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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最低保障面积

发布时间:2020-12-16 01:44:25

A. 青岛高层住房公摊比例一般是多少

高层建筑公摊大是正常的,超过住房的50%不合理!你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他会给你转到负责房管部门给你答复。

B. 青岛公租房面积一般多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回保障:
(一)申请人具答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申请审查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和户籍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C. 青岛如何开"本人房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证明

楼上说的很有理,你就找找人帮你办吧,没人是办不了的。

D. 青岛市人均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是多少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及单位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办法,采取“补(发放租金补贴)、配(提供廉租住房)、减(减免现住公房租金)”三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

一、“补”,即发放租金补贴。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租金补贴按照现住房面积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4元。由申请家庭按市住宅发展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

1、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定《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

2、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租赁房屋后,持《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然后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提交市住宅发展中心。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与出租人持通知书及身份证共同到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领取当月租金补贴;今后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每3个月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金补贴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租金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

3、实际租赁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实际租金额领取租金补贴。

二、“配”,即配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特殊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1、自政策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受理的,暂按住房面积大小排序;三个月后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同一日受理的按住房面积大小排序。

2、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原住房面积与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合并的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配租廉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交纳房租。

3、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协议约定向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缴纳,并按规定由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负责正常维修。

4、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定协议。

三、“减”,即减免现住公房租金。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减免认定书》,申请家庭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申请条件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四区最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金补贴:

1、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一人以上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其住处2年;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4、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4平方米(含4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除应符合前款1-4项条件外,还必须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申请租金减免的家庭,除应符合第一款1-3项条件外,不受第4项条件的限制,但现住房必须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办理手续

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承租廉租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公布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3、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发放租金补贴、减免现住房租金或轮候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申请家庭人均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补贴按照现住公房面积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4元。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的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调整后公布实施。

市住宅中心应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依法按照协议约定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办理时间地点

市住宅发展中心决定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3月31日止,集中分区受理市内四区符合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的申请登记。从2002年4月1日起,按照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减免现住公房租金、发放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的具体方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市内四区居民申请登记的具体办理时间安排是:

市南区: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1月7日;

市北区:2002年1月4日至2月1日;

四方区:2002年1月20日至2月11日;

李沧区:2002年2月8日至2月28日。

办理地点:瞿塘峡路24号甲市住宅发展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8时-11时,下午1时30分-5时(周六、周日照常上班)。

咨询电话:2681116。

名词解释

户、人口的核定:依据家庭户口簿,并以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人口为准。

无房户的核定: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已购公房),未乘租公有住房、单位未分配住房(包括拆迁安置补偿)、婚后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赞助亲友住房或住父母家无分割居住条件的家庭。

面积的核定: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未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E. 青岛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

(一)、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三)、套内使用面积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四)、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有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五)、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 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 阳台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细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 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房屋外墙保温层作为外墙的一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15. 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 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雨篷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 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 机械车库不论其层高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作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 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1. 落地式突出窗,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干挂墙面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 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6.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8. 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9.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0. 广场式室外楼梯。

11. 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2.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3.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4. 无顶盖的阳台,或者阳台的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底板,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 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五、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1. 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层高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 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层高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层高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层高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部分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细则》执行。

2.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

δsi=K˙Si

上式中K=∑δsi/∑Si

式中:K—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i—各产权单位套内建筑面积,m²;

δsi—各产权单位应分得的分摊面积,m²;

∑δsi—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²;

∑Si—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位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²。

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 套(单元)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第三部分 其它

一、 我市房改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执行《青岛市房改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二、 本细则实施前,已确权发证或者测绘备案的面积不再改变。

三、 已确权发证并部分转移的房屋,按原分摊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四、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F. 青岛市平均人口住房面积是多少

60多平方米。。
记者今天从青岛市统计局获悉,根据抽样调查,青岛市区每户家内庭的现住房容建筑面积为64.46平方米,居住面积越来越大;每户家庭的平均人口仅为2.81人,人口规模越来越小。

以上是06年的统计,今年差不多有70平方米了吧。。

G. 青岛住房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住户困难家庭。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每户家庭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按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与15平方米的差额之和确定;可享受的实际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标准按实际保障面积计算,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2元

H. 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如何计算

应该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1)根据青价格[2008]240号文件规定: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回原则上以《房地答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2)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3)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4)凡计入适用面积的厨房、卫生间、室内走廊、储藏室等无论安装暖气片与否,均需全额缴纳热费。

I. 我在青岛有一套住房面积50平,现在有孩子了想落户到青岛李沧区,不过面积不够,能通过人才引进到房子下

这个要咨询当地的人社局或者打市民热线,可以肯定的是人才引进落户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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