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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执行保障

发布时间:2020-12-13 22:33:52

1. 唯一住房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二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予以执行。何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界定:(一)被执行房屋的间数、面积、位置、价格等基本情况;(二)被执行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三)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能力。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 年12 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还明确了严格的条件和操作程序。首先,人民法院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强行迁出。其次,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这一规定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因此,当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时,并不能当然地认定该房系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予处分,而应该从房屋的基本属性、是否抵押、居住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生存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
如果住房面积较大,已经超过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该房产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由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如果对一套房屋不能采取司法强制措施,那么就会出现恶意逃债者居住超过生活必需的房产,比如,住一套别墅,一套非常宽大的房屋,而法律对其无可奈何的局面,这对享有合法债权的申请人极其不公平,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秩序。特别是在基层法院,许多执行案件是交通肇事、伤害、赡养费、劳动报酬案等,有不少申请执行人无钱看病,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同样面临生存权问题,而且是债权和生存权的竞合。因此不论是站在维护市场法制秩序的角度,还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于超过生存必需限度的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都是必要的。
“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认识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对一套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具体实务中既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被执行人的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注重执行实效。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2. 唯一住房会被强制执行吗

法院是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的。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专屋,人民法属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 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3)唯一住房执行保障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执行主体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 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唯一住房,怎么办

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调解。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版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明权确表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5. 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回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答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6. 最新法律解释唯一住房法院强制执行吗

唯一住房一般无法强制执行,不过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不是绝对不能执行内的。

在司法实践容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房屋。由于执行的是房屋,要想以房屋对应的价值偿还债务,有个前提就是房屋一定要“变现”,而房屋变现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根据上述“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既然只能查封,不能变现,那结果就是“唯一一套房”是不能强制执行的,长此以往,不能强制执行的说法就流传开来了。

拓展资料:

“债务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这个说法随着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正式实施流传开来。一时间,欠债人暗自得意,债权人惴惴不安,银行也因此提高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门槛。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真的是大错特错了,因为拒还房贷不仅会影响信用记录,还可能面临房产被拍卖的风险。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已经于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指出,对恶意拒还贷款的“老赖”,银行有权拍卖其自住房。

7. 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系对适度执行原则的误解,也是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误读。简单地认定“唯一住房”就是“生活必需”,既不符合适度执行原则的初衷,也易使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规避执行。所以要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住房与“唯一住房”,之间不能划等号。本案中朱某的住房达124平方米,这个面积远超“生活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只能是适度保护,而非毫无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虽作出“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但不能得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结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可以看出,法院并不是毫无限制地保护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3、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8. 唯一住房如何豁免执行

唯一住房豁免执行如下:

1、向执行法院提出是唯一生活住房,执行法内院按理不能处置。

2、《最高人民容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9. 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是什么意思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如果被执行人的住房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9)唯一住房执行保障扩展阅读:

《查封规定》中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较大区别,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具体分析。

“唯一住房”是指中国公民在境内合法拥有用于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

判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需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被执行房屋的间数、面积、位置、价格等基本情况。

(2)被执行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

(3)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能力。

(4)其他因素。在判断是否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除了考量房屋的因素、被执行人的因素外,有时还需要考量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情况、被执行人户籍与房产是否一致等其他因素。

在民事执行中,此种“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范围内,一旦超出需求,人民法院就可能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最高法院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银行人士表示,这个《规定》出台意味着法院可以接收银行申请,拍卖被执行人这唯一一套住房。《规定》同时给了6个月的宽限期,但宽限期届满后,法院可以做出强制迁出裁定。《规定》也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自己没办法找到房子住的,银行也应为其提供临时住房。临时住房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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