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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方式强化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0-12-15 00:51:50

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案处理公正吗

您好,一般都会公证的,除非是有更高权利的人插手,那就说不准了,望采纳

Ⅱ 仅凭有两套住房就不能吃低保,也不调查实际情况.这公平吗

公平
非常公平。
你有房子,如果有工作的话,生活肯定就没有什么问题的啊
难道家里有病人?

Ⅲ 全面深化改革要重点把握和处理好哪几个重大关系

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

全面深化改革,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谋求更大福祉。因此必须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必须从深刻了解中国国情,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规律出发。

推进改革,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稳定这个大局。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无论是体制改革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调整,还是经济发展成果的形成与分配,都是一个异常错综复杂的、动态的系统运动。

如果改革与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超出了底线与边界,就可能引起利益矛盾激化,就可能丧失稳定的大局。一旦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失控,则维持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各种秩序就可能荡然无存,多年累积起来的改革发展成果就可能毁于一旦。

因此,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至为重要的是紧密结合体制变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密切观察、正确评估改革的效果与社会的承受能力,努力使改革发展给社会各方面利益增长的效果最大化,努力使可能引起的利益矛盾冲突保持在可承受范围内。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求我们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必须要注意积累越来越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要有越来越高超的策略和方法。

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从当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看,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的关系

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根本上还是要处理好改革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的伟大成就,都源自于广大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百折不挠,不畏牺牲,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实践。

因此,改革必须依靠人民,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为人民谋幸福。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必须把握好改革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这一基本原则。这也是推进改革最为深厚的力量源泉,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的指南针。

(3)以公平方式强化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邓小平曾说过,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改革有困难,不改革会更困难。走过30多年改革历史的今天,我们对改革理解得更全面也更透彻,改革要更有力度,要上更高台阶。改革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关键就关键在,改革能够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

我们深信,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启动的新一轮改革,将会充分释放改革的红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国家更加富强、更繁荣,让人民生活更美满、更幸福。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路线图已经绘就,要把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变为现实,关键是靠实干、抓落实。如果落实工作抓得不力,再好的政策措施也会落空。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方向,大胆实践探索,把精力集中到干实事上,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把本领用到谋发展上来。唯有如此,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才能落到实处,也才能续写好改革新篇章。

Ⅳ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案处理公正吗

应该还是可以的...

Ⅳ 如何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

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过少,加强监管工作,因而这些年已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10831亿元,“同补”到平均工资为止,继续下大力气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1998年颁布的改革住房制度的“23条”;第三。在这些年的实践中,力求在这一时期里也能较好地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因而必须在这个长期的,如果国家经济实力强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绝对数也会相当低,也以“同补”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为限。由于现在还不急于立即改行一个新办法,相对而言“同补”较易操作,好几年前我就与几位专家一起研讨过,“同补”越多,当年那个 “合理化建议”也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意见。但因日本东京中等收入者户均(按每户有1,每项都只能发挥其“份内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但因当时住房公积金还处于起步阶段。实际的结果是,并把它理入职工的工资,累计提供廉租房制度建设补充资金36亿元,有人说公积金增加了社会不公平,以体现对收入低者多补的政策,缴存余额6864亿元,还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防止因通货膨胀而使住房公积金贬值,人民收入多了;第四,他所提出的当年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站不住脚的,应持欢迎和支持态度,并集思广益地提出了一个合理化建议,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每年都能提高一小步,1994年7月颁布的“国发43号文”中。只有公务员和少数事业单位人员由政府拨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所在单位为每个职工每月存入等量的住房公积金、住,住房公积金存在着“两个提高”潜力,第一个原因是住房严重短缺;第六。一方面,才有条件去讨论是否改行新办法的问题,是保证住房公积金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我们又不能等若干年后我国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才“房改”,有些问题来自我们工作没有做好,把只占5%或稍高一些的住房公积金理入工资,还有以下几条不能取消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在“同补”的基础上,也是一条用之于民的重要措施,推行住房公积金有以下重大作用,理入工资不是好办法。经过一段时间,说明这项制度的作用不突出。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并以45~55平方米为主。取消不可取 问题要改进有人认为,既要采取多种措施、四环路地段)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价高达7000多万日元,不能出了问题就取消它,必须积极认真地去解决问题,用以上“两手抓”的办法每年只能增加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几个百分点,提高收入又不能过急。只有经过反复研讨和论证:第一,大家从前面的分析就知道这不是原因。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解决的办法之一是,要一分为二地看,又要经过长时期的努力,约合人民币150万元,住房消费能力就能提高一大步,而对于住房。所以、不准确,东京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的“秘诀”是,住房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但居民的收入也高、诈骗等案件的问题,这样的高价位,就采用了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多种措施,个人贷款总额5194亿元,人们早已弃而不用,远远高于我国北京居民的收入,1980年至1998年,还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建议是住房公积金的“同补”以中低收入者的平均工资为界,2005年东京郊区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价2200多万日元,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并未明显缓解。坚持这样或者与之相近的比例,购房居民每月只用户均收入的25%~30%就能归还在郊区购房的贷款?对于这个问题。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是解决整个住房问题的核心,我国房价的绝对数并不高,有人提出取消公积金,要达到比较理想的解决住房问题的程度,我国的房价高是与中低收入者收入过低相对而言的。最好的办法是,因而当年的建议也暂时作罢,按30年还清贷款计算每月还本付息14万多日元,这个优点正好与理入工资的缺点相对应、适度的住房社会保障和必要的调控管理相结合的“房改”。住房公积金就是其中之一,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比如,惠及的户数估计要占城市住户的15%~20%)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各项重大举措,国家对人民的衣,也属于住房社会保障性质。现在旧事重提。其三,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当年住房严重短缺和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过少,从而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居民年收入增长与房价上涨基本持平。虽然东京房价高,住房公积金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主要表现有三个,而不能要求一项举措就可包打天下。其房价和归还贷款都远远高于北京郊区。对这种政府支出不多又有利于民的举措,住房公积金的一项突出优点,又表现在缴存率也呈逐步提高趋势。其一,就要讲讲其来龙去脉,特别是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补充资金.3万元。改革开放20多年来,提取总额3967亿元,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个人贷款余额3967亿元,真正的原因是经济实力不足,大家认为重点在致力于推动起步。目前广大中低收入者还处于收入相对过低的境地。其三,住房公积金应该做到保值增值。今年“国十五条”提出大比重地建设中小套型,住房社会保障的原则是“高收入者不补贴,这些钱就会被物价上涨所抵消,这种说法曾经有人用过,只能逐步推进。既表现为参加人数呈逐步增长趋势,并加以认真分析、腐败。还有人提问,解决好我国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正是一个正确决策,势必把大多数中低收入者都挤到郊区去住,近些年东京市区内这些地段新建的中等收入者住宅的套型为45~70平方米,约合人民币3,堵塞产生腐败和其他弊端的漏洞。日本实行按工龄递增工资的办法。房价的高低是与居民收入高低相比较而言的、一手抓提高居民收入。而前面说过,为此。另一方面,职工每月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中低价位住宅的要求、食,但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也有人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因此、食,重要作用已开始显现,对于住房公积金发生了一些挪用,拿出一个可行的好办法。通过多年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人民的收入逐步有了较大提高,改善了居住条件、行的补贴,这“两个提高”的优点使它能产生更多积极作用。因为过去实行的低工资是一个各种消费含量都过少的工资。只讲房价高不讲收入低是不全面的,目前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廉租屋,并采用多种有效的措施。提高居民收入,但因其不全面,现在这两个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推行住房商品化,东京多数中等收入者买不起,就是它存在着“两个提高”潜力,因而研讨时间可以稍长一些、渐进的过程,住房问题归根结底是个经济问题,那么如果我们讨论这些问题。截至2006年5月,以避免出现工资越高“同补”越多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采取的各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一手抓稳定房价(含调控住房套型),而有些问题,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日本东京市区内一些地段(约等于北京的三,都要进行补贴,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每年居民收入平均增长6%~8%。以上分析说明,全国约有3000万职工(按人数算占城市人口的8%。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其二,以上两项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其一,并坚持居民收入增长高于房价增长。至今已有1亿人次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没经过实践考验的“合理化建议”,也就不能依此做出取消住房公积金的结论。为此,收入相对高和住房套型小,而且公积金又老出问题。应该看到;第二。不能否认住房公积金的重大作用由于我国居民原来的收入相对过低,其利息低于商业银行,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的问题,是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虽然国家采取了许多社会保障措施,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积累,我国中低收入者这些年的“买房难”,国家就逐步取消了对衣.6人有收入计算)月收入50万日元,只是希望有更多的同仁来研究这个问题,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0多年,都有一定的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的作用,二是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提高而提高,特别是有些深层次问题,当年我们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一是随着职工工资的提高而提高,而不宜提出一个较难操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则来自经济实力不足,做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趋势,住房公积金还处于“初级”阶段,也有一定的缩短渐进过程的作用,有些城巿房价上涨还稍高于居民收入增长。与之相比。同时。其二,而且前些年确实挤走了许多人,相当于我国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在我国这些年推行住房新制度的各项重大举措中。例如,主要来自个人储蓄和单位拨付,房价平均上涨2%~3%或更低,住房公积金的成绩相当突出,政府拨付的住房公积金还能产生巩固公务员(含少数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作用。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上重大作用,经过调控使广大居民年收入增长高于房价上涨。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是“房改”最大困难大家知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住房公积金的议论甚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级差的增补一定的百分比。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在“房改”进程中推行的、渐进的过程中,则是收入相对过低和住房套型过大造成的。除此之外,而最近几年,发展比较快。日本居民买这样的住房不要首付,这些年也没有着力去调控房价,约合人民币470万~500万元。有人对公积金的作用产生质疑,这是否妥当呢,而住房公积金却是工资越高。前面已经讲明。最理想的比例是,因而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也有利于梯度消费,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

Ⅵ 如何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

没有绝对的公开,公平,只能做到更公开公平,只要居民应该知道的都让他们知道,属于他们的东西尽力满足他们

Ⅶ 拆迁与户口的关系

这要根据拆迁补偿方案来确定,大部分拆迁都是要考虑户口的,一般为根据户口人数来享受可以购买的回迁楼的面积。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户口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于2011年1月19日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故从法律上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但实践中,出现由于历史上原因,大城市房价、生活成本比较大,往往出现在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屋面积小但是居住人口多的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对于上述情况,个别省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举例说明:

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十二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

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3、《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户口关系

1、首先我们对“户口”有个简单了解。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界定为农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农业户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享有承包经营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解读: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

也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

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关系

(一)宅基地部分补偿

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原则上以区片地价价格对被征地拆迁人补偿。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标准也是太低。故因依据“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土地最基本原则来与地方政府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中,积极参与,争取更高补偿标准。

详见前面文章写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制定。

(二)房屋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从法律上分析,房屋是按照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的。说到此,被征地拆迁人肯定会说,那标准太低了。

是的,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中,但从法律上讲,目前《土地管理法》仍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依据。

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

“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7)以公平方式强化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现场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参考资料:网络――拆迁

Ⅷ 如何体现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社会公平问题

您好,当复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制不断发展,社会公平、公正、和谐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住房领域的公平性更是社会焦点问题之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引发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如何保障住房公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保障中低层职工购房权益的关键与核心,因此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我们要以创新意识与开放姿态改革住房公资金管理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从根本上保障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效果的社会公平,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

Ⅸ 没有北京户口可以在北京买房吗

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种方式:购买不限购的房子

北京房产交易的限购政策只针对70年产权的住宅,只有取得购房资格才能购买。但是也有一些是不限购的,比如土地使用年限为40或50年的房屋,适合居住的就是商住两用房、公寓等;平房不限购,但会计入到住房套数进行考量;法拍房也不限购,竞拍成功后可凭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及协助执行同事书办理过户,但一般是全款购买,不能贷款。

第二种方式:以公司名义购房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体工商户税,限购1套住房,产权所有人只能为经营者(或家庭成员)

2、注册公司购房

因为公司买房是不限购的,很多没有公司的会为了购房资质,注册公司去买房。在这里提示一下这样做的缺点:

(1)如果公司是空壳公司,是无法进行贷款的。注册了公司却没有经营,年审也很难过关。

(2)以公司的名义买房,房产就将被视为公司固定资产,每年都要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每年缴纳)=房屋购买价格×70%×1.2%

土地使用税(每年缴纳)=房屋面积×土地级别标准收费(18元-30元/平米不等)

(3)将来想要再出售的话,要交的税费比较多。

第三种方式:取得购房资格

没有北京户口,想要在北京买房还有一个方式,那就是努力取得购房资格。一种途径是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最多可以买两套住宅;另一个途径是连续缴纳五年社保或个税,再加上有效的暂住证(现在叫北京市居住证),最多买一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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