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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建设

发布时间:2020-11-25 18:56:29

⑴ 青政发2001第37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高分奖励

找不到青政发2001.37号。但这个通知后面谈到37号。不知是否有用,抱歉。
http://www.qing.gov.cn/n172/n68422/n1527/n62867/n63130/11315.html

年度期数: 第二十二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四期
成文日期: 2002-11-8
编 号: 青政办发〔2002〕88号
标 题: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
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
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通知下发后,青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同时停收。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1〕37号)规定的范围,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后的供热设施、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青岛市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及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⑵ 青岛的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⑶ 青岛经济适应房条件

看完此办法你就明白了。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第二十条仔细看。

⑷ 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山东省注册资本:43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刘巍琪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登记状态:在营登记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甲
法定代表人:刘巍琪
成立时间:1989-03-30
注册资本:8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2000180872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甲

⑸ 我是青岛本地的,我对象是外地的。我们想申请经济适用房结婚能不能申请怎么申请

只要你老婆在当地没有贷款买房!还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时候你们的收入证明不能太高!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时候收入证明那就要写高些!你要是有信用卡的话一定不要有拖欠费用的记录!要不你经济适用房贷款会很难贷款!但是现在摇号很难中!自己要多去工地上问问!一般你要是有指标,又没有摇到号,那你要及时去问又没有剩余的房!你也可以按照指标的价格买!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 夏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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