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新引进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过了公示期多久(几天)到账,实际的拿过的说一下啊
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日常受理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户籍情况,通过社保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市、区申请人名单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信息审核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准。
(1)福建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2015扩展阅读: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
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具有深圳户籍;
(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支出规模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其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事中心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市本级及各区上年度支出规模,函告市财政部门。
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负责将本合作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市人事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支出规模提前告知各区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于每年3月31日前与各区财政部门就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结算。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
第九条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引进人才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审核和发放按以下方式办理:
人力资源部门日常受理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户籍情况,通过社保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市、区申请人名单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信息审核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准。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前,新引进人才可以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未审核通过的,可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
(一)因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失败的;
(二)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网上及时申请的;
(三)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四)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
(五)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 因信息核查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与其本人信息相符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户籍、社会保险及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等方式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照《安居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终止发放补贴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提交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由其依法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核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以及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安居办法》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但2016年3月23日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按照《安居办法》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可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二)已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资料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㈡ 2016深圳市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我申请为什么还是60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版工作实施办法权》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 每人限申领一次,符合条件即可 条件 一、申请范围 2015年1月1日后,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2016深圳市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我申请为什么还是600
㈢ 新引进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发放时间要多久分几次发
住房租赁补贴抄和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月,每季度(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拔尖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等可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购房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3)福建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2015扩展阅读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㈣ 高校奖励引进高级人才住房有何税收优惠
目前,各个高校,尤其是省属和市属高校,为了抢占人才制高点,引进优秀人才,竞相开出了具有竞争力的优厚待遇,如配偶随调、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等,但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大额的住房补贴(或称安家费,这里统一称为住房补贴,下同)。由于对税法规定不熟悉,许多高校在向引进人才承诺提供住房补贴时没有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在方案中也就没有明确提供的住房补贴是税前还是税后,在发放方式上经常写明的是一次性发放。等到人才引进到位,兑现住房补贴时才被税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告知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和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起合并计税。由于金额大,税负经常高达45%。这不仅让引进的人才,也让引进人才的高校觉得瞠目结舌,难以接受。基于此,如何在制定人才引进方案时就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筹划,关系到高校人才战略的落实和效果。笔者结合下面的例子,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利用当地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于是各地纷纷出台货币分房政策,也就是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职工由于住房制度改革,按规定取得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地方政府规定一般都制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根据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此规定,如果把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的同时,拿出一部分作为年终奖发放就可以将部分资金的税率从15%—20%降低为5%。如果每年的年终奖为6000元,除以12个月,商数为500元,刚好可以适用5%的税率,年终奖税额为300元。如果每年的年终奖均为6000元,那么约定的5年服务期年终奖部分共计为30000元,税额共计为1500元。
㈤ 2016深圳市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我申请为什么还是6000 不是说现在要1.5w了吗 ,求解
(1)新引进人才复租房补贴:具有本制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或获准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续发时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2)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也就是说全日制本科有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15000元,非全日制的引进只有住房补贴6000元。
要应届毕业的才有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其他的只有住房补贴
㈥ 在深圳申请住房补贴时候,最后一项业务审核失败: “您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 不能申请租房补贴”。
去住建局申请退还以前的补贴,再申请。首次登录之后,会要求补录个人信息,只需按照提示操作,同步基本信息,然后点击“租房补贴申报”,再按照操作提示进行,即可成功申报。
由于申请是需要社会统一用户账号登录的,一般市民在入户深户的时候都已经注册过这个账号了,这里只需使用账号登录即可。
(6)福建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2015扩展阅读:
特别注意:
1、请按要求填写备注栏,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红色栏;
2、请务必到银行柜台办理退款手续,银行对账单需加盖银行公章保存,并随函寄至市租赁中心;
3、请在递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申请人的身分证副本。
4、申请成功后,就轮到政府部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了,如果符合申请要求的就会在网上公布“拟发放名单”,公示通过的随即安排发放补贴,公示名单查询方法,可以阅读上文第一步中的内容。
㈦ 新引进人才租住公租房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新引进人才是不能重复领取租房的补贴,即新引进版人才在领取住权房补贴的期间,是不能够再租住公租房的。而住房补贴期间是从发放住房补贴之日起,为期一年的期限,也就是说在这一年内,是不能够申请租住公租房。
㈧ 2018年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多久发放收到的人进来
19.12.24申请,2月7日人社局12月第一批公示名单没我,当天看系统说公示中,今天20。02。15看系统变成待发专放。。属。。真是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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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更新:在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官网找到公示了,原来我是被划分到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为受理单位,所以在市局官网的公示里查不到
目前还是发放中,银行信息里显示待发放,综合其他答主回答来看,这个环节大概会持续15-21天才能到账,款打给各个银行,陆续发放给个人
深圳的银行貌似是2月23才全面复工
3.6更新:今天中午收到了
㈨ 高校人才引进给的安家费、购房补贴,一次性支付的话要怎么交税是福建省龙岩市的高校。
没有具体纳税规定的,要求为省财政厅测算租金补贴标准,并将补贴拨至用人单位发放。
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省财政厅测算租金补贴标准,并将补贴拨至用人单位发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各地将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中预先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周转住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在建或拟建的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优先考虑供应给申请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9)福建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2015扩展阅读:
高校人才引进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2、引进人才认定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㈩ 2015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在哪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