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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住房保障的看法

发布时间:2020-12-10 07:02:50

『壹』 深化中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来讲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

此外,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工时制度、城镇住房制度等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贰』 中国的住房供给政策及现状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及相关政策
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邓小平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当时谈到住宅问题,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此后,房改大致经历了试点售房(1979~1985年)、提租补贴(1986~1990年)和以售带租(1991~1993年)等改革阶段,以及全面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确立(1994-1997年)阶段。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叁』 中国住房保障体系有哪几种

中国住房保障体系有四个层次的组成部分,救济性的保障、援助型的保障、互助型的保障、自助型保障。
住房保障体系,从客观规律和国际经验看,结合中国的国情,有四个层次的组成部分。基本保障以及大家所关注的今年的廉租房建设,以及其他的保障房建设,属于基本保障或者叫最低保障。我们把它归结为救助、救济性的保障,如同民政局发低保一样的。有一些重度残疾人、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家庭劳动力和人口需要负担严重不匹配的人的家庭,需要社会救助才能生存下去;如同我刚才说的,如果家里别说没有劳动力,就是有劳动力,挣的工资如果按人均达不到北京最低生活费标准,民政局有义务、有责任给你补到最低生活费。这就叫救济性的保障。廉租房就属于这个保障体系的构成。
第二个层面是援助型的保障,和救助型、救济型相去配的援助型,也属于住房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援助型的保障是指,自己有一定能力解决住房问题,但是不足,需要政府给予帮助。
第三个层次的保障,也是保障体系中的应有之义,最典型的就是公积金,我们把它称为互助型的保障。
第四个层次的保障,我们略为生疏,但是很可能是今后一个长期发展过程中住房保障中最重要的部分,自助型保障。其实这种保障体系是将来更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客观规律和国际经验的。与公积金账户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强制缴存的,是自愿缴存的,但是你往这个账户里存钱可以享受减或者免个人所得税。一方面,通过这种政府暗补的方式,给需要保障的人群提供了一个新的出口,另一个,也鼓励和促进人们对自己解决自己的住房需求负起更大的责任。

『肆』 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优点的缺点是什么

优点很多,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很多政策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但缺乏实施力度及法律效力。

『伍』 中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
(一)廉租住房
(二)经济租赁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租房补贴
(五)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陆』 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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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如何实现新时期我国房地产业的创新发展

1、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业的政策障碍已经扫除
备受关注的我国房地产领域何时向我国保险资金开放的问题,已于2007年5月经中国保监会原则通过,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我国保险公司进行房地产投资已原则上获得批准,保险资金投入房地产领域已无政策障碍。不过,目前尚未正式开始进行操作,因为保监会还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这是保监会首次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解禁问题发出的明确信号。至于实施细则何时出台和年内能否见分晓,目前保监会还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因为在实施细则出台以前,还需经过一个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实质性研究阶段,而这一阶段工作尚待正式启动。保险公司对房地产业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投资比例的上限有何规定,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有何限制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确定。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松绑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基金等领域的手脚,却并未对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房地产加以明确阐述,因此留给业内无限想象空间。国外经验表明:成熟和规范市场的房地产项目能为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和现金流入,符合寿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增加类似投资有助于保险公司持续改善投资收益率。然而,鉴于保险公司对房地产投资缺乏经验,在尝试投资初期应以类似于投资现有成熟项目为主,或以投资房地产基金等间接形式进入,以确保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控制。

2、汇率弹性增强使外资更多地进入房地产市场
央行于2007年5月19日就确保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发展而同时出台的加息、提高准备金率和增强汇率弹性等三项措施,对房地产业而言其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加息和提高准备金率无疑对贷款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而言都属负面的利空消息。而提高汇率的弹性则不然,因为当今宏观形势表明:汇率弹性的增加就意味着人民币升值的加快。而人民币升值的加快又意味着国外投资客热钱流入我国房地产的数量和时间将增多和加快,这将对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产生直接的影响。尽管目前我国资本项目还处于管制之下,但国际热钱总还是能够找到相关渠道暗渡陈仓,悄然进入我国房地产投资领域,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以及人民币汇率加速上升的三重利益刺激下,投资中国房地产将成为外商和外资规避风险和获取利润的更多选择。就国际惯例而言:一国货币的升值,一般就意味着其国内经济整体向好,投资机会较多,而且收益水平也相对可观。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币继续和加快升值将会带动外资和外商对我国投资的增加。然而,事实上在我国的许多地区,目前各个行业中的投资机会并非很多,有些产业已经或将要形成过剩的趋势,这与房地产开发投资领域高回报率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也就促使了国际投资热钱更多地将我国房地产投资作为资金追逐的投资乐土,因此人民币升值给房价上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新时期房地产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3、改变房地产增量与存量市场不平衡状态
进入21世纪,我国房地产业无论是现实供应量还是预期供应量都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与同期我国城镇人口增长及相关住房需求相比,即使考虑到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因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也是较为充足的。据国家统计局最新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各主要城市存量住房上市交易量不足住房保有量的1%。而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该比例一般接近15%。由于存量市场规模小而增量市场规模大,使得我国房地产由增量市场主导,存量市场缺乏对增量市场的价格平衡与制约机制。增量市场的价格主导了存量市场的价格决定,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决定方式。由此可见,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和房地产调控的不力,关键问题不在于新建住房的不足,而是房地产存量市场发展的严重滞后。因此,要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就应该从发展房地产存量市场入手,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推进住房产权制度的明晰化,对存量住房进行规范和管理。采取多种手段推进存量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包括推动房屋产权证的登记工作,清理原产权单位和住房所有者的模糊关系,明确界定房屋的产权。二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活跃存量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市场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引导建立和完善住房信息系统,规范和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三是减轻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鼓励和促进现有住房进入市场流通。四是适时开征房产税。对持有的房地产征收房产税,引导房产的有效利用,推进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4、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来加快保障住房供应
认真贯彻和落实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中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关键是要在各地加快建设和推出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健全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在保障性住房推出时具体怎样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状况进行审核就成了一大难题。今年以来,我国住房保障实质性工作全面启动,但建设主管部门里仍仅有两三个人在专门或兼职负责,显然同其巨大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国家建设部应该在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上进行调整,人员上进行充实,内容上进行细化,制度上进行完善,以确保我国为中低收入消费者谋福利的住房保障政策真正得到落实。住房保障主要是依赖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进行。像廉租房,所有投入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租金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因此,廉租房是最纯正的保障性住房。其次是经济适用房,它是有政府拨土地建设,在成本基础上加收3%的利润后出售给中低收入者。至于限价房,只是比一般商品房售价略低一些的商品房而已,并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范畴。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错误地理解和制定政策,对解决中低收入消费者推出的主要是限价房,而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推出少之又少,这种情况也将在今年加大力度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得以改进。

『捌』 中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各类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贫富差距尤为突出,人们在购房上没有得到最合理分配,中央在控制房价和限购上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我个人认为,我国在高科技领域30年来,有着巨大成就,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科技来加以控制。
1、人口户籍制度,必须要有重大改革。
公民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使信息共享最大化,比如说,户籍部门、房产局等部门,在个人办理业务时候,都可以及时掌握某某某个人和家庭成员、 收入、 购房、 购车等等信息。
2、加大个人和家庭购房分配制度,合理利用现有土地,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和绿化美化。
建议: 在限购命做出明确规定,1 、未满18岁的公民不得购房,2 、夫妻两人不得有多套房,如夫妻两人有一个孩子,只可以购房一套,依次往下推。在政策内可以出租。现有多套空置房,实行高额空置税,政府可以按市场价收回,进行统一调配,3、 在购房上实现计划政策,同时可以解决城市中拆迁等等问题的解决。有利提高公民生活水平,鼓励公民消费和旅游。

『玖』 请问中国保障性住房的现状怎样

哎,悲哀啊,首先说这ZF说的保障房数量就是假的数据,根本没有那么多;其次,以保障房名义建的房子多为福利房是因为ZF把福利房当作保障房上报到国家,其实它原本就是福利房,保障房不能产生GDP,地方ZF是不会有兴趣的;在次,虚假的保障房数据+部分的福利房冒充+极少数的保障房(恐怕大多数都会有质量问题)就给咱们这些所谓的P民住拉,我只能在这里友情的提醒下:住保障房要注意生命安全哦。

『拾』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哪些借鉴

新加坡的经来验只能证明小源国寡民比较容易治理而已
新加坡的那些制度在新加坡这个弹丸之地很容易实行,也很容易监督、管理,大多行之有效。而生搬硬套到中国的话,只会添乱而已。
例如:新加坡规定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去买组屋,移植到中国的话肯定一堆年轻人为了买房而假结婚。等有小孩之后还会有一堆假离婚的,这样两口子分别带上孩子可以算两个家庭,能多买一套组屋。
类似的还有很多空子可以钻,只有在新加坡这样的小地方才有可能监督到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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