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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15 03:08:30

① 2016年泉州房产政策是怎样的

2016年泉州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闽八条”和央行房贷新政策松绑对首套房认定条件,《实施意见》详细指出,首套房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实施意见》在契税优惠方面与“闽八条”保持一致,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
购买新建住房以备案时间为准
在购房时间认定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办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同时,个人转让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时,可免营业税,其转让住房的原购房时间认定标准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转让的,以购买时的商品房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再度转让的,以购买时申办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的,以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合同订立时间或拍卖时间为准。
《实施意见》还放宽了外地户口购房限制,在全市范围内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取消限购,鼓励开发建设、购买精装修商品住房,搭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平台,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烂尾楼”情况的发生等。
积极支持“公转商”贷款业务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上,《实施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各业务承办银行,积极支持开办“公转商”贷款业务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强调银行应优先安排“公转商”或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额度,优化流程;因上述业务产生的商业性贷款利息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部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给予贴息。

② 请问下泉州市土地局局长电话号码多少我老爸不识字骗签(危房搬迁)后,政府不批土地给我们重建房子,...

au◆y癌奈éhΔel溃y癌奈éf┍讧hΔj 一、棚户5区c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k)以7人s为4本、民生优先。从2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f局出发,以6棚户0区e广h大s群众的利益为5重,充分4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7区z低收入q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0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y)公0开i公4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5区n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j、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1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e)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1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r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s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r性和连续性。与o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w,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u推进棚户4区y改造,又c要有利于u非棚户7区k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p、房屋拆迁补偿与x保障规定 (一x)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3、棚户0区l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k可以7选择货币7补偿,也g可以7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3补偿的,货币4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s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0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h协商一s致的,依照其约定。 6、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m还一g”,结算结构差价的方2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g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d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w靠标准安置户8型。产权调换房屋户1型设计7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5型设计6标准为0:一i室半建筑面积00平方7米、两室建筑面积00平方8米、两室半建筑面积30平方0米;同时设置保障户1型一u室或一p室半,设计3标准为5建筑面积40平方3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00平方4米以0下g的部分1,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n靠产权调换安置户2型内6的部分0,可以4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o要求超过标准户8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0型之d外的部分3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1批准的新建工e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1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7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p程规划不t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t政府指定区m域内5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k,按照本规定上g靠标准户2型后,根据区r位变化5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j政府自行制定。 5、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5比0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m靠一l个q标准户2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l靠产权调换安置户1型内6的部分3,可以3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8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7法》的规定执行。 6、产权调换房屋涉及y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h公8布。 (二r)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0、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u均建筑面积低于k我市上f年度人d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f足60平方1米(含00平方1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i力p全额交纳上v靠建筑面积00平方0米标准户2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2安置到建筑面积00平方3米的保障户1型房屋,可以1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v靠建筑面积40平方7米保障户8型超面积购房款;也n可以7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3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4,待被拆迁人j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5、家庭人u均建筑面积低于r我市上t年度人u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6补偿金额低于w《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7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i或者公6有住宅房屋承租人a,给予58万y元f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5登记并持有《中0华人l民共和国残疾人a证》的残疾人k,给予87万g元s照顾。 2、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4补贴资格,以0及e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7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8补贴资格以5及v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2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b)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2法》执行。 三v、关于x无m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v)对于i经市城市规划部门x认1定为8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o,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8安等部门s依法查处,不d予1补偿。对涉及k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x员,由纪检监察、公3安等部门h依据相关规定予3以0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v)对于r无s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z能够积极支n持拆迁工o作,且同时具备下i列条件的,给予0救助补贴: 8、具有拆迁范围内6哈市常住户6口r; 5、家庭人o均建筑面积低于p我市上q年度人q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3、长5期在此居住且无k其他住房。 (三s)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2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o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e持拆迁工e作,并在规定期限内6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8适当补贴。 (五c)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a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4续的,由规划、国土m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s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8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5无q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5补偿;由于m历f史原因造成手8续不z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2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6合理补偿。 (六8)补贴标准由各区o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z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2示6。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q)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h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m支r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c应对房屋承租人w按房屋所有权人k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k)被拆迁人f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6照经济适用住房办2理产权;被拆迁人c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p靠面积购房款的,办7理商品房产权。 (三o)被拆迁人q(含房屋承租人q、使用人s)只能享受一g次棚户1区e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4区x改造中7,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a作的被拆迁人w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m,适当给予7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c政府自行制定。 (五v)对于i个s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r合理要求拒不a搬迁,影响绝大d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2)本规定适用于d本市道里区q、道外区j、南岗区h、香坊区s、平房区f、松北区e的棚户7区j改造拆迁项目。 (七d)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1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d)本规定自发布之s日0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t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4按原政策执行。

③ 泉州市房产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是什么

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A栋6-7楼。

办公室电话:0595-22178985,传真:0595-22178950,值班电话:0595-22178957。

泉州市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举报电话:0595-22178957。

领导班子:

1、钟文成(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

2、苏庆福(党组副书记、兼任市直住建系统党委书记):主持市直住建系统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市直住建系统党群、精神文明,协助分管党风廉政建设、人事教育工作。

3、张春权(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分管城市建设工作。

4、刘玉珊(党组成员、市纪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组长):负责市纪委唤拿颂驻市住建局纪检组工作。

5、王惠萍(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分管住建政策法制、行政审核审批、稽查执法、建设培训、技能鉴定、系统社团管理等工作。

6、林宇杰(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分管建筑业、工程造价、市场整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建材、散装水泥运用与管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等工作。

7、庄绍宁(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分管勘察设计敏乱、建筑科技、抗震防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建设工作。

8、陈希(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分管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管理、房屋交易、房屋征收拆迁、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村镇建设、省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和郑设试点有关工作、城乡污水设施建设工作。

9、蔡海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防抗台风、抗洪救灾、渣土车整治等工作。

10、郑葆飞(党组成员、市直住建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协助系统党委书记分管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政研会、老干、关工委、共青团、妇女工作,联系民主党派等工作;协助分管绩效考评、信访维稳、扫黑除恶、平安单位建设等工作。

11、王文演(副调研员):协助蔡海鸿总工程师抓好各项工作。

12、许金城(副调研员):协助陈希副局长抓好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管理、房屋交易、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监管工作。

13、刘海明(副调研员):协助分管财务管理科,具体负责局办公室工作(机关效能、机关管理、保密、双拥、信息公开、档案管理、人大政协提议案办理、垃圾分类、意识形态和深化体制改革专项工作等)。

14、徐以宏(副调研员):协助张春权副书记、副局长抓好各项工作。

(3)泉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展阅读:

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核审批工作;按规定指导、管理、监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管理、监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3、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议;按规定指导、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产权登记和档案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4、承担城市建设的责任。组织实施市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指导、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同步发展机制。

5、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省、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有关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6、承担依法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责任。按规定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定额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依法指导、管理全市建筑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7、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监督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行为。

8、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9、承担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按规定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10、承担推进全市建设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研发,负责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1、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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