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连经济适用房补贴政策
肯定不能。
因为你买的虽然是二手房,但也是商品房啊,即使你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但跟后来的买房没有关系,不可能有补贴的。
另外今天看到的消息,由于国家投资四万亿拉动内需,现在很多省(包括辽宁省)已经停止建经济适用房了,而改为建廉租房了,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并轨”,纷纷提出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解决低收入者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更新:
我又给你查了一下,的确大连最近是出台了“大连经济适用房补贴"政策,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政府每平方米补贴2000元,补贴面积65平方米"的政策,但未详细规定具体的申请补贴的程序,因此,有关具体操作办法还有待于相关部分出台更细化的规定。您可以先向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下面是沈阳的政策:沈阳市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坚持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分步骤实施。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申请登记、购房、发放补贴等步骤,最终拿到补贴款。而且,要在《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发放3个月内在沈阳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3个月内没有购房的,需要重新认定。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实施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议定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3、住房情况证明。 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备案,并发放《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房资格的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尚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需要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需重新申请。
从沈阳的政策来看(我还查了其他省市的政策),应该是先申请认定,取得《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后再买房,然后拿着房产证和《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获得补贴并在房产证上加盖经济适用房标志,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你现在的情况恐怕享受不到补贴,因为虽然你曾经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但现在要享受补贴必须得重新申请认定,而你现在已经买了二手房,可能就不具备申请条件,所以未必能够通过申请认定,恐怕就享受不到补贴了。
你再向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咨询一下吧。
㈡ 大连经济适用房的手续和流程
手续流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㈢ 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相关规定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㈣ 大连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是每人住房标准多少平方
大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回适用房:
1、家庭成员至答少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㈤ 大连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超过30周岁是符合条件之一,其他还有人均面积和收入,具体的看下大连政府第99号令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 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同一地址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情况,适时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
(三)生产、经营、承包、承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
(五)股息红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条 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住房相关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并将申购家庭的材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在区设立的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
(三)区分局对申购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定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档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
(五)市住房保障机构就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位置、数量、面积、价格及报名参加摇号的日期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
(六)申购家庭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报名参加摇号;
(七)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区分局对报名参加摇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数量确定参加摇号的范围;
(八)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告,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申购家庭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办理购房手续。
已经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的申购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㈥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
2009年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通告
[日期: 2009-03-25 ]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总体安排,今年大连市将实行两种方式解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一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二是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选择其一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受理申请工作自2009年4月1日开始,至2009年4月30日结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工作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
为组织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登记和审核工作,依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99号)规定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20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及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7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的所有房证或相关住房证明材料。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时间及地点
自2009年4月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发放和受理工作。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4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申请人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至2009年4月30日结束受理申请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间及地点
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发放和受理工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4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
五、受理和审核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窗口,领取《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或《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均简称《申请表》);
2、按要求填报《申请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证明收入情况;
3、将填报完整的《申请表》送回社区受理窗口,同时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四审二公示”,即社区受理核实、街道初审、国土房屋局区分局复审和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而且对申请家庭在社区公示15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媒体公示15天。对公示合格的家庭,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
5、对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年货币补贴计划数确定货币补贴家庭数量,并对货币补贴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货币补贴家庭购房后,享受货币补贴13万元。
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且报名参加摇号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数量确定摇号范围、入围名单及选房批次;对入围的家庭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布,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申购家庭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和振兴路大化渣场经济适用住房共108万平方米、1.2万套。待其具备预售手续后,住房保障中心将发布销售通告,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报名参加摇号。
六、政策咨询电话:39662012 39662009
39662011 39662016
特此通告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2009年3月24日
㈦ 大连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标准
首先,2010年依据的政府令仍然是2009年的,有政府文件说明,你看:
关于发放2010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的通告
责编:超然 日期: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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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38号)及《关于印发<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9】18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总体要求及货币补贴资金计划安排情况,现决定对2010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中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家庭,全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
按相关工作程序要求,现将截止目前申报的1,522户补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公示家庭的实际情况有异议者,请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举报,举报内容要真实有效。对经举报查实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
此次公示无异议家庭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各区国土房屋分局先行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之后在公告指定日期,持本人身份证及《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到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换领《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举 报 电 话: 39662013
信访接待电话:39662028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2010年12月1日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单》内容大体是这样的:
第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线的70%(含70%);
(三)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二)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第五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3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第六条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七条 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交易申请表》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标明补贴金额。买受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第八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退还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相关手续。
第九条 利用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 [Page]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上面的文件在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可查,你自己去看吧,懒得说了。
㈧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经济适用房在交易中有什么区别吗
经济适用房(一复类)属于面对社制会公开进行销售的,符合购买要求的最低保障人群都可以进行申请,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上市交易需要开具上市申请证明,还需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二类),是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腾退安置保障性住房的一种特殊性质,不是公开进行销售的,是属于指定地块、指定人群,限制户型限制面积,多层面针对原有私产或是公房的居住人群进行补偿及安置的住房,被安置后的住房属于大产权不动产,随时上市交易不受限制,属于划拨的土地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3%,交易后为商品房性质不动产。
㈨ 大连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人均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含17平);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身人员,应年满30周岁。
经审核,此次符合条件申购泡崖八区康顺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共有21004户,2006年10月22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按照房源数量1:1比例进行公开摇号排序,确定3688户入围家庭,另摇出400户家庭作为候补购房家庭。
大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对本次摇号排序的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认定入围的申购家庭名单真实有效。
现将公开摇号抽取的3688户入围家庭以及400户候补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入围申购家庭的申报情况有异议者,请于2006年11月6日下午4时前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分局受理窗口举报,举报的内容要真实有效,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将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此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购人,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受理单按照公示指定选房日期的上午8时30分,到泡崖八区售楼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限定当日办理购房手续(购房相关事宜请咨询泡崖八区售楼处,咨询电话:86497091、86499480)。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分局举报电话:
中山区分局:39858017,西岗区分局:39612524,沙河口区分局:3961256,甘井子区分局:86602151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2006年10月23日
注:1、公示指定日期未按时前来选房的申购人,购房顺序将排在当日选房名单最后;未领取《审批单》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
2、领取《审批单》后,购房当日未选定住房的,将排在总选房名单之后再选;放弃购房的申购家庭将取消申购资格一年;
3、候补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将根据剩余房源数量及摇号顺序确定,候补资格本次有效。剩余房源将于2006年12月28日在泡崖八区售楼处现场公布,候补申购家庭可以按顺序购买,查询电话:82490844。
㈩ 大连经济适用房产权是否有产权证及相关介绍
之所以说房地产行业水很深,主要就是考虑到旗下包含的信息过多,不同的房子又有不一样的属性,对于没有经验的朋友而言很有可能会因为缺乏专业指导而蒙受损失。比如下文举例的大连泉水经济适用房,过于它的产权问题就是迫令大家困扰的关键问题之一。那么小编今天就主要分析了大连泉水经济适用房是否有产权证,以及五年后能否买卖这两个板块的内容。
一、大连泉水经济适用房有产权证吗?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产权有限,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即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回购。
2、根据即将发布的物权法的精神,土地使用期届满前一年,使用权人可以向国家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但最长不超过30年。.期满国家要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比照拆迁补偿办法执行
3、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有的产权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在内,房子的产权年限是永远的,只要房子还存在,产权就存在,没有年限的限制。平常所谓的50年或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年限,按照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自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70年后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二、大连经济适用房相关介绍
1、对于申请经适房家庭,企业自建经适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据介绍,企业自建经适房不可以向不符合经适房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同时,不许向企业外家庭出售。因此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此外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3、申购职工家庭须持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采取相关方式,对申购职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进行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建档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4、街道办事处对通过的申购职工家庭报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进行复核,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核心;市住房保障核心核定申购职工家庭购房资格,将符合条件的申购职工家庭相关信息进行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
一般而言经济适用房在买卖方面都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产权有限。但是根据具体的情况也可以有所调整,比如从上文可知,使用一定年限以后上交一定金额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即可以获取完全产权,从而能够转让买卖。除此之外上文还提到了大连泉水经济适用房具体的土地使用期,它们对于有意向购置类似房产的朋友而言都很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