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房公积金有什么作用
用途一抄贷款买房,贷款买房是公积金最为常见的用途,很多人选择用公积金来贷款买房,主要是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比较低,远低于商业贷款;
用途二提取买房,如果不用公积金来贷款买房的话,你可以提取公积金里的钱来作为房子的首付;如果不买房,也可以把公积金里的钱一次性给提取出来;
用途三房屋翻修、装修,房子翻修和装修都会花费不小的一笔钱,在这个时候公积金也能发挥不小的作用;
用途四用来付房租,只要公积金连续缴满3个月,租房的人就可以申请把公积金提现;
用途五支付大病医疗费,这个功能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拥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人,身患相关重大疾病时,个人和家属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疾病的治疗。
B. 新入职员工公积金办理流程是如何的
一、新开户:员工从未交过公积金
1、首先需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单位开户需要资料:
(1)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5)经办人(专管员)身份证、法人身份证。
(6)工资发放表。
(7)职工缴存清册、职工名册 。
以上材料需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
2、个人开户:根据职工名册(清册)搜索办理个人开户。
3、公积金缴存分配:合计出公司需要给员工缴存的公积金总数,并到公积金中心告诉的银行去交费。
4、为新员工员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流程。
二、员工从其他单位转入的
1、员工原来开过公积金帐户且在原单位内部封存的:
(1)通知员工原单位,由对方单位为该员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2)在收到对方单位的公积金开户银行寄出的《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后才可以为其交缴公积金。
(3)之后同样填写以上一式三联的《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联的《公积金汇缴书》
2、员工原来开过公积金帐户且帐户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办公室的:
(1)由新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2)填写:一式二联的《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先把通知书交到公积金经办行(建行)。
(3)收到开户银行寄出的《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后,填写:一式三联的《公积金变更清册》、
一式三联的《公积金汇缴书》
另外地址留错了,最好到银行去改,否则将来会有麻烦。
查询公积金,可以到你办理公积金中心的大厅自助查询,也可以打电话到公积金中心查询,还可以到公积金中心的网站上查。
单位不依法给职工办理、缴纳公积金的罚则: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网络-公积金
网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C.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二条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3)员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规定要求发展住房金融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D. 住房公积金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1999年4月3日开始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以国务院第262号令颁布实施,2002年3月24日以国务院第350号令公布了修改《条例》的决定。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员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E. 天津限价房政策
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下称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配售(销售)和管理,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蓝白领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相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蓝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解决新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优先解决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新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每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户型、面积等标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确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支出,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新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也可申请购买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新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制度。
新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排序、选房的程序进行配租、配售(销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摇号、轮候方法配租、配售(销售)。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向相关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初审后报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单位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蓝白领公寓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房管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蓝白领公寓配租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管委会房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违反规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条 出租、空置、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条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缴,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十个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附件
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普通精装修,配备橱卫等必要设备,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拥有其他房屋的;
3.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新区的;
4.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装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每户只允许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限价商品住房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社会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比例不低于90%,套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数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1.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5)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2.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1)在滨海新区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2)工作地20公里范围内无住房;
(3)为鼓励各类人员长期在新区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区实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办证分离制度,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区,年龄25周岁以上的购房人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限价商品住房退出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蓝白领公寓
(一)蓝白领公寓保障标准
1.蓝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技术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蓝领公寓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左右。
2.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管理和科技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白领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
(二)蓝白领公寓申请条件
在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属管委会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
(三)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所属管委会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1.拥有其他房屋的;
2.申请人不在新区就业的;
3.出现不符合承租蓝白领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F. 试述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的基本内容
改革,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和政策之前,中国采取了系统的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共住房实物分配,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较低的水平,消费水平,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制度改革开始于1980年,住房问题,邓小平的讲话,当谈到住房问题时,邓小平说:“考虑城市建设住宅,一系列的政策和住房分配。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覆盖不仅是新的房子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15年分期付款十年后出售的住宅租金恐怕我必须调整到与价格调整租金的人考虑买划算。“从那时起,住房制度改革的广泛经验丰富的飞行员房子(1979年至1985年),提租补贴(1986年至1990年)和销售与租金(1991年至1993年),该阶段的改革,全面推进建立住房市场化改革阶段(1994-1997年)。
于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国发号OON 1994年OOo的43)正式开启道路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本文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经济系统,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统改变的社会,专业的运行系统;住房利益的一种分布的变化根据一个人的工作为基础的货币工资分配;建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并存的住房信贷系统。
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标文件是1998年7月3日,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国发OON 1998 OOO跟23)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该文件宣布全国从1998年,全镇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推行住房制度,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为基础的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
后来,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好,更快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国发第OON 2003年OOo的18),促进持续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提出:各地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租赁普通商品住房。
应该说,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在中国的城市住房系统遵循的一般要求的市场经济系统改革的推进,但此外,有是特殊的背景和内在动机。这是主要的老福利住房系统低租金的条件下,无法维持正常的房屋维修,政府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在同一时间,以应付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收入分配调整政策,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住房货币化的阶段,是最好的方式来拉动内需,启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结构。一个数错误的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a)过量房屋功能
我们的住房制度改革从一开始就实施开放的方式,负责经济发展的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国务院关于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发OON 2003 OOo的18)明确表示,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内,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推到了极限由当地政府和演变为不正常的增长模式。当地政府热衷于批租的土地,包括农地征用用于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依靠房地产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并直接通过土地收益,房地产税,以填补地方财政,一些地方政府以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拉动当地经济增长,太功利了重要的贡献,的“经营城市”的房地产和土地管理已成为投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一个重要的武器,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大力形象工程,“造城运动”的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人为创造了需求,拉动价格投机的土地,低成本的土地收购和一些地方政府,转手高价出售卖地的财政收入越来越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暗自交易,唆使开发商哄抬土地价格;房价和高一次性的,一些政府官员,当地房价高的价格的标志,经济发达,盲目到其他地区比较,一些城市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甩建设,经建设豪华住宅的利益,导致当地房价高。
在这个政策下的利益机制,面向全国各地的房地产投资继续攀升。从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在2000年,公认的国际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3年大幅增长21.5%,30.3%,29.6%,2004年,在中西部地区的增长,2005年达33%以上。一般是在10%以下,但中国从1998年开始稳步上升,在2004年的比例为18.78%,20.98%,2005年,2006年1-4月为22.93%,远远超过10%的国际警戒线。如果真正此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国际公认的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不能超过5%,但,达到国内房地产投资占GDP的比重从2004年的9.6%,一些城市甚至高达50%以上。房地产是一个支柱产业,并发挥到了极致,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自明的。尽管表面上会出现暂时的繁荣,但中期和长期的困难和问题,一定会遵循。
( B)市场上超越了经济发展阶段
从国际的角度来研究住房制度,可以发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往往采取不同的住房政策的早期阶段。 ,私营经济的发展,物资,经济基础薄弱,以及有限的技术力量是不足够的储蓄,很难建造并拥有独立住房,公共房屋时,往往有较高的比例(全开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已经占绝对比例的公共住房证实了这一点);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尤其是当社会整体呈现较大的中产阶层的社会结构,使E?东北?????形态,住房市场和私有化的条件在私人住房的比例往往较高,如美国,西欧国家在这个阶段,当然,土地资源的丰缺状况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私人住房率例如,日本和英国,即使一个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保留了较大的比例,在伦敦和东京的公共房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实施的住房政策。<BR /然而,在目前的经济还没有完全开发的阶段,发展的社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但住房产权的私有化改革的重点,房地产市场就等于直接向私人房屋产权居者有其屋“到”居者有其产“改革的理解,还有一个更严重的偏差。存量住房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无论是出售以成本价或经济适用房或普通商品房的供应,的基本上在强调住房产权的私有化或自己的房屋财产所有权形式。中国在2005年,仅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消费达14200亿元,居住在私人楼宇的居民的比例已达到72.8%。根据新斯科舍银行的面向对象§银行的统计数据在新斯科舍省,加拿大的家拥有率是67%,和美国近年来拥有独立住房的家庭超过60%,而一些欧洲国家,私人住房率约40%。相对于西方国家的私有化特征显着,但中国拥有的私有住房率最高的。
国发OON 1998 OOo的23号“,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为基础的经济适用房”,“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住房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国家发展OON第2003 OOo的18步“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租赁普通商品住房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政策的程度体现更浓。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情况而言,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土地供应,大多数家庭购买或租赁普通商品住房,不仅超越了客观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的暗示似乎摆脱的集中体现。<BR / (三)货币化分配不能落实到位,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严重脱节与市场价格
住房补贴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这两个基本的系统的住房制度。这两个系统已经建立,并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其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住房实物分配的格局,通过长期的积累长期支付能力和住房金融政策的支持下,住房消费成为一种个人选择性的自主行为的本质,??这两个系统中应包括工人的工资收入在这个住房消费的一部分,恢复到职工个人通过不同渠道政策。
建立在大多数城市,职工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和比例的双收入家庭的平均年工资在该地区一个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的4倍和金融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地区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实施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工各地的财政资源的约束,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各地出台的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拒领住房补贴。补贴标准设计设计的角度来看,目前的补贴标准按照政策,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大多数城市在2000年之前)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市场形势的变化,因此,住房补贴政策及其实施的第一在住房货币消费,国家和单位的工人欠了一大块账。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整体,劳动工资往往压低工资和住房消费含量严重不足购房者在市场上,租赁需求,,远从支持。因此,一般来说,住房补贴,货币补贴难以实施的非常到位,完全到位更是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系统不能完全成立后,老的公路和突然被阻塞导致政策EN≠ê°£,大量的弱势群体,住房已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另外,在住房和金融支持播放的住房积累基金系统性能是最小的,并没有真正发挥住房政策金融支持的作用。例如,中国的公积金基金的储蓄和贷款利差高达2.87%,而在新加坡的公积金基金存款和贷款利差仅为0.1%,台湾也是0.2个百分点,相差10到20倍。此外,一定倍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的平衡,以确定其信用额度,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高收入,高存款成员将更多的公积金贷款,而贷款和补贴低收入低,有的甚至难以逾越的首付门槛,所以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政策“及时雨”财政援助,以公积金政策。总体而言,住房截至2004年6月,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四百三十点六七十亿人民币,总提取量206.09十亿人民币,281.72亿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总额185.42亿元人民币的未偿还贷款,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是非常低的,基金沉淀资金余额为一百九十五点九二亿元人民币,占45.5%的平衡估算。
(四)没有有效的住房政策和房地产政策,基本住房保障严重缺位的区别。<BR /从策略属性的角度来看,房地产政策是一种经济政策,它归根到底主要着眼于市场效率的房屋政策是社会政策领域的问题,更加注重的要求社会正义和基本住房的居民,这是要解决的问题是用什么手段,使不同收入状况的市民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计划)。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住房都依靠基于市场的手段,依靠大量的公共政策工具。住房政策的根本目标是让人们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基本的方向:第一,建立“容易进入的市场,一个是能够??支付的住房帮助低收入的人获得。
在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但是,并没有打开的住房和房地产的两个面,在实质上构成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的东西,没有住房,房地产市场,保证有效地区别开来。政府忽略的基本住房需求的普通百姓,缺乏住房保障的责任,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对滞后;在很多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土地供应,市场监管,住房,金融政策,政府应该发挥功能。应该是合理的政策导向和健康的住房政策,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建设和供应,通过公共政策,严格按照对房屋的需求,科学确定住房供应。房地产市场(例如,高档商品房,别墅等)是完全市场化的领域,按照市场经济,供给和需求的法律,以达到均衡价格的决定市场。
目前,94%的国家住房开发定性“房地产”,“经济适用房”的只有6%,其本质是利润的“住房”,廉租住房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了2005年,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万,结束只有329,000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覆盖面。北京到目前为止,只有总建筑超过14,000个单位的廉租房,相对人口超过14亿,不到1%。有13个省(自治区)的廉租住房系统建设成本的目标责任管理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的城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超过70个地级城市的(共近1/4比重)根本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E)的住房分配制度的转换引起了极大的不平衡,不同社会群体
住房制度改革早期的焦点上出售公屋的利益。对于大多数地方改变时,实施改革的主要特点:一是停止为自己的住房,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具体方案进行了介绍,分房子,发补贴,住房制度改革是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公共住房,基本不考虑级差地租因素。
执行从实用的角度来看,这种股票的住房出售房改房价格基本上占有的事实和根据的事实固化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差距。许多员工的各种补贴和折扣购买住房。特别是在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住房价格机制不到位,很多住房都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去到私人手中。福利分配的管理,以实际占用的基础上出售,实际上是一种形式的产权,既得利益者会被治愈,是一个国家的部分群体的社会“礼物”的行为,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特别是在系统的单位,不同单位职工住房差距差距明显的时代。其次,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价格购买不同的情况,不同位置的房屋也导致福利收益和损失的严重失衡。
在公共部门领域,主要是行政机关,单位住房分配制度的明显特征,单位,质量参差不齐是相当严重的。同样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富裕的公屋单位工人的房源短缺单位的职工住房待遇差距相当大,有些不止一套的住房制度改革,一些年纪较大的工人无家可归,成为最大的分配不公平的。
另外,原来的实物住房分配只售不租“的政策需要反思。”只售不租“的政策,这是既得利益的承认和巩固,而不够没有利益团体的考虑,扩大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公共房屋已被出售的整体销售率达到95%,而新工人到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并没有房,没有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受害人的利益,结构性的改革。
(六)土地出让制度
在现行制度下,所产生的土地和大部分的税收资产收益基本的局部存在更严重的缺陷,导致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收入,例如,2005年,全国的土地出让金高达550.5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总价格的地方财政收入15092亿元,1/3的土地已成为典型的第二财政收入在一些地区,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动,无论是公开或暗中支持,甚至推动房价上涨,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导致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
土地出让制度,一次性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来的开发人员,开发人员,然后通过成本购房人无疑提高住房消费的门槛。哄抬土地价格,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所谓的“把戏,射击,红,巨大的收益,美其名曰”经营城市“。当地政府是一次性收费7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在本质上,目前政府后面十几个政府的收入,寅吃卯粮的透支。在现行制度下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共同推高了价格和土地价格。地方政府在价格轮番上涨,土地纯收益税和各种获益良多的名字,但没有这部分的收益减少在社会上,特别是对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
(七)住房制度改革的极不合理的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系统
改革之前,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和建设,通过规划部门的基础设施,金融,土地管理,建设银行计划推前进的过程中形成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包括20世纪80年代的“权力下放”后,每个住宅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司自行作出安排,分配住房的职工。一般来说,在当时,整个房地产融资,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的公共部门的统一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后,取消福利分房制度,住房供应主要靠市场来提供内容,中国基本上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商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和资金,商品住宅的主要倒卖的使用,是一种基本不创造任何社会价值的企业模式,其实质的房地产经纪人,皮包商(曹建海,2006)。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的真正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法人企业达到59000个,已形成一个非常大的完整性多余的垄断利润的利益群体(在里面的真正的房地产服务行业在中国,开发商的利润份额和销售收入占90%),并在政府决策中越来越重要的声音,左,右,甚至“要挟”政府决策行为。
建筑+金融“模式,今天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模型没有设想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无论是实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也不提供金融服务,唯一的组织性住房建设在开发和销售。资金来源,如果没有银行信贷,建筑企业的进步,消费者的期货房款,开发公司将无法运转。因此,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国是不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通过房屋开发功能的组织和管理的垄断,攫取超额利润,这些功能应该由政府或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来承担。
,多年来在中国的土地批租制度实施以来,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土地级差地租的形成由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政策目标的原因,并不反映任何个人对整个社会,对经济的贡献。私人发展的土地出让将这些级差地租一起转移到一个非常小的数目开发,导致巨大的社会不公和制度腐败的官员和商人的手中。
(H)经济适用房制度一个模糊的的位置失控的管理监督
负担得起的住房是政府转移支付的面向对象§免除土地出让金,限制开发成本与价格的砖头补贴,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特殊政策。包含大量的政府补贴的经济适用房,销售面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具有显着的收入转移因素。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以帮助弥补由于能力有限的购房者造成的困难支付低收入群体。然而,这一政策有许多内在的缺陷,不仅体现在政策本身,主要体现在政策实施过程中。
首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目标不明确。在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受益群体,但这个定义是不与政府补贴的能力。考虑到量不可分割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一所房子了大量的政府补贴凝固。的补贴,基本上没有政府的补贴方式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更何况中等收入群体的能力。模糊的受益面必然导致供不应求甚至诱发的黑市场化运作。
其次,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失去控制的情况是严重的。模糊的表面由于政策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际受益人是不符合政策初衷。福利负担得起的住房群体收入上限过高,在一些城市,例如,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年收入可达6万元,大大超出了社会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水平是供不应求, ,并已成为的商业对象投机。在实践中,政府是非常困难的,以验证实际收入水平的购房者。实际的结果往往是,政府补贴的经济适用房的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截获,有些家庭负担得起的住房,出租或上市交易(REICO工作室的调查报告“经济适用房政策评价”经济适用房2005年在北京为个人使用只有51.34%的出租率超过40%),政府通过住房福利转移很快就意识到,很明显,这又是不能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解决住房困难的初衷背道而驰。
再次干部考核体系的想法?赚钱,GDP增长也使得地方政府所取得的成就严重缺乏热情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在许多地区,当地政府和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为由,禁止工人提高住房,合作住房,还可以防止土地分配给保障性住房建设。据统计,2004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就开始出现负增长,占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中的比重从去年的6.1%下降至4.6%。第一季度的比例2005年,在国家负担得起的住房完成投资6亿元元,一个年 - 上 - 年下降13.8%,占真正的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以拒绝进一步的2.6%。1998至2003年,在累积中国的经济实惠住房完成在一个面积为477万平方米,只累计解决600多万个家庭的住房问题(购买对象,如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大部分城市的建设标准,把关严和其他问题,也可以不确保600万个家庭是低收入家庭)说,所有这些因素,所以并没有制定客观地进入保障性住房供应的主渠道。
显然,各级政府卖地财政的土地价格;开发商哄抬价格,以消化高价土地。这似乎是符合经济逻辑。在过去的几年中,人们听到它似乎只有经济学家的声音,那是,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但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已经很难以说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今日很简单,如果需求超过供给,将大量房屋空置,如果供给超过需求,然后有将有这么多的人谁也买不起房。好了,外面的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但也有问题吗?
的供给和需求
形成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法律以外的因素,当然也有很多原因,但据笔者,最大的因素是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的指导思想的严重失误。简单地说,在中国,房地产被认为是经济政策的一部分, ,而不是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因为在真正的房地产作为一个经济政策,其GDP功能(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明显的,但其社会功能(成员的社会住房需求和人们的“空间右键”)被忽视了。因为商品房兼具投资和消费价值,其价格的上涨预期。开发商利用这样的社会预期去囤积土地和新房,购房者急于出售。这样一步步上涨带动的新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将不得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中国,政府不仅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预计房地产价格上升,使
G. 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程序是什么
步骤如下:
1、社保局开户。
准备好开户资料,去当地社保局开户,一般到社保局开户服务窗口办理。
所需资料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1份(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2、到社保局拿员工社保申报核定表。
填写好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登记表以及打印出你公司需缴纳社保的员工上月工资明细表,表上做一个签字栏打上”法人签字:“字样,让公司法人签字),然后将两个表都盖上公司公章,拿到社保局核定窗口,工作人员会给你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注意:在确定公司缴纳社保人员人数没有变动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在每个月的15号之后去社保局拿。
3、去地税局换税收缴款书。
带上公司公章和资料,到地税局服务窗口登记,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系统提交后,要等落户,落户需要时间,正常是一个星期,落户完成后才能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登记很简单,带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就行,也不需要盖公章。在办理社保登记的时候记得带上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第一联(盖公章的)。
在地税局进行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如果营业执照是三证合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可以不用提供)、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公司章程1份或公司规章制度1份(其中,公司章程中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股东身份证;投资人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去公司开户银行缴款。
去公司开户银行需凭税收缴款书缴款。首先,税收缴款书一共有5联,每一联盖什么章需要咨询清楚,如果你不确定盖什么印章,可以把公司那一套章带到银行去现场盖。我们这边留开户行的是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所以我是事先把印章盖好了拿到银行去的(我们税收缴款书除了第二联盖的是法人章和财务章,其他四联都是盖的公章),最后银行会将税收缴款书第一联返还给你自留。
拓展资料
如何计算保费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1、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H. 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一、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企业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重申了对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十六字”的总体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所追求的一个目标。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可以说,我们企业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8)员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有限公司在现代企业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第二、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第三、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第五、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I. 双职工可享受哪些房改政策
你要找的可能是这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注意第4条:(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山东的住房补贴政策是:1、购买公房时享受各种相关优惠政策;2、住房公积金 3、住房补贴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似乎是购房才抵扣
(2)(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注: 住房补贴是准对单位职工,全国各地执行情况也各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情况较好,大型国有企业一般是会执行的,一般企事业单位未必实施了。
下面贴出你要的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 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