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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12-14 15:27:29

①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

中心内部设置5个科。分别是:综合科、管理科、贷款科、财会科、监督检查科。
综合科:
职责:1、协助中心领导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督办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2、负责政工、人事、宣传、党群、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考核兑现工作;
4、负责中心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文书管理、信息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
5、负责会议、培训、对外宣传和接待的组织安排工作;
6、负责中心的经费核算、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等行政后勤的管理工作;
7、负责中心所有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中心所有人员的工资审批、发放、社会保障费用的交纳和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阳光大厦22楼;
管理科:
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按规定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市级、中央、省及外地驻潍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对未缴存和不按时缴存的单位制定相应的催缴措施;
4、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业务;
5、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账单打印、发放、对账工作;
6、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征管工作;
7、负责编制、上报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月份执行情况报表及情况分析工作;
8、负责清理、回收项目贷款,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办公地点: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贷款科:
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拟定我市的贯彻措施和施行办法;
2、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
3、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市级、中央、省及驻潍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4、负责做好公积金个人贷款合同的签订、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
5、负责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事前、事中、事后审查监督,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6、负责市中心贷款档案的审核、整理、归档工作;
7、负责拟定年度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计划。
办公地点:建设银行潍坊市分行新华路支行;
财会科:
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负责市区范围内市级、中央、省及驻潍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核算工作;
3、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及财务报告的编制、分析、说明;
4、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算收入、支出;
5、负责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政策的拟定、检查、指导;
6、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资金调度管理,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行、资金安全;
7、负责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公积金预算、决算、增值收益分配、呆坏账核销方案等材料的拟定工作;
8、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计算、贷款本息的回收及核算工作;
9、负责有价证券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办公地点:阳光大厦22楼;
监督检查科:
职责:1、负责中心信息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工作;
2、负责中心在用计算机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业务工作正常、安全运转;
3、负责对计算机进行例行病毒检查,防止病毒传播,定期清除计算机病毒;
4、负责对信息网络系统及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住房公积金有关数据的备份工作,并异地存放,确保数据安全;
6、负责住房公积金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升级、管理工作;
8、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各使用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资料。
办公地点:阳光大厦22楼。

② 潍坊华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潍坊华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02月0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资产管内理(不含融资、金融容、资金借贷等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梁启荣
成立时间:2002-02-06
注册资本:5748.98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70001806015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坊子区北海路192号

③ 潍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和《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等规定,我市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为加强和规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第三时段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每时段补贴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第五条补贴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县(市)级补贴资金由县(市)级财政自行筹集,中心城区补贴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按5:5比例共同筹集。
第六条 向省级申请的补贴资金,按照省级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市级补贴资金采取“区级拨付,体制结算”办法,根据各区资金拨付情况,年底通过体制结算。
第七条 市级财政建立考核奖励制度,每补贴时段考核奖励一次。根据黄标车实际提前淘汰数量、实际应补贴金额、工作进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保、公安、商务部门核定的数据清算补贴资金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按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第十二条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环保、财政、交通和商务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联合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应制定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办事地点、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等。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和环保等部门应当设立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定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车主或经办人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和环保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一时段补贴标准
(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98

1.65

1.43

1.1

0.88

中型载货车

1.43

1.1

0.88

0.66

0.55

轻型载货车

0.99

0.77

0.55

0.44

0.33

微型载货车

0.66

0.44

0.33

0.22

0.22

大型载客车

1.98

1.65

1.43

1.1

0.88

中型载客车

1.21

0.99

0.77

0.55

0.44

小型载客车

0.77

0.66

0.55

0.44

0.33

微型载客车

0.66

0.55

0.44

0.33

0.22

备注:本表补贴标准按照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110%计算。

附件2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二时段补贴标准
(2014年1月1日—6月30日)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8

1.5

1.3

1

0.8

中型载货车

1.3

1

0.8

0.6

0.5

轻型载货车

0.9

0.7

0.5

0.4

0.3

微型载货车

0.6

0.4

0.3

0.2

0.2

大型载客车

1.8

1.5

1.3

1

0.8

中型载客车

1.1

0.9

0.7

0.5

0.4

小型载客车

0.7

0.6

0.5

0.4

0.3

微型载客车

0.6

0.5

0.4

0.3

0.2

附件3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三时段补贴标准
(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62

1.35

1.17

0.9

0.72

中型载货车

1.17

0.9

0.72

0.54

0.45

轻型载货车

0.81

0.63

0.45

0.36

0.27

微型载货车

0.54

0.36

0.27

0.18

0.18

大型载客车

1.62

1.35

1.17

0.9

0.72

中型载客车

0.99

0.81

0.63

0.45

0.36

小型载客车

0.63

0.54

0.45

0.36

0.27

微型载客车

0.54

0.45

0.36

0.27

0.18

备注:本表补贴标准按照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90%计算。

附件4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四时段补贴标准
(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44

1.2

1.04

0.8

0.64

中型载货车

1.04

0.8

0.64

0.48

0.4

轻型载货车

0.72

0.56

0.4

0.32

0.24

微型载货车

0.48

0.32

0.24

0.16

0.16

大型载客车

1.44

1.2

1.04

0.8

0.64

中型载客车

0.88

0.72

0.56

0.4

0.32

小型载客车

0.56

0.48

0.4

0.32

0.24

微型载客车

0.48

0.4

0.32

0.24

0.16

备注:本表补贴标准按照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80%计算。

④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有以下几个条件:

1、首先要有自己的公积金账户;

2、在有公积金账户的版前提下,申请贷款权当月之前必须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或者累计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并且目前仍在缴存公积金的才有资格申请贷款。有的地方规定不一样,具体细节大家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3、如果夫妻双方二人不管哪一方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那将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4、如果有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的贷款或有征信污点,那也将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5、贷款人的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必须小于70岁,举个例子,比如你现在40岁,你申请贷款30年,那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不会批准;

6、贷款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签订。

⑤ 公积金贷款银行审批要多久

公积金贷款银行审批大概需要10个工作日。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服务工作,自2016年5月9日起,国家实行了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服务工作,规定贷款申请材料由15项减少到8项,审批时限缩短至10天。

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我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资金不足时,可向我中心各所属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XX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或提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3、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同意按照本办法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7、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视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及不低于房价总额20%的首付款单据;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产权证,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或决算;

3、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

4、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建房交款单据、集资建房或买房协议书;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6、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证人出具的担保证明及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8、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附有关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查;

2、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通过对借款人购房真实性及还款能力的审查,提出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初审合格并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3、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将贷款材料转回各分支机构;

4、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将贷款材料转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担保当事人,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六、办理时限

1、受理审查。分支机构初审时间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个工作日,批量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可延长3个工作日;

2、审核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审批时间自收到各分支机构报送的贷款材料起不超过3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5)潍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申请流程:

1、提交资料

借款人到本人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包括担保申请所需材料在内的全部个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2、审核通知单

管理部对借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开具《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打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将全部个贷资料交与担保中心。

3、审批

担保中心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借款人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中心开具《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申请手续由代办机构负责代理并代收担保服务费。(注:代办中介机构须具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质认证,且与担保中心签有合作协议。)

4、缴费

借款人依据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缴纳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对审批通过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盖担保中心公章。

5、材料转送

审核后的个人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盖章后的合同),由担保中心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由中介机构负责上述资料的传递工作。

6、签署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监督指导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网络-国管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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