡于我局下发的《关于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规定期限内(自2014年11月21日起,截止时间视市场情况另行确定),在中心城区(除南康区外)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均可享受由市财政给予的契税补贴,契税补贴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网签《商品房认购协议》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办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2. 申请条件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须付清房款(含按揭贷款)并缴纳契税后方可申请;购买二手房的,购房人须缴纳契税并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方可申请。

契税补贴申请人必须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所有购房人共同申请;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补贴标准

1、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下),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

2.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3.购买非住宅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4.因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拆户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成交总价不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所购新购住房免征契税;成交总价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的契税给予50%补贴。

三、办理流程

补贴发放工作采取部门联动、一站式服务机制,受理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房产局1号窗口。具体申请契税补贴流程如下:

1、购房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房产局申请契税补贴;

2.市房产局在受理补贴申请并核实汇总后,提交市地税局核实;

3.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局和市地税局的审核情况审批后,将购房契税补贴款项具体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申请补贴所需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契税补贴须提交材料:

①《契税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

②买卖双方已签字盖章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③已缴纳契税的凭证;

④房款付清凭证(正式不动产销售发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预售款收据);

⑤购房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等);

⑥住房登记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由购房人向房产部门申请,房产部门出具一式两份证明,一份用于缴纳契税,另一份用于申请契税补贴),并注明网签《商品房认购协议》时间及2014年11月21日起退房记录情况。

2.购买二手房申请契税补贴须提交材料:

①《契税补贴申请表》;

②已缴纳契税的凭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购房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等);

⑤住房登记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由购房人向房产部门申请,房产部门出具一式两份证明,一份用于缴纳契税,另一份用于申请契税补贴),并注明产权转移登记时间。

3.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拆户购买商品房申请契税补贴须提供材料:

①《契税补贴申请表》;

②房屋征收协议;

③已缴纳契税的凭证;

④购房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等)。

以上申请契税补贴材料除《契税补贴申请表》和《住房登记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须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

4.出具家庭住房证明须提供材料:

①已婚的,须提供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

②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未婚证原件;

③已成年但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④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证明原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

⑤购买新建商品房,须带《商品房认购协议》原件。

五、关于退房有关情况的处置办法

1.关于已享受契税补贴后退房退税的处置办法
购买商品房后因特殊原因需退房退税的,由市地税局核对其是否享受契税补贴政策,已享受契税补贴政策的需退回已享受的补贴再予以退还契税。

2.自购房契税补贴措施实施之日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有同类商品房(分住宅和非住宅两类)退房记录的,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望采纳谢谢

D. 3万的补贴怎么才能有.首套房即可,没迁户口可以吗

1、农民进城后,如果将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归还集体的,国家有一定的补版偿,一般来说3-5万元,也就是这权样标准了。2、农民工进城买房,以前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住房,免征契税。在2014年5月国家出台计划取消农业户口的意见后,地税局随之就取消了农民工购房免征契税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农民进城买房在税收方面没有政策优惠和补助了。3、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劢农民工买方,与开发商合作推广活动,购房后由政府补贴一定费用,具体要咨询当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国务院于2014前7月29日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第三条指出,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E. 诸暨公租房补贴升请一般怎么通知的

可以的,去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专家提供政策支持,各属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

F. 08年退役六级残疾军人,14年评为四级。08到14年优抚款和住房补贴政府却一直不承认也不给补发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的战友:2008年退役六级残疾军人,14年评为四级,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网页链接第二十二条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所以就有了你在旧伤复发调整等级为四级前,依法规不予发放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和(非集中供养)护理费的事情。而对于我们残疾军人的住房补贴是依据2014年4月4日颁布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条件的,那就是对于具有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规定实施的。对提问的战友而言,要得到住房补贴的,那么就要依据户籍地住房保障规定的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才能得到相应的住房补贴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实施,并不讲时间(2008年或2014年等),而是要求所有的优抚对象依据户籍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后,经过审核批准后才有的待遇。

G. 诸暨人才补贴是不是毕业三年内才有

应该是的,还有其它减免费用。

H. 诸暨住房补贴应该问哪里

当地人事部门。

I. 诸暨什么时候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补贴

😊

J. 诸暨市2014年125号文件是什么

《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市 委办〔2014〕125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及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指标,是指市政府根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民建房需求情况等,单列一定额度、专项用于农村村民建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具体以当年度指标下达文件为准。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指标的分配和管理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宅基地指标分配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分配情况进行投诉或举报。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是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的监管单位,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建立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对象,原则确定在城西工业新城一级规划管理区、城东新城和城南国际商贸城规划区等重点建设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敏感区等禁止建设区之外的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困难户等住房困难农户。

第五条 全市的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各镇乡(街道)为主进行调查和汇总,市政府将及时组织国土、规划、建管、农办、信访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住房困难的对象,在市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全市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全市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使用耕地建房的,原则上申请建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申请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建房的,原则上申请建房面积为120平方米/户,使用建设用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户。

家庭在册人口三人以下(含三人)的农户,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三章 建立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公平分配机制

第七条 年度农村村民建房指标的分配应严格按照“市分配到镇级、镇级分配到村级、村级落实到具体建房农户”的方式进行。各镇乡(街道)在制定具体分村分配方案时,可以考虑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土地管理秩序及'无违建'创建进度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允许根据具体执行情况适当倾斜。如有违法违规建筑没有处置到位的,暂停分配农民建房指标。

第八条 各镇乡(街道)要积极督促指导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指标的落实工作,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年度下达的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只能落实在最终公示明确的《全市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中的建房农户,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各镇乡(街道)要严格审查,发现对范围外的农户落实指标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限额标准落实的,应限期纠正或直接调剂。

(二)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在落实具体建房农户时要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产生,严禁采用有偿拍卖等方式确定建房农户。落实年度建房指标的农户及相关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否则不得上报。

今年确实由于历史原因需要优先解决的,由涉及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审查申请,镇乡(街道)审核把关,国土部门汇总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单独解决,以后一律公开摇号产生。

第四章 建立农村村民建房指标退出机制

第九条 对于随机摇号取得建房指标的农户,如果在村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镇乡(街道)应在第一时间派员调查核实,如果发现有指标取得方式不公、农户资格不实等问题的,一律取消指标取得资格,并由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指标分配对象。

第十条 全面实施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凡是分配落实了年度建房指标且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经申请,镇乡(街道)应及时组织驻村干部、城建办、国土、规划等相关站(所)、村级主职干部及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等相关人员,对落实了建房指标的宅基地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定桩放样,并督促其在15天内开工建设。待其顺利开工建设后,镇乡(街道)再行开展农用地转用组件申报工作。若因地块政策处理、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建房农户不能在定桩放样后15天内开工建设的,取消该农户当年度的建房指标,由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指标分配对象。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国土、规划和城管执法等单位成立联合督查工作组,对各镇乡(街道)农村宅基地指标分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和宅基地指标分配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开展住房困难群众调查和宅基地分配工作,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合理、可行”,确保分配机制“公平、公开、公正”。

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年度农村宅基地指标分配工作的业务指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督促限期纠正。

第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谎报或瞒报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导致调查摸底结果不实的;(2)分配时暗箱操作、实施有偿拍卖方式落实建房农户等情形,导致宅基地指标分配不公的;(3)镇乡(街道)监管缺位,出现党员干部骗取宅基地指标等弄虚作假情形的;(4)明显违反本办法精神的其他情形。每查实一起,扣减该镇乡(街道)次年建房指标一个,一年内查实五起(含五起)以上的,暂停该镇乡(街道)下一年度农民建房审批工作。

同时,实行以下责任追究:

(一)取消该农户当年度建房指标及三年内的建房指标申请资格。

(二)村主职干部实行免职(停职)处理。

(三)镇乡(街道)驻村干部处以书面效能告诫6个月及以上处分;包村领导、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处以书面效能告诫3个月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土部门未及时发现被举报后查实的,联片土管员处以效能告诫6个月及以上责任追究;基层国土所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处以效能告诫3个月及以上责任追究;分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三次举报被查实的,局长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开除。

诸暨市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民建房审批、监管及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审批住宅房屋及批后监管、验收等工作,具体应严格按照以下原则。

(一)建房条件及标准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限额用地”的原则。

(二)建房审批应坚持“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市管转用”的原则。

(三)住房规划设计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外观设计、风格相协调”的原则。

(四)建房监管应严格按照“政府牵头、镇村为主、严格问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民建房审批的业务指导、建房指标管理、农用地转用申报的汇总和组件、相关业务报备等具体业务工作;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镇乡(街道)农民建房的指标分配、审批及批后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三环线以内及店口镇、枫桥镇、次坞镇、璜山镇、五泄镇、牌头镇等六个中心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及居住点规划审批;负责全市居住点规划、村庄规划及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镇乡(街道)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指标分配及落实、建房农户资格审查、农用地转用组件上报、居住点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除外)的审批及农民建房规划选址审批、农民建房放样、供地及批后监管等涉及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具体工作。

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建房指标的分配落实、建房农户资格的审查并对真实性负责、建房地块的落实及政策处理、批后建房实施情况的监管以及应拆未拆旧房的代管和综合开发利用等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建设、林业、水利水电、交通、供电、环保、旅游、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镇乡(街道)对建房农户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四条 鼓励镇乡(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通过有偿收购、调剂等方式,整村或成片利用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重新规划用于农民建房。鼓励镇乡(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充分利用符合建房条件的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安排农民建房,探索“坡地村镇”建设。鼓励农村村民采用联建房、就地公寓式住宅、进城置换公寓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鼓励镇乡(街道)研究探索到中心村或集镇集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允许独立危旧房未经四邻同意即可向镇乡(街道)申请原拆原建;如因户内人口增加,需要相应增加占地面积或层高,在符合采光、间距等相关强制性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经四邻同意报镇乡(街道)审批。

第五条 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会同镇乡(街道),探索研究中心城区住房困难群众住房解决方式,鼓励进城置换公寓房、经济适用房等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第六条 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户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及审批

第七条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不再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布局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居住点建设规划。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各镇乡(街道)应根据村镇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编。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诸暨山水特点及人文特色、并能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发展要求的《诸暨市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免费给建房户使用,设计深度应符合规划许可审批要求。

镇乡(街道)按照各地实际,从《诸暨市农村住宅设计图集》的各种风格中选择3-5种符合本镇乡(街道)山水特色和自然风貌的建筑方案,作为辖区内农民建房的建筑样本,免费提供给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建房农户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优化内部设计。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只能在镇乡(街道)确定的建筑方案中挑选1-2种立面色彩、风格相近的建筑方案,作为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今后所有农民建房的建筑方案。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选择建筑方案时,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原则上每个新规划居住点(即原新农村规划中的启动地块)的建筑方案只能选择一种。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本村(社区)建筑方案,但必须符合已确定的建筑风格(色彩、风格相近),并经镇乡(街道)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按“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审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审批。上述许可证均由所在镇乡(街道)审批及核发。

第三章 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

第十条 农民建房地类的确认以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如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所示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要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对符合建房申请和审批条件、落实了年度建房指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建房农户,实行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对于无法实施预放样或预放样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供地审批手续,落实的建房指标按规定调剂给其他符合要求的建房农户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局部修改条件。

(二)符合城镇及村庄规划。

(三)已经取得年度农村村民建房指标。

(四)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文物保护区等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五)其他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办理,按照农户及村级提供资料、镇级审查汇总、国土资源局组件申报、市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供地审批及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使用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手续,由所属镇乡(街道)负责办理。农民建房供地审批资料由申请建房农户提供,镇乡(街道)、行政村及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确保资料及时和完整。

第十五条 建房农户申请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前,原有房屋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置到位,否则镇乡(街道)不予受理。

申请建房农户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在申请办理供地审批前必须自行拆除,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并将土地无偿退还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在镇乡(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认定后,可以暂时保留房屋,但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后交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使用),并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

第五章 批后实施及监管

第十六条 各镇乡(街道)为农民建房监管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2013〕20号)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农民建房日常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同时要及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新发生的农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及时组织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在30个工作日内处置到位。

第十七条 建房农户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房完毕后,镇乡(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建房农户凭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镇乡(街道)及有关执法部门应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镇乡(街道)及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城镇及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镇乡(街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依法拆除。

第二十一条 凡是在农民建房审查、审核、放样、审批、批后监管及验收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如下方式实施追责:

村主职干部予以免职(停职)处理;镇乡(街道)驻村干部处以书面效能告诫6个月及以上责任追究;包村领导、分管领导处以书面效能告诫3个月及以上责任追究;规划、国土相关站(所)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骗取批准建房的,注销建房批准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农民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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