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东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自有住房可否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0]125号文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内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容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补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口径,财税[2000]125号所提及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及“单位自有住房”,仅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以后,各单位因故暂未完成房改而继续出租给职工居住的住房。如不属于未完成房改而出租给职工居住的住房,不能享受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对此进行进一步明确,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B.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交房产税吗
要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财 政拨款,不属于房产税免税单位。如果内自有房产自己使用容,或无偿出租,须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若有偿出租,应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同时按租金的5%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产生的租金缴纳增值税)
C.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向单位职工出租自有住房
可以啊。单位有权处置自己的资产,更何况这是使资产产生效益的合理做法
D. 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各地略有不同,以重庆市为例,申请条件如下
1)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区居住落户或在本区有稳定工作;
3)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在本区有稳定工作包括下列情形: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至申请之日止已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2、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申请城市低困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因离婚或出售房屋导致无房需满3年。
(三)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区政府调整公布。
(四)申请城市低收入住房租赁补贴的,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其家庭收入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且符合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
申请方式,仍以重庆市为例
申请公租房保障可以按个人方式(含家庭、单身人员、多人合租)和单位集体方式申请:
(一)以家庭方式申请的,应当有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且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夫妻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以家庭方式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以单身人员方式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员申请。
按单身人员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三)以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本区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集体租赁方式申请公租房。
E.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 是事业单位吗属于国土资源局吗 待遇如何
天津市国土资源局下属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待遇较好。
F. 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一、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资料(以贵州望谟县为例)
(一) 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 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县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广西行政事业单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G. 公租房管理中心市事业单位吗
是事业单位。来
公共租赁住源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H. 事业单位产权的公租房,承租人是否可以再次租赁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不能将房屋转租的,如回果转租出租人可答以收回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