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长沙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待遇怎么样报考了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不知道怎么样,收入可多
收入一般
但是,这个职位还是比较好,
平时 的福利不错,而且奖金不低,
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信息
范焱斌:住建委党委书记、住建委主任
冯辉:住建委党委副书记
程定夫: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杨彩兰:住建委党委委员、市燃气热力管理局局长
赵金伟: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黄仲翔:住建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彭旭峰: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汤伟: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王星耀: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冯先强:住建委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杨新武: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胡汉清: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袁国祺:住建委党委委员、市拆迁办主任
赵志宏: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周 飞:住建委党委委员、住建委副主任
竺钦军:住建委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③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怎么样
简介: 2011年3月,原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和原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撤销,原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相关职能划入新组建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④ 长沙市住建委全称是什么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⑤ 长沙市建设局局长是谁
现在不叫建设局了,早改制了,现在叫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陈鲁青:建委党委副书记、建委主任
冯 辉:建委党委副书记
刘金春:建委党委委员、建委副主任
杨志坚:建委党委委员、建委副主任
程定夫:建委党委委员、建委副主任
张跃先:建委党委委员、建委副主任
黄仲翔:建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彭旭峰:建委党委委员、建委副主任
汤 伟:建委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冯先强:建委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赵志宏:建委党委委员
⑥ 刚刚百度长沙市体育局官网也没看到
有看到,域名有做更改了
⑦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不是副厅级
长沙市委书记是副省级 长沙属于正厅级 市委下属的城乡建设委员会属于正处级 不过一般高配副厅
⑧ 长沙市建设厅局易继红个人简历
中文名易继红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66年4月
工作职责:负责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勘察设计处、城建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建筑设计院、建筑科学研究院、推广中心。
个人简介:
易继红,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
工作简历:
1986.07-1988.09湖南地质勘探247队工作;
1988.09-1991.04重庆建工院工程与经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1.04-1998.06省建委建管处干部;
1998.06-2006.02省建委、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
2006.02-2009.02湖南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
2009.02-2010.05湖南省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
2010.0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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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长沙市政府各部门职能
市政府办公厅
(一)负责起草、审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各类文字材料,处理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收到的各类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纪要起草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建议的承办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组织协调市政府大型活动。
(六)负责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深单位、驻军的综合协调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协调推进。
(二)承担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三)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对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意见;统筹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培育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负责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相关工作。
(四)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全市区域均衡战略、规划和综合政策;协调推进与内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区域合作。
(五)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按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总规模和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工作。
(六)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负责人口政策。
(七)拟订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能源监测预警机制,承担保障能源安全的责任;统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八)负责定价政策,监测和分析价格水平,制定我市价格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
(九)组织编制并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的计划和政策。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行业的专项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领域内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工业、商贸行业管理;负责行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负责工业、商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八)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负责粮食行政管理。
(九)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会展业管理。
(十)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
(十一)负责国内经济协作、对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管理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
(十三)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四)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十五)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机楼(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十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九)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财政、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市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市国资部门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监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经济调节和综合平衡的建议。
(四)监督和指导各项税收收入的组织情况,审核上报市地税局拟订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管理;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
(六)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七)承担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责任。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金支出的范围、标准、程序;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九)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管。负责监管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
(十一)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
(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
(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
(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
(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二)承担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研究全市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
(三)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牵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负责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加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组织拟订住宅产业化政策,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负责审核上报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及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考核。
(七)承担废气排放监管责任,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提高。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承担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承担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跨界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按规定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人居环境监测、预警预测与信息发布;制定人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人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立并实施人居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人居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组织开展人居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
(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和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医疗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组织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
(六)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
(八)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九)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十)负责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执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
(十一)组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导干部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府;草拟本市教育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教育经费;检查区级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四)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教育(成人高校除外)的招生计划;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增设(撤并)和专业设置。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导和管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职称评聘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与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籍教师和学生进行日常管理。
(十)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与企业、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基他事项。
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办法,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
四、依法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
七、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查处各类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负责全市保安行业的管理,协调、指导基层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负责全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
八、负责我市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巡察工作。
九、负责我市城镇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负责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负责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工作;为全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为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提供装备和后勤保障。
十二、对公共信息网络进行安全监察。
十三、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我市公安机关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六、对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监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派驻监察机构和下级监察机构的工作。
(二)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三)组织、指导实施效能监察和绩效管理,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并调查处理。
(五)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重大行政过错行为。
(六)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协助纪检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
(七)监督检查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
(八)协助上级及其他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及我市的监察业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 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深就业创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
(十二) 承担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责任。
(十三)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⑩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收发、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财产管理;负责对外接待和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文秘、机要、保密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性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建立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体系;负责城乡建设经济总体运行情况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指导性建议。
(三)住房规划处
负责全市房地产发展研究,编制全市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开发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及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诚信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协调、监督和资本金监控;负责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房地产开发重点项目的业主招标等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长沙地区住宅产业化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市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测绘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管和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档案管理;负责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权属信息系统;负责房地产评估、转让、抵押监管;负责房地产测绘和参与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监管;负责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和租赁合同的备案;按规定权限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房地产咨询机构、经纪机构的备案及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管理市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县(市)房屋登记工作。
(六)房屋安全管理处(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房屋修缮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危旧房屋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行业经营性用房的安全鉴定和危旧房屋鉴定工作;组织全市房屋安全检查和危旧房屋巡查,排查房屋安全隐患;牵头组织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危旧房屋治理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负责拆迁拆除工程的安全指导;承担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物业监管处(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移交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推广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指导和协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承担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建筑行业管理处
研究制订全市建筑行业发展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行业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引导、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型;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协调建筑业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负责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管理;负责建筑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委属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组织力量参与全市工程抢险、房屋安全抢险、防汛抢险等应急活动;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建设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的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指导、协调和监管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负责外来、外出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
(十)工程建设管理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政策、规章、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牵头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精细化管理体系;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和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等质量管理;指导城区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管理各类工地现场;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勘察设计处
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城镇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核;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的市场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监管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负责深基坑、高挡墙及边坡支护工程的设计审批和技术指导;指导城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与绿色低碳建筑推广的相关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科技重点项目和绿色工程示范项目;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新材料、新科技、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建筑墙材革新工作。
(十三)总工室(长沙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与中央、省在长重大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对接;负责拟订全市城市雕塑建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负责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备案工作;组织行业重大技术专项研究;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前期工作、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审查及重大建设项目专家咨询论证;参与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并进行技术指导。承担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重点工程管理处
承担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责任。组织各行业和区、县(市)按行业重点、投资规模分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安排意见,拟定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下达目标责任书;负责调度和协调全市重点工程项目进度,提供项目统计报表与数据分析,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年度目标考评工作;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负责国家、省在长重点工程项目的任务分解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轨道建设管理处
拟订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开展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监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责任和安全监管;协调城市地铁、轨道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站场的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十六)燃气热力管理处
拟订全市燃气热力发展规划及管理规章并监管实施;负责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负责拟订燃气与热力行业服务标准并督促实施;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负责对县(市)燃气行业进行指导;参与燃气热力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参与燃气热力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工程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燃气汽车推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统筹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重点中心镇的建设;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村镇建设重点项目补助政策,协助制订下达年度补助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村镇建设与建筑设计适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参与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市村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处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责任;编制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与信息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十九)法制处
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住房和城乡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承担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访处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牵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办理市政府复核事项;负责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和督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维护行业稳定。
(二十一)计划财务审计处
负责统筹安排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年度资金计划;负责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查;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城建资金投融资工作;参与全市城建重点工程资金计划的编制;负责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委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委属单位做好上级部门的财务检查、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的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委属企业资产评估和审核委属改制企业资产核销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通行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十二)宣传教育处
负责委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委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有关认定、评审工作;负责拟订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管理全市建设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发证工作。
(二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系统和归口管理的省属企业的党建、组织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调整、配备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保险福利、人事人才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委系统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