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个人住房建设申请

个人住房建设申请

发布时间:2020-12-16 05:00:43

㈠ 建房申请书怎么写

农村制居民建房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对宅基地的管理相关规定,应该向村委会进行“申请”。申请书写方式如下:XX村民委员会:(顶格写)另起一格写:写明申请的事由,如:因房屋年久失修,现无法居住,已成危房。或者本人已和父母分家,现没有房屋居住,(只要写明申请建房的原因即可)。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向村委会申请,在(什么地方)属于我管理使用的荒坡(或耕地)内修建(多少)平方米的房屋,敬望村委会批准为谢。落款:****村民小组(签上姓名);在此项目下写上申请日期。

㈡ 城市个人房屋修建或扩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您好!《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条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住宅。
第四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要与改造旧城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提倡建造两层以上的住宅。禁止占用良田、菜田、道路和城市绿地建造住宅。有条件的城镇,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解决用地,统一规划。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
第五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禁止用围墙筑院的方式扩大宅基地。
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的来源必须正当,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资财和平调劳动力、运输力。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所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应当列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材料、运输等方面给职工以支持和帮助,但补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住宅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补贴应当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挤占行政、事业费。
第八条城镇个人建造的住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所有权归个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住宅竣工一个月内,建造人须持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图纸,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验查,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㈢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即可。
申请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的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5.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和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㈣ 修建住房要提交什么样的申请

给你一个参考,建议你到你所属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了解会更有实效。 酒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酒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酒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酒泉市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的编制、报批,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招投标、建设、购买对象资格审查、销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管理,负责审批、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做好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做好规划设计方案的监督实施;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的制定、发布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的审批、公布、监督执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审批确定: 1、申请修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点、占地面积、拟建规模以及开工、竣工时间。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 ①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近三年来的开发业绩; ④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⑤其它相关资料。 2、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市发改委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修建或者不同意修建的答复。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3、申请单位持市房管局审批文件或《中标通知书》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申请单位持市房管局核发的《中标通知书》或关于同意修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批件以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5、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做好施工方案设计、建设工程招标等工作,组织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凭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予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80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本辖区内严格控制集资、合作建房,确需集资、合作建房的,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建设部等有关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实施。 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 2、双职工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或虽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烈军属、教师、公务员(包括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核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家庭成员只有1人的,限购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十二条 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本市住房保障支出。未按规定缴纳差价款的,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人口及购房人口的计算,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也可计算为分摊或购房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2、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3、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分摊或购房人口: 1、空挂户口; 2、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 3、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程序是: 1、申请人携下列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 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④现住房产权证、租赁合同或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⑤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退伍证、残疾证、工作证等。 2、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购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审查、公示,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住房申请表》办理购房手续。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可采取抽签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顺序,按照购房顺序公开选房,实行轮候。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4、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对购买人的购买资格和条件进行核查,权属证书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优惠面积、购房金额、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2004]4号)的规定交纳税费。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相关内容。 因执行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依法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受上市期限限制,但须按规定补交税费。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㈤ 新房子建设申请书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持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其建房的申请向当地村版镇规划建设中心所权镇乡接待站申请选址,镇乡接待站会同村、社、国土、林业、水利、电力、路政等有关部门现场选址定点。
二、建房户将选用的通用设计图或正规设计图和与有证个体建筑工匠签定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镇乡接待站审查,填报三台县农房建设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镇乡人民政府、中心所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三、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向村镇中心所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村镇建设中心所驻镇乡同志现场打桩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五、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应对农房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房户及个体建筑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检查的义务。

××规划局:我拟建一家庭住房**m2,在**地方,已经**批示,同意施工,年前完成基础部分。该项工程现已将图形设计好。(附地形图二张),请审查,并请批示红线图

申请人:** ××年×月×日

㈥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书什么写

农村住宅基地申请条件:一、、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二、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六、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及要求。(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㈦ 申请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哪些材料

建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5)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㈧ 农村房屋修建申请书怎么写

农村居民建房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对宅基地的管理相关规定,应该向村委会进版行“申请”。申请书权写方式如下:XX村民委员会:(顶格写)另起一格写:写明申请的事由,如:因房屋年久失修,现无法居住,已成危房。或者本人已和父母分家,现没有房屋居住,(只要写明申请建房的原因即可)。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向村委会申请,在(什么地方)属于我管理使用的荒坡(或耕地)内修建(多少)平方米的房屋,敬望村委会批准为谢。落款:****村民小组(签上姓名);在此项目下写上申请日期。

㈨ 建房需要哪些手续

_农村办理宅基地的手续及流程以及地点: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内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容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㈩ 建设房屋申请表怎么写

县人民政府制

说明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村村民,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持证人(现居住者)审批文(证)号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第二处

阅读全文

与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