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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13 01:26:11

⑴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业期间可以领吗

住房公积金在离职的情况下是可以领取的。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1.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

  2.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

  4.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所以说房公积金在失业期间是可以申领的。

⑵ 在潍坊不是市区户口可以办理廉租房吗

一、只有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才可以申请廉租房的。具体可以参考当地人民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为准。
二、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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