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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1 10:54:46

1. 武汉市私人住房出租减一个月租金吗

4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8部门与9位个体工商户代表面对面交流,了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根据税务部门的政策,私人房东减免租金的,可减免房产税。
座谈会上,几位个体户代表同时提出,个体户租用的国有资产商业用房租金减免政策没有全部落实;个体户租用的私人门店,享受不到对租用国有房产的免租政策。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有性质房屋落实租金减免的情况,将立即进行监督、督促;对于个人性质房屋,将积极参与沟通协商,鼓励合理分担。
同时,为了鼓励私人业主为个体户适当减免租金,武汉税务部门已经出台政策:出租方为个体户减免一个月租金的,将免收一个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两个月,可享受半年免收;减免三个月将全年免收。

2. 武汉一公房的承租权变更问题,合法还是非法

根据《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 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 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十三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 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圣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明。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 非住宅一式三份, 民用住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 须先按规定力、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住后,返回力、理。
(四) 《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 《审批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五、凡未按规定审核或采取隐瞒手段提供伪证而力、理的过户、分户或更名,新签订的“租约”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房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凡上级机关发现错力、的过户、分户、更名的案件,有权进行纠正,并限期督办, 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纵横法律网 张奕律师

3. 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是什么

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创新发展战略,推进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人才住房券)(以下简称“房票”)是指政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用于租购房屋的补贴凭证。

第三条市区招才、经信、招商等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房票发放对象申请受理、发放工作,房票所需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预算。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接收房票,负责房票结算工作。

第四条房票发放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相关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房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予以收回,并按规定使用,并将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4. 武汉申请公租房标准出台

■公租房标准单身无房职工首次纳入申请对象 ■我市首批公租房下月起接受申请 备受市民关注的公租房政策终于出台了。昨天,市房管局公布《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申请公租房标准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可申请公租房。从下周二(11月1日)起,洪山区900套公租房将率先接受申请。 申请公租房标准新就业职工首次纳入保障房 以前我市经适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只针对武汉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大量在汉工作的新就业职工一直无法享受到保障房。今年我市新推出的公租房,除了面向武汉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首次向新就业职工敞开怀抱,将其纳入保障房范围。 由于目前我市公租房房源有限,想要申请还有相当的公租房标准“门槛”。比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必须有一年以上工作合同;新就业职工毕业超过5年就不能申请。 申请公租房须先办资格证 要想申请到公租房,首先要办理公租房资格证,申请的大致流程与办经适房、廉租房申请程序差不多,由于要经过街道办、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多部门审核,因此周期不短,但不会超过60天。 我市今年开建的公租房,大部分要到明年,甚至后年上市。因此,现在除了洪山区,其他区都暂时还没有接受申请。据悉,洪山区从11月1日起,就可以先开始办理资格证。公租房资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申请人在期满3个月前可重新申请。 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房少人多怎么办?经适房采用直接公开摇号的办法,摇到谁是谁。公租房的操作办法不一样,根据其居住者具有流动性的特征,采取排序轮候制度。轮候顺序不是“一锅粥”排序,而是通过摇号确定具体某个公租房项目某个户型的排序,这样就不会发生“打架”、“碰车”等状况。 有公租房资格证的人,也要参与公开摇号,摇出的不是直接确定租哪套房,而是你在某个公租房项目某个户型里排第几位选房。摇号确定顺序后,如果有房源,申请人就可以选房,没有房源则按照顺序等房源出来再选。 申请公租房标准30%租金政府买单 物业费自理 住公租房与廉租房有什么不一样?廉租房租金采用“暗补”方式,直接抵消了租金,不少家庭当月只要交几十元租金。而公租房租金是按照市场价格,政府补助改成了“明补”。由住户先缴全部租金,然后再发放补贴,补贴公租房标准按同类住房平均市场租金价格约30%比例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5. 武汉给住房租赁市场提供哪些支持

武汉市房管局不久前公布第三批29家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和9个住房租赁试点项目名单。至此,武汉市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已增至56家,试点项目增至14个。按照武汉市出台的住房租赁市场扶持政策,试点企业和项目将在金融信贷及税费等方面享受到多项优惠政策。

2018年1月,由武汉市房管局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打造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共享系统正式上线,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同时,该平台对接住房租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实现住房“租赁超市”和“金融超市”的结合。至3月底,系统累计房屋核验8462笔,合同网签10298笔,租赁备案9993笔。

6. 武汉市廉租房制度

有哦,廉租房是政府提供的,很便宜的,而已申请了廉租房还会有相应的补助,比如肉类补贴费啊什么的,但是楼主够穷吗?呵呵.一般武汉本地人家里不会特别穷的哦,不晓得你们够不够条件.
从本月起,武汉各开发区(含东湖风景区)和远城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租金核减、配房租赁三种住房保障了。

昨日,武汉市公布《关于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决定本月起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从中心城区扩大到所有开发区和远城区。保障范围为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方式分为三种: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实行租金核减,按标准租金的50%核减租金;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需要进入市场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租金补贴;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实行配房租赁。

其中,租金补贴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补贴部分为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东湖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东西湖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8元;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4元-6.5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介绍,即日起,各区国土房产部门在受理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应按“凡申请必受理,凡符合条件必保障”的原则进行。

此前,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仅限于7个中心城区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该市计划,到2010年,全市3万余家庭将通过廉租房制度解决住房困难。

附: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

(三)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7. 武汉廉租房的政策是什么啊

2009年11月24日,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范围的通告》,其中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首次被纳入廉租住房配房保障范围;同时,今年该市安排的7500套廉租房已开始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此前武汉廉租房配房租赁只针对城镇低保无房家庭,而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只能享受租金补贴。11月2日,武汉市政府关于《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修订意见决定,2009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对象由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扩展至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昨日发布通告规定,申请廉租房配房租赁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满足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400元以下(含);
3、家庭现无房(无自有产权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
满足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准备住房保障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无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需申请廉租房配房租赁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此次7500套廉租房分布地如下:
江岸区:东勤佳苑、晟蓝花园;江汉区:君安花园、香缇美景、颐和家园;硚口区:紫润明园、古田帝园、汉口城市广场(部分供江岸、江汉区);汉阳区:桥机嘉园、十里和府、龙江庭院、锦华华庭、黄金口岸、赛博园;武昌区:堤东花园;青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洪山区:军威苑(部分供武昌区)、东方雅园(部分供青山区)。
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市政府力争在3年内使全市4万户符合廉租房政策的困难家庭住上廉租房,实现“应保尽保”,扩大廉租房配房租赁保障范围正是推进该项事业积极政策之一。“不过目前仍会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未来随着廉租房集中建设推进,会有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廉租房配租。”

8. 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具有哪些权限以及如何买断

对于公房,在拆迁时,承租人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如果拆迁时是调换产权,承租人也可以优先承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的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希望你能够找到答案

9.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条例生成背景

2013年8月1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第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专条例》,属经过多次修改,条例中禁止实施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新增“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条款,这意味着建“胶囊房”属违法行为。
据悉,武汉市很多居民楼房被业主私自改装,一套隔成多个单间进行出租,这种房间因面积小、价格便宜,被形象称为“胶囊房”。因“胶囊房”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所以一直无法取缔。《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将“胶囊房”列为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将由区房 屋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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