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用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哪些管理规定和办法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http://www.gov.cn/gzdt/2009-11/25/content_1472910.htm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用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哪些管理规定和办法是其中第二大点,如下: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贰』 2015年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包括哪些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1、每月按时缴纳基金:
每个能够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的都需要有稳定的工作,有一个自己专门的账户,每个月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停。相应的,公司也会帮你缴纳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只有持续不断的缴纳,每个月才能按月到账住房补贴。
2、不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买房或者租赁房屋得到的住房补贴,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提前跟你解除劳务关系而给的赔偿款,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基本贴补: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一般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这部分人除了每月单位和个人会向个人账户里缴纳住房基金,国家每月还会有不等额的住房补贴提供。住房补贴额度的大小是根据这个人在单位里头衔的高低来判定的。
4、满足条件:
国家的住房补贴并不是只有在职的员工才能获得,也不是只要是在职的员工就能获得住房补贴。只要这个员工没有住房或者已有的住房面积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那么这个员工就可以申请国家住房补贴,哪怕已经退休了也可以享受。
5、可以一次性提取:
有一部分人在职时是不会用到住房补贴的,但是账户里的金额每个月在累积。如果这个人直到退休或者离职,出国或者离开这个城市,那么,这个人可以去相关机构申请一次性提取这笔住房补贴,同样也不需要缴税。
(2)住房补贴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1、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2、住房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叁』 国家关于住房补贴是怎么规定的啊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肆』 2011年总后勤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后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 三、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工个人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待缴纳土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示的《许可证》,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解冻售房款。
1998年前,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后营字第35号)要求,由军地双方积极配合,抓紧报批;待批准后,可按前款办理。如军队单位拖延办理,可直接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反映情况。以利于敦促解决。
四、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经总后勤部批准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和由总后勤部下达计划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有关部门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测量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伍』 天津哪年建立的住房补贴制度具体哪个文件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随着我市按月住房补贴制度的落实,原《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5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的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调(1999)53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单位和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承办。按月住房补贴归集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按月住房补贴登记 第三条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实行按月住房补贴的,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经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审批表》。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第四条单位注销登记。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按月住房补贴账户注销登记: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注销的证明文件; 3.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第五条职工缴存登记。单位为职工建立按月住房补贴,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账户。 第六条职工注销登记。符合按月住房补贴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按月住房补贴销户提取时注销个人按月住房补贴账户。 第三章按月住房补贴缴存 第七条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及按月办理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包括本市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按月住房补贴汇缴个人补缴。 1.本市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已实施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单位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移: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附件3)一式二份; (2)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且部分职工转移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清册》,附件4)一式二份; (3)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因整体迁移办理整体转移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打印《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附件5)和《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通知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清册》,附件6)。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申请书》、《转移申请书清册》及《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2.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 职工个人按月住房补贴账户待注销或待转出的,单位应于汇缴前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转封存: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申请书》(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附件7)一式三份; (2)两名及以上汇缴职工转封存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附件8)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转封存申请书》及《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转封存。 3.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补缴 单位为职工补缴少缴或启封补缴按月住房补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个人补缴: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附件9)一式三份; (2)《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补缴清册》(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清册》,附件10)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缴存汇总表》及《个人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补缴。 (二)按月汇缴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 1.《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2.单位有职工新开户、转入或启封的,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汇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汇缴增加清册》,附件11)一式三份。 3.单位需为职工调整月缴存额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12)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调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 第八条单位开办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的,可同时网上缴存按月住房补贴。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5号)同时废止。 这是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官网转发过来的,有需要的可以参看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