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沈阳市城乡居保2020年为什么没收
沈阳市城乡居保2020年为什么没收?因为是今年疫情特别严重,所以沈阳市城乡居保2020年没有收,因为国家特别照顾这些人
『贰』 沈阳的城乡结合部都有哪些
首先,未来十年,浑南区将成为市中心,也就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增加“另一个沈阳市”,
其他的你说的那些我就不反驳了,因为你根本不懂。
『叁』 沈阳市四环内都属于城镇户口吗
不是复的。辽宁省制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肆』 想知道: 沈阳市 沈阳市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在哪
区城建局和平区南五经街8号
区房产局和平区砂山街98号
『伍』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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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文件
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劳社发〔2007〕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7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3500份)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非从业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坚持低水平起步,从市情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人群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平衡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残疾人联合会,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指非低保或非低保边缘户的、未就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下同)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下同)。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女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水平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80元。
二、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三、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陆』 沈阳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是个什么性质的设计院
请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南京市中山南路342号 4405600
南京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南京市太平南路151号五楼 4453458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7号 025-3341683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 南京市西止马营12号 2202762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南京市升州路289号 6624557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南京市铁管巷13号 4704465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中山南路189号 4402033
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光华门外海福巷1号 025-4496514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 南京市大阳沟98号 4599763
南京军区空军勘察设计院 江苏省南京市大光路48号 254617663
南京勘察工程公司 南京市大光路26号 (025)4593191
南京市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 南京市北极阁11号 6631661-8705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同仁街31号 7718808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中央路117号 3210736
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中山北路200号 3313491
江苏地质工程勘察院 南京市宁丹路11号 2414185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设计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安德里30号 2422394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宁夏路马鞍山一号 3711180-8700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南京市虎踞北路21号 3312819
南京军区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黄埔路3号 025-3381491
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鼓楼新村1号 3739064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南京市北京西路22号 3300300
江苏省化工设计院 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 6639303
中国建筑东南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宁海路三省里2号 6636574
国家建材局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汉中路209号 6611333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慈悲社二十号 4718172
南京军区建筑设计院 江苏省南京市华侨路26号 3387442
煤炭工业部南京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 8854998
金陵石油化工设计院 南京锁金村78号 025-5098958
化学工业部第二勘察设计院 南京市大厂区凤凰南路160# 7791658
南化集团设计院 南京市大厂区葛关路268号 7797866-2004
扬子石油化工设计院 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扬子石油化工设计院 7782353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四牌楼2号 025-3793178
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市四牌楼2号 253603106
『柒』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城建局是什么关系
市建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设市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勘察设计市场以及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与管理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起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编制下达全市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城建资金的来源渠道;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参与城市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对全市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三、承担城建项目的监管责任;负责城建计划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协调解决城建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和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管理和配套建设工作,依法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停、缓建项目进行调查处理;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管;拟订市场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建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统一管理工程建设市场;负责建设市场准入的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对全市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编制补充市建设工程一次性单位估价表;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市政、公用、建筑施工(含装饰装修)、安装、环境施工、商品混凝土和构配件生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监理咨询、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埠(含境外)建筑业企业进沈施工的监管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技术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与设计招投标管理;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编制建设工程抗震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
十、负责公用事业管理工作;编制供水、燃气和城市客运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和安全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市供水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墙材改革、散装水泥、住宅产业化和建筑材料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拟订新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住宅产业化计划,推广新型建筑材料、部品及地源热泵应用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综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城市道路、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在沈铁路、民航、邮电等单位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责任;负责编制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境治理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城市建设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六、研究拟订建设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和组织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行业相关人才的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培训和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建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市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制定行业作业标准、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指导监督执行。
(二)负责编制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和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设施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资金计划,经市政府综合平衡后,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设施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规划、设计方案。
(四)承担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方面和市政工程建设市场行政审批的责任,负责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和市场准入工作。
(五)承担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责任;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资质审核,监督管理市政、园林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捌』 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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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站查询:打开网页,点击信息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查询附加码,查询条件附加码可以使以下几个号码之一:社会保障卡序列号/医保卡号/养老保险职工编号/养老保险缴费代扣银行卡后六位。填写信息完毕后点击提交。
『玖』 男60岁未婚无退休无房,沈阳市有照顾政策吗
不仅沈阳市,全国范围内对困难家庭和困难人群都有照顾政策。那就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到当地社区了解情况,符合条件即可申请低保照顾。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并长期居住的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五)实事求是、因户制宜、以人为本;
(六)政府保障与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工作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低保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城乡低保包括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对可以确定原有户口性质的,按照原有户口性质界定城市低保或者农村低保;对无法确定原有户口性质的,按照拥有土地情况界定,有土地的按照农村低保条件申请办理,没有土地的按照城市低保条件申请办理。
第九条城乡低保以家庭为保障单位,申请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更多相关内容请参阅《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