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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营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14 08:09:24

⑴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内通知》(苏委〔容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园林局牌子。

⑵ 为把连云港市建设成为国内外著名旅游城市,请你为政府献计献策

1,政府加强对环境的管理
2,加大植树造林的力度,改善空气问题
3,控制工厂废水、废气等的排放

⑶ 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批复的功能分区

“一心”即滨海新城,“三极”分别为新海城区、南翼新城和赣榆新城。
滨海新城:包括滨海核心区和连云城区,为本规划重点培育的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区。规划主要承担行政办公、商业贸易、商务流通、文化娱乐、旅游接待等综合服务中心职能,以及连云区的区级中心职能。同时,滨海新城也是高标准建设的现代化特色滨海社区。
新海城区:主要承担市级高等教育职能,以及行政办公、商贸服务、文化体育、生活居住等职能,成为配套比较完善、生态环境优美、历史文化淳厚、城市尺度宜人的城区。
南翼新城:依托徐圩港区重点打造的江苏省乃至国际级临港产业基地,主要承担为南翼港区及临港工业园区综合配套服务的职能,远景进一步拓展成为产业实力雄厚、配套设施完善的临港新城。
赣榆新城:承担都市发展区北翼的中心服务职能,重点发展区级行政办公、商贸服务、文化体育、生活居住等功能,形成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具有较高水准的复合型城区。 港口空间布局形成由海湾内的连云港主港区、南翼的徐圩和灌河港区、北翼的赣榆和前三岛港区共同组成的“一体两翼”总体格局。
连云港区:充分发挥深水港资源优势,加快深水航道和大型专业化矿石、煤炭等泊位建设,以集装箱和大宗物资运输为重点,大力发展综合物流,使其成为以物资转运、商贸流通为主的核心港区,提升并巩固其区域性枢纽港口地位,为苏北和陇海铁路沿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南翼徐圩港区:以临港工业港区功能为主,逐步兼顾部分公用货物运输功能。预留远期发展大宗散货、集装箱等货物转运的功能。
南翼灌河港区:以中小泊位为主,发展小批量散杂矿建材料、化工原盐等运输通用港区。
北翼赣榆港区:近期以港区后方的临港工业为重点的临港工业港区,逐步兼顾部分公用货物运输功能。预留远期发展散货、集装箱等货物转运的功能
北翼前三岛港区:以石油运输为主、主要为大型石化产业发展服务,形成大型石化专用港区。 重点打造临港工业,改善提升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形成“蓝色”产业带与“绿色”产业
带相交的“一纵一横”型布局结构。
蓝色(沿海)产业带:以发展沿海临港产业为主,培育壮大石化、重型装备制造、能源和物流四大产业集群,打造大型石化、新型钢铁、新能源、现代机电、临港物流、海产品加工等六大产业基地。
绿色(沿东陇海)产业带:以发展资源加工和劳动-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培育壮大医药、新材料、纺织服装、电子信息及机械加工五大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都市型特色产业园区。
区域服务中心(海滨新区核心区):蓝色产业带和绿色产业带的交汇处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信息咨询、中介代理、会展交易等现代服务业。同时,积极发展商业服务、餐饮娱乐、文体休闲等消费性服务业。

⑷ 我在连云港市有一套70年代民房需翻建要什么样的手续啊

说实话拆迁前建好没人管怎么翻建都行,一旦拆迁了你想办到手续基本是不可能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民房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除外,但应当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1号令),在开工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本办法所称民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条 连云港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区内民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房规划管理实行“分局受理、市局终审、批管分开”制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民房规划管理另行规定)。民房规划管理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四条 民房建设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民房建设工程所在地点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市区分为两类区域,即:中心城区、农村地区。

(一)中心城区是现状中心城区和规划中心城区的合称,包括新海城区和连云城区两部分。

现状中心城区是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规划中心城区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内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用各类建设用地的范围。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二)农村地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危房,且根据具体情况和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可以批准按原址原规模进行维修排险或翻建外,禁止建设民房:

(一)位于城市旧城区和棚户区成片开发改造控制范围内的(近期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地块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公布);

(二)位于已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覆盖范围内、以及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二级及以上保护范围、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用地范围、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四)其他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第六条 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城市广场规划红线外200米范围内以及城市主要出入口、城市重要景观地带的民房只拆不建。

第七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对于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地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凡规划期内没有改造规划的,居住确实困难的居民户(仅有一处住房,且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为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民房,但须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以及居民户在建房(包括新、改、扩、翻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新批、扩大宅基地进行建房;

(二)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改建、翻建时,建筑占地严格按规划要求控制,一般建筑面积按常住人口人均30平方米控制(包括现已有面积);

(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公共空间、邻里通道、市政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新建民房的建筑日照间距,在详细规划已批准的地区按详细规划控制,在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按下列规定控制:

1.民房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6,其计算方式及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04]22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民房主屋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3.在南北向主屋南北侧,东西向主屋东西侧垂直布置的民房(夹角>60°),其主朝向房屋建筑间距按正常标准乘以0.7系数控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4米。当垂直主屋山墙宽度大于6米时,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次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1.2米。南北向房屋主朝向为南向,东西向房屋以院落所在方向为主朝向;

4.在满足建筑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主屋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2米;

5.相邻一方配房位于另一方主屋南侧,其建筑间距按主屋建筑间距控制。相邻方一方配房位于另一方主屋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二层以上按主屋建筑间距控制;

6.民房配房与配房的间距,不得小于1.2米;

7.民房同其他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现行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04]228号)执行;

(五)新建民房层高不得超过3.0米,在平地情况下,室内标高与室外标高高差一般不得大于0.45米,室外地坪一般应当与城市道路和街区道路相一致,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依据时,应当与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

第八条 市区农村地区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各项建设。

第九条 对于城区农村地区民房建设,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有序改造”的原则,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发〔2002〕108号)进行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村民进入统一规划的中心村或村民小区建房,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的各项规划技术指标执行。

村民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扩建、改建、翻建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民房,涉及文物、水利、交通、市政、抗震、风景名胜区等管理的,建房者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民房原址维修、扩建、改建、翻建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应当主动与相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同意,签定建房协议,并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能全部满足有关技术指标,但是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相邻各方同意建设的;

(二)需增设门、窗和踏步等设施的,且对四邻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

第十二条 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能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件外,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居(村)民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或虽开工又长期停工,且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一年,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或延期又到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民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民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来源或权属证明复印件(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应当附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3.选址位置图(1/500~1/2000);

4.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5.户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6.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须持回国定居证件复印件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7.居委会(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的意见;

8.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段内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先行取得由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批的《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

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审核原件。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资料,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颁发、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居(村)民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取得土地批准证件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应附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4.原有房屋产权证明;

5.户籍证件复印件;

6.户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屋位置示意图;

8.房屋施工图(一层以上),平房加层的还需提供抗震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审核原件。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资料,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颁发、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工程基础动工前,应当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当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上部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居(村)民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民房建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核验灰线(含±0复验)进行建设的;

(六)应该拆除的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

(七)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八)临时建筑超过法定许可期限的;

(九)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2.违反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设的;

3.侵占城市道路及道路规划红线范围的;

4.占用公共空间、邻里通道、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

5.阻碍交通、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6.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对本条第一项以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土建造价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违法建设按《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号令)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建房户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强行制止,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进行检查时,应当持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殴打、谩骂、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⑸ 连云港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连云港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1993年05月27日在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
法定代表人:倪坚
成立时间:1993-05-27
注册资本:4303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70000000199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68号

⑹ 连云港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形势与任务

根据省市实施沿海开发规划总体部署,从现在起到2012年,是我市立足国家战略平台,推进落实沿海开发规划实现重点突破、全面提速的关键三年。我们将坚持“以港口为龙头带动、产业为主攻方向、城市为有力依托、基础设施为坚实支撑、城乡统筹为战略取向”的基本策略,持续兴起沿海开发热潮,加快建设大港口、培育大产业、服务大腹地、实现大发展。(有删节)
综合实力实现跨越提升。到2012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600亿元,力争180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5000元,力争40000元。财政收入达到400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超过150亿元。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500亿元。连云港开发区进入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实力20强。四县力争进入全国百强县行列。
港口发展实现跨越提升。加快建设“一体两翼”组合大港,建成连云港区25万吨级航道、徐圩港区10万吨级航道,建设赣榆港区5万吨级航道,实施灌河口航道口门整治工程;建设30万吨原油码头、大堤作业区集装箱泊位及赣榆、灌河港区一批万吨级泊位。完善集疏运体系,建成东疏港、北疏港高速公路和通榆河疏港航道,建设盐河、灌河等内河航道,建成连盐铁路,力争空港成为一类开放口岸。完善口岸“大通关”体系,加快腹地“无水港”建设,建成运营保税物流中心,争取设立保税港区。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6亿吨、集装箱600万标箱。基本建成集装箱干线大港和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新亚欧大陆桥东桥头堡功能显著增强。
产业培育实现跨越提升。大力实施现代农业、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振兴工程。加快建设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全国沿海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区。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临港基础工业、现代服务业三大千亿产业板块,争取大型石化、清洁能源、新型钢铁等项目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并开工建设,努力打造全国沿海新型工业基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达3000亿元,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装备制造业比重超过50%。着力建设区域性航运、物流、商务、金融、信息和旅游中心,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初步形成支撑跨越发展的新型产业体系。
城市建设实现跨越提升。按照“一心三极”规划布局,加快推进东部城区北拓南延、新海城区互连东进、赣榆城区向中心城区汇聚。实施重点片区提升工程,快速推进连云新城开发,起步区初具规模,基本建成科教创业园区和孔望山片区,加快建设徐圩新区、赣榆海滨新区,推进实施东海西双湖、灌云燕尾港、灌南灌河口半岛新区开发建设。中心城市人口达到120万人,城市化率达50%,四县县城人口均达20万人以上。强力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园林城、卫生城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初步构建现代化的特大城市、富有魅力的国际性海滨城市。
转型升级实现跨越提升。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高效农业占耕地面积比重提高到3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长30%以上,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0:54:36。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1.5%,科技进步贡献率达45%以上。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节约集约发展水平,节能减排达到国家要求,环境质量综合指数保持在85以上。
和谐构建实现跨越提升。到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2000元,力争25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力争9000元,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大保险覆盖面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保尽保。基本实现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平安建设深入开展,公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城乡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和谐稳定的局面更加巩固。
2010年是全面推进落实沿海开发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完成“十一五”规划、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根据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届九次全会部署,今年政府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高扬创新大旗、推动全面跨越”年度工作主题,把大力推进沿海开发作为首要任务,把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作为决胜目标,加快创新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坚持城乡统筹,不断改善民生,保障和谐稳定,奋力开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新局面。
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4%,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0%,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00亿元,实现注册外资实际到帐10亿美元,引进内联客方到位资金40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6%,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不高于省控标准,节能减排完成省下达任务。这些指标是根据上级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统筹考虑了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兼顾了需要和可能。我们将确保实现,力争完成得更好。

⑺ 连云港市区县怎么规划的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对我市部分行政区划实施调整。昨天,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实施意见〉通知》,撤销赣榆县,设立连云港市赣榆区;撤销新浦区、海州区,设立新的连云港市海州区。
这次调整后,市区面积从原来的1463.7平方公里扩大到2890.7平方公里,差不多“长大”了一倍,“大市区”发展梦想成真。

连云港历史悠久
曾是全国较早的省辖市

在我国行政区划中,“市”只有80多年历史。而在上世纪30年代,便有了“连云”市。
1933年始,港口建设拉开序幕,连云港埠的市政规划建设问题,引起了当时的江苏省政府和一些有识之士的关注。
在做了一系列先期工作之后,1935年1月18日,江苏省政府第718次会议决定:“连云港埠设置普通市,定名为连云市。其水陆区域暂以临洪口以南,烧香河以北,东至东西连岛,西沿临洪河新浦、板浦以东为范围。
江苏省的关于连云港埠设市的意见上报后,民国政府民政部认为不够设市条件。但行政院审议时认为,连云港埠为海滨重镇,港口建设初具规模,东陇海线已通至老窑。港口建成后,中国中西部物资有了便捷的出海口,港埠之市政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已刻不容缓。1935年11月,连云港埠设市终于获行政院破格批准。
到1935年底,全国的院(行政院)辖市只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等,连云则与杭州、济南、成都、广州、贵阳、汉口、包头、长沙、昆明、武昌、南昌同居省辖市之列。很显然,当时我市为全国较早的省辖市。
然而,这座城市的港口优势和战略地位也引起日军的关注。从1937年起日军对连云港地区先是轰炸,到1938年进攻,再到1939年3月占领……直到1945年,连云建市工作方重启。
1948年11月全境解放后设立新海连特区。此后,连云港地区真正迎来了快速发展,这期间的区划调整也较频繁。1949年11月建立新海连市。1950年5月,新海连市和东海县合并为新海县,年底恢复新海连市和东海县建制,隶属山东省临沂专区。1953年1月1日起划入江苏省,归徐州专署管辖,1961年10月1日,新海连市面向连岛、背倚云台山因港得名改称连云港,1962年升为江苏省辖市。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我市迎来新一轮区划调整。1983年1月18日,江苏省实行市管县领导体制,原属徐州地区的东海县、赣榆县和原属淮阴地区的灌云县划归连云港市管辖。1996年将原淮阴市的灌南县划归连云港市。2001年10月1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云台区,将云台区的朝阳镇、徐圩镇、板桥镇和中云街道划归连云区管辖,南城镇、花果山乡、云台乡和猴嘴街道划归新浦区管辖。
去年3月,我市灌云县、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东海县、赣榆县及灌南县先后完成新一轮乡镇合并调整,累计涉及各县区下辖的35个乡镇。
至2014年6月,连云港市辖赣榆、东海、灌云、灌南4县和新浦、海州、连云3区,新浦区为市政府所在地。
【赣榆】赣榆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民国元年(1912年)废直隶州,赣榆县属江苏省,民国23年(1934年)属东海专署。民国29年(1940年)11月30日,赣榆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隶山东省滨海专署。次年1月,国民党赣榆县政府流亡外地,不久解体,民国33年(1944年)12月在新浦重新成立。民国34年(1945年)11月26日,赣榆县改名竹庭县。1950年10月,竹庭县复名为赣榆县,隶于临沂专署。1953年1月,赣榆县由山东省划归江苏省,隶于徐州专署。1983年3月,江苏省撤销各专区,实行市管县体制,赣榆县划归连云港市。1990年,全县共置10个镇、19个乡,1个乡级水库管理处,2个场圃,760个行政村,后逐步调整为18个镇、2个省级开发区,435个行政村。
【海州】海州地区,早在四、五万年前就有人类繁衍生息。自夏商以来,海州隶属多变,几经易名,至北魏武定七年(公元549年)始称海州,其后一直为历朝府、州、郡、县之治所及东海、赣榆、灌云、沭阳乃至更广阔境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素有“东海名郡”和“淮海东来第一城”之称。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11月,成立海州区人民政府。1983年6月,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海州、新浦两区为新海区。1986年6月,经国务院批复,海州、新浦两区分治,恢复海州区建制。

行政区划调整内容和管理范围

新的赣榆区,以原赣榆县的行政区域为赣榆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青口镇琴岛路2号。赣榆区管理范围为原赣榆县行政区域。
新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以原新浦区、海州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海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郁洲北路9号。新的海州区管理范围为原新浦区管理范围和《中共连云港市委办公会议纪要》(2013年第5号)明确的原新浦区代管的朐阳街道、海州街道、洪门街道、幸福路街道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
市政府授权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部拓展区指挥部)代管原海州区管理的锦屏、板浦、新坝3个镇、宁海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黄海机械厂)、锦屏林场。
行政区划调整后,全市各县区的排序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各派出机构和功能板块的排序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连云新城、新海新区。

区划调整是为更好“在一起”

关于我市的区划调整工作,几届市委、市政府酝酿多年。在赣榆设区问题上,早在2007年,就开始进行实质性筹划准备。
几年下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一心三极”城市发展规划和“一体两翼”产业布局的深入实施,各方面条件在不断成熟,赣榆设区的需求也更加迫切。这次赣榆设区后,可以极大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完善产业发展布局,同时也为赣榆真正融入主城区发展提供了新契机。
在新海城区合并的问题上,多年之前,我市也曾有过类似的考虑。新浦区、海州区地缘相接,政区面积和人口规模都相对较小,特别是海州区作为小区,政区面积、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更小,很难支撑全区的改革发展任务。实施区划调整后,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建设发展的集聚水平、集约程度,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
今天,赣榆区、新的海州区和南部拓展区指挥部将挂牌,开始按照新的行政区划和组织架构运行。我市还将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和支持地区发展。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赣榆区跨越发展的意见》,推动赣榆区积极融入港、产、城联动发展。关于新设立海州区有关政策,我市在人员安排、财税政策、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服务保障政策等方面也都有明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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