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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房和城乡监督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12 22:20:44

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Ⅱ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形: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以及在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证件的;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六)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处理或者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
(三)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行政执法争议。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被监督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但可以提请行政机关重新核审其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待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登记立案。
被监督事项正在或者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程序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监督的行政机关。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该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作出的撤销决定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外,必要时可以同时决定由该行政机关在限期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
行政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在30日内将纠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报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
被纠正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依法予以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督促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因财物损毁确实无法退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督促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并在接到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Ⅲ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网站是什么呢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网站:
http://www.cqss.gov.cn/website/cqss/index.aspx?fcol=212。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地址:成都市高升桥南街11号。
协会职能:
1、工程质量管理职能
负责规划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审查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并对各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和业务指导;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有争议的工程质量进行仲裁;组织“天府杯”评审;受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质量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受建设厅委托,设立专门备案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等。
2、建设工程监理职能
负责办理全省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年检,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培训、发证上岗;掌握全省建设监理动态,发布建设监理信息,出版有关刊物,组织交流建设监理工作经验,制定全省建设监理工作相关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指导四川省建设监理协会开展工作。
3、建设安全管理职能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有关建筑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划、管理全省安全检查及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向建设部汇报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负责全省建筑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掌握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状态,组织召开全省建筑安全工作会议,组织交流工作经验,评选表彰安全工作先进集体、个人;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业绩评价、年审换证;负责规划、管理全省建筑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督促企业为从事危险行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4、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职能
负责全省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所)及其他向社会提供工程质量检测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规划管理和业务领导;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质量的检测;监督检测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科技成果鉴定;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培训认可;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其实施。
5、工程质量安全直接监督职能
负责调查处理受监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工程质量。同时,对受监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Ⅳ 四川省安全监督局查询要怎么查

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统一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查询时间是拿到特版种作业操作证次权月10日以后查询。
根据总局140号令,从2011年6月1日起,证件编号已改用身份证号码,即:需查询信息的同志只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和以身份证为证书编号即可查到获证信息。

Ⅳ 国家哪个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地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地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四川住房和城乡监督督管理扩展阅读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Ⅵ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由谁,何时颁布和实施的

文件号:抄成建委发[2011]28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Ⅶ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实施评估,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奖惩。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建立和公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研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以主动监督为主,加强事前、事中控制,采取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一)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四)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和公开听证。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监督事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组成特别调查组。特别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
监督事项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指定监督检查或者组织异地交叉监督检查。被指定或者参与交叉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

2018年机构改革,安监部门已经撤销职能并入新设立的应急管理部门。四川省安监局撤销职能并入新设立的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你网络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即可。

Ⅸ 四川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关于取消16个执业资格的通知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 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 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 月30 日
13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1 四川省建造员执业证书
2 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租赁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专职试验员培训合格证
4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主任资格培训合格证
5 四川省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6 四川省白蚁防治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7 四川省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8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书
9 司钻员、描述员(工程勘察类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10 四川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1 四川省燃气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2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证书和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
15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

Ⅹ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七)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八)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九)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少于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批准,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工作秘密;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联系并指导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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