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无锡市东景家园是哪个小学中学的学区房
一是东景家园是哪所小学中学的学区房无?七是东景家园,应该是东营校区的小学和中学的学区房
⑵ 无锡发布共有产权保障房新规 停止经济适用房实物分配
(记者 计思敏)8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前发布的《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央领导“房住不炒”指示精神,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作出了新的部署。2018年12月以来,国家层面先后3次召开全国72个重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在“租购并举”总体框架下,优化保障房供应方式,停止经济适用房实物分配。
此外,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无锡市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一城一策”),明确要求无锡市必须改革配售型保障房供应体系,建立共有产权房保障房供应体系,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伴随着《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地,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根据8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政府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份共有的保障性住房,其产权份额按照保障对象和政府各占50%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代为持有。
《暂行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保障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一室户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二室户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考虑到国家人口政策的变化,《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中,可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户,仅向有不同性别子女且子女均大于8周岁(含8周岁)的申请家庭供应。
无锡住建局认为,与以往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相比,共有产权保障房单套户型更趋优化,单套房屋的建设标准作了一定程度的放宽,以更加贴合住房保障家庭的实际需要。
按照要求,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请家庭,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年满35周岁;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5年;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金融资产、车辆等情况,符合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按照规定,取得购买资格后,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并且应当按照核准时序的先后进行轮候。
《暂行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5年期的封闭管理,并按照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时间节点,并作了以下规定:
1.政府回购情形。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因购房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购房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的等情况下,购房家庭可以退出所购买的房屋,并由代持机构予以原价回购。
2.购买政府产权。《暂行办法》规定,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可以按照原购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超过5年的,按照实施机构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价格进行确定。
3.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暂行办法》规定,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经代持机构同意,可以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同等价格下代持机构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可以上市按照市场价转让,取得的售房款在扣除双方的原购房款、税费等费用后,增值收益按照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⑶ 无锡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扩建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经建设部门审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第三十一条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重新订立。第三十二条 拆迁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拆迁补偿金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拆迁补偿评估后,拆迁补偿款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足5万元;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指定地点、层次的房屋供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租住,拆迁人应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给予酌情照顾,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协助补偿
⑷ 无锡市的保障性供房是怎样申请的,有什么条件
信息来自
http://www.wuxi.gov.cn/WebPortal/AskAnswer/Gov_AskAnswer_Info?AnswerID=77835699-4f7f-485b-8a13-04e800b3b3b1
前我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中夫妻专双方至少1人具有无锡市市属区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
3、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请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登记申请。
⑸ 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不管你信不信 反正我不信
有多少无锡一线工人中的外地兄弟姐妹审请到的?没有
有木有可能审请到?没有
看看那些条件.有一样为我们外地人设计的吗?没有
你可以去试试 但不能指望无锡本地人给你希望和梦想
⑹ 无锡市申请经济适用房92批怎么还没开始选房
当地人民政府住房来保障主管部门自会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⑺ 无锡市保障房资格审批最近一次是啥时候公布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至少1人具有无锡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2008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为;申请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申请家庭无房或原住房面积在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优先供应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请查阅 (锡政发〔2008〕84号)文件《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⑻ 无锡市公租房72批在那里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版可以优先安排公共权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