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锡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证~可以过户吗
此类住房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
需要受让方是该住房和土地所属村委会农业户籍。双方一起到所属村委会申请过户。
受理申请之后,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通过,村委会才会办理过户。
2. 无锡市房管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1823568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主要负责拟订有关住房政策;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及委托经营管理工作,审核市管公房更新重置方案,办理公房接、撤管手续,指导监督受托经营管理单位;
负责公房的出售审批及违纪违规纠错工作;监督管理房产测绘和房屋面积计量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负责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备案工作;落实私房政策,组织复查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综合协调城市道桥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参与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批;负责城建规费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引导新市镇转型发展;指导小城镇和村庄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四)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监管。负责建设行业有关资质、资格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
(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测工作;负责社会性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道桥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六)负责推进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编制并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统筹协调市(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屋管理。负责各类房屋的安全、修缮、白蚁防治管理;牵头组织旧住宅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私房政策落实工作;负责房产测绘、房屋面积、房屋交易档案等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监管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使用工作;负责安置房规范管理,指导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协调管理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房屋交易和中介服务。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健全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九)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监管并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负责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指导监督旧住宅小区和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和住房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监管全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负责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组织开展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城乡建设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项目的技术创新。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
3. 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贷款在镇江市农村盖房子吗,如果可以的话具体贷款流程又是什么
公积金 是不能在 外地贷款买房的,只能在本地贷款,你只能用商业贷款,专购好房后凭房产证支取公积金的帐属户余额。你也可以直接打无锡公积金贷款科电话咨询,但是我的答案就是正确的。
无锡信用卡!!!无锡信用卡!!!无锡信用卡!!!
1、信用卡全额套现,提现,带积分,当场的款。
2、车辆、房产、黄金珠宝等实物抵押贷款!!!
3、代提无锡公积金、无锡公积金代提取,包提取!!!
联系电话是我的用户名;138。。。
4. 我在无锡工作,公司也有交住房公积金,老家要盖房子,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您好,一般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在您工作所在地即公积金缴纳所在地进行申请。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纳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经我行查询后确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4.已经签订购买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5.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购买一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注: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5. 无锡市农村房子有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能买卖过户吗
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规定只有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可以享有。
所以,需要买家也是本村农业户籍,才可以双方到住房所属村委会,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6. 无锡使用权房子如何过户
农村住房和所属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只能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可以享有。不对外部人员办理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过户手续。 规定是,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7. 无锡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评估
具体征收补偿标准请咨询当地征收办,各个地区征收补偿标准不一样。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6年无锡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良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三)拆除出租房屋(合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
(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统一文本。
第八条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居住区位补偿款等于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对原住房面积较小(以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为计算单位)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安置住房达不到其基本居住条件的,由拆迁人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拆迁补偿款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拆迁补偿款超过5万元、不足6万元的,补足6万元。
根据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价格变化,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适时调整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拆除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作价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中公房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含他处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房屋作价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十条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公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条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十二条非住宅房屋系指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医疗、文教、仓储等用房。
对拆迁公告前,经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并办理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住宅房屋,可以认定为非住宅。一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一次性综合补助费三部分组成。
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商业区位结合调节因素确定。
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缴纳税费情况综合确定,支付给被折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四条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等级和使用功能按不同的补偿标准执行,并按下列因素进行调节:
(一)非住宅房屋一层临街面宽(开间)与深度(进深)比调节系数:
1、小于0.6,调节系数0.85;
2、大于0.6(含0.6),小于0.8,调节系数0.9;
3、大于0.8(含0.8),小于1,调节系数0.95;
4、大于1(含1),小于1.2人不作调节;
5、人大于1.2(含1.2),小于1.5调节系数1.05;
6、大于1.5(含1.5),调节系数1.1
(二)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以区位等级级别高的临街面(主临街面)区位补偿为准,当次临街面:
临街面宽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含50%),调节系数1.05;
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调节系数1.1;
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100%(含100%),调?凳�SPAN>1.15。
两面临街调节系数只适用于营业用房底层。
(三)营业用房以区位补偿价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3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4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60%。
底层营业用房补偿价等于区位补偿基价乘以开间进深比调节系数乘以两面临街调节系数。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补偿价等于区位补偿基价乘以楼层调节系数。
非住宅房屋上述区位调整累计不低于同区位居住区位补偿标准。
第十五级拆除由政府定价的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成的,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作价补偿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商业区位补偿款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租期不满2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2年,不满5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9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给承祖人;
(三)承租期超过5年,不满1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7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5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付给承祖人;
(五)承租期超过15年,商业区位补偿款的3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70%支付给承租人。
承租期是指被拆除房租赁契约中租赁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拆除按照协商议定租金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解除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存入,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拆迁人不得以现款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款。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应当由被拆迁人专项用于购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的商品住宅或其它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购房存款单不得随意兑取现金,但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的价款低于购房存款单款额,或被拆迁人确有别处住房,且面积达到届时市政府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标准,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以现金方式提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购房存款单不得转让、质押。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原则上用于被拆迁人购置非住宅用房。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和购房存款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账支付给房屋出售单位。
第二十条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的住房,属于购房人所有,并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未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可以按照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向所在单位申请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下列补助:
(一)一次搬家补助费;
(二)六个月的自行过渡补助费;
(三)移装固定设施的补助费;
(四)《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拆迁范围内建筑容积率小干1,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区位给予补偿。
以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二十四条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居住区位补偿价格、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本陷款、一次性综合补助费等标准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调整,适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8. 无锡国家政策不拆迁,自己造别墅,贷款需要付利息吗
现在自己别墅,来要经过自村委,镇政府,县级以上正政府同意才能建建造的,一般是不允许的,国家规定,要统一新型农村住房规划建造的,不准私自建房了,所以你还是去咨询一下当地政府部门吧,之于货款,如果能货到,肯定要付利息的!
9. 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3]149号
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原户籍为城市的居民户,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贸委、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人事、教育、卫生、公安、房管、公用事业、残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申报、审批及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民政部门、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计算
第六条 凡本市居民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户口不在本市、在外读书的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一)配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
(二)父母双亡依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就读的弟、妹;
(五)经法定手续确立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出租或变买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
(三)接受继承、赠与的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救济)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抚恤(保健)金及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四)一次性慈善救助费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公(工)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六)丧葬费;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社会医疗保险金;
(九)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 有关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企业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领到或足额领到最低工资或生活费,由所在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经投资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支付计算;
(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及离岗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金,经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后,按实际支付计算;
(三)经依法批准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费,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实际支付计算;
(四)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生活费、养老金及其他收入按实际支付计算;
(五)享受单位长病假工资的职工、试用期职工、实习期间的大中专学生的月收入,按单位实际支付计算;
(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数额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
(七)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在购买住房后的结余数额(扣除借款、贷款等)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
(八)因建设征地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社会医疗保险金后的结余数额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
(九)在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入收入月数内,因大病、灾害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无稳定职业的人员有一定的劳动收入,但无法核实其收入数额的,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算;
(十一)家庭成员分立户口但共同生活的,确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十二)职工遗属和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等对象的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所得核计收入;
(十三)居民户家庭成员中在农村没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差额补给;
(十四)在计算居民户家庭收入时,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当年土地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五)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没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十六)计算家庭月收入时,以元为计算单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现行违法行为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出资供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
(四)饲养宠物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两次拒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劳动的;
(八)家庭隐性收入、存款数额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江阴、宜兴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二)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三)城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五)其他社会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市级财政负担70%,区级财政负担30%。(其中原锡山市所属乡镇的保障金按区划调整后的所在区负责筹集)。
江阴、宜兴市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可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在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聘用工作人员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社会临时救济经费,主要用于特困家庭临时性救济和意外原因造成致贫家庭的一次性救济。
第四章 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居民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户籍册、家庭人员收入证明,赡养义务人或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七日内将申请的有关要求内容予以公示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五天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确定发放数额。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给《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没有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人户分离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限在三个月内将户籍迁至居住地(因特殊原因户籍无法迁移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远离城镇居住在企业的职工,由户主经所在企业工会集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收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二十六条 居民户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城市的,其家庭成员在农村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分别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农村无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到居民家庭成员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好。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复核。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清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居民,其家庭成员每月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差的基础上,转业干部本人增发50%。
(四)已故原工商业者配偶无工作的,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五)其他特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待遇,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自批准之月起按月发给,每月发放一次。保障对象凭《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锡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情况记录卡》、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领取。
第三十一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材料按户建档,实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管理,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及人员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核查。
管理审批机关以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走访,并做好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有关情况核实工作。每季度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口情况进行重新核实,并根据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等情况,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并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办理好转移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籍迁移时,在原户籍所在地已领取本月保障金的,迁入地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从下月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因残疾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派专人负责送达。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就业,在其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可继续享受三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 社会救助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九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精神的意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逐步改善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
第三十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对保障对象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质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在公共场所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家庭备案和定期抽查制度,每季度根据保障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新,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抽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条 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0. 我是外地农村户口在无锡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啊
离职了单位会问你要开公积金支取单还是转移单,你开个支取的,拿着它和你的
户口本
,单位
退工单
,身份证就可以去无锡的公积金管理处拿了,我上周刚去拿的,做11路道五爱广场下就是无锡的公积金管理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