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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怎么改革

发布时间:2020-12-10 05:39:43

㈠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取消住房公积金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目前没有取消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㈡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待遇怎么样听说事业单位改革会把自收自支的转为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转吗

这得看单位的性质,住房公积金,应该不算是企业吧,最不济也得是个公益性的啊,

㈢ 请问已经参公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怎么改

这个还太早吧,现在只是中央出了一个大方向,说五年内完成改革,现在怎么可能有方案。不过据了解,参公单位不参与这次的事业单位改革,仅仅是纯事业单位改。以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改,估计在中央都还没有提上议程。不过按照这几年来的趋势,如果以后参公事业单位要改的话,像公积金中心这种无明显执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单位,个人觉得很有可能改成事业单位

㈣ 住房公积金为何要改革 封寿炎

住房公积金为何要改革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解放日报 封寿炎

本报记者:封寿炎

访谈嘉宾:尹伯成(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解放评论: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列为今年工作任务重点,此前,该项工作已连续两年无法按计划完成。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有必要进行改革?

尹伯成: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买房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如何改进,以使这种作用发挥得更好的问题。最需要改进之处,在于更好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在缴存方面,住房公积金没有实现全覆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覆盖率高,民营企业覆盖率低,很多进城农民工更是没有覆盖到,甚至同一个单位里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参加。福利保障的程度也不同,效益好的单位往往多缴存,效益差的单位少缴存,甚至干脆不缴存。还有一些单位把住房公积金当成附加的福利,偏离了解决住房困难这个宗旨。

其次在提取方面,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问题。当然对于自住住房有很多解读,我认为应该重点帮助职工解决首套住房的购买。但现在的情况是,不管是不是购买首套住房,只要你缴存公积金在里面,并且符合政策规定,你就可以提取资金或者申请贷款。而且住房公积金没有找到很好的机制,去解决保值增值问题。如果你一直没有买房,退休之后才提取公积金,这个钱就贬值了,可能远远比不上缴存的多。

住房公积金还面临一种两难。如果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应该是有缴存才可提取和贷款,多缴存就可以多提取和贷款。但如此一来,就容易造成“济富不济贫”,甚至可能造成“劫贫济富”。因为低收入群体一方面缴存得少,可用贷款额度很小,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收入低,可能一辈子都买不起房,从而被排斥在公积金制度之外,结果变成收入低的群体帮助收入高的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但如果反过来,让贫困群体比富裕群体更多更好地享受公积金福利的话,又可能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这个两难如何解决,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难题。

解放评论:对于这些不足之处,如何通过改革加以改进?

尹伯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连续两年无法按计划完成,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但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东风,改革前景应该比以前更乐观。

我认为,改革的总体思路,还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逐步解决问题,推进改革。第一就是要扩大覆盖面,让更多人能够参与进来,享受这项福利。有些用人单位

由着性子,高兴缴就缴,不高兴缴就不缴;

高兴缴多少就缴多少,法律拿它们没办法。

这个问题要解决好。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

制度,公积金缴存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与此

同时,也要防止某些单位把公积金变成变相小金库,通过公积金制度为自己谋利。第二,要下工夫解决好有钱人享受福利、穷人无法享受福利的问题。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关键在于,要更加强调住房公积金惠及中低收入家庭买房、租房这个宗旨,更加突出其福利性,而不能变成商品等价交换的关系。对于已经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如果再次申请,就不能随便批准,否则恐怕不合理。另一方面,对于一辈子都买不起房的人,也应该保障他们的权利。比如说,公积金不仅能用于买房,也能用于解决其他一些与居住有关的困难,使买不起房的困难群众也能享受福利。

实事求是地讲,制度不可能十全十美,但要尽可能完善。住房公积金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但千头万绪之中,有一个重点,那就是要解决好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解决好穷人和富人之间的矛盾,不能让这项惠民政策变成只会锦上添花,却不能雪中送炭。

㈤ 怎样实现住房公积金改革创新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至今,住房公积金政策专已经取得了属长足的发展。当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中,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和内容也增加了不少,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存缴、提取公积金和贷款,更加注重的是实现公积金的增值,带动社会经济的进步。所以,怎样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实现公积金的增值是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改革会走哪个趋势,企业还是参公呀

基本上,还是会走让每个人,都能租的起房子的方向 ,现在买房,基本上就是一个笑话了。

㈦ 住房公积金改革新方案2017

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证明及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专网点领购《住房属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㈧ 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何改革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至今,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中,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㈨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这次《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主要有以下一些变化:
1、提取条件再放宽 可提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而在新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这对于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无疑是一大福利。
3、限高保低 加强法制监管 更显公平原则: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设定上限,为的是防止一些单位缴纳不正常的高额公积金,这也是公积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
另外,送审稿还加大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处罚力度,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而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送审稿也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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