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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复原有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0-12-10 03:18:19

⑴ 自主择业军官开始发放住房补贴了吗

我的朋友,按照2001年三号文件的指示精神,自主择业退役军官的住房补贴是参照安置地同级别的公务员进行补助的……可是,十年过去了,就我现在了解的内幕和掌握的情况看,这个文件至今没有被落实……可悲啊……我们还能有几个十年……最后,祝我的战友一切顺利了!!

⑵ 转业后还能申请住房补贴吗

住房补贴

(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记入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另外,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以上这些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关于相关的规定上文解释得很清楚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他们会为您作更专业的解答。

⑶ 部队军官现在每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多少住房补贴是多少

关于军人的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1)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由于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也就是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可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也是一次性发放。所以要买房的话,使用公积金要等到你转业之后。
另外,军人住房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一名士官住房补贴,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和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其数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选取的士官,才有该项补贴。
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其数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地区补贴:为照顾高房价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军人购买住房,而设置的一项补贴。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额=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平时不计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在购买住房、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六级士官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 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谢谢阅读!

⑷ 军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全国各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补贴统计根据本人不完全统计:全国好多地区如广州、厦门、上海、青岛、徐州等,都出台了退役金差额补贴的规定。如广州,从2003年1月起,他们在提高市直各机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对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相应增加,标准是:以营职(科级)每月增加100元为基数,正营由500元增加到600元,每向上一级按15%递增。如副团职(副处级)补贴由690元增加到805元,正团职(正处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由750元增加到885元,技术7级(相当于副师级)补贴由815元增加到965元。此外4个节日,原每个节日补贴1000元,春节补贴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1500元,其他3个节日补贴标准不变。(摘自《中国转业军官》2003年第4期26页) 江苏徐州市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师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团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营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新华日报作者:江大伟)。重庆市正师职1000元;副师职900元;正团职800元;副团职700元;营职600元。安徽芜湖创业补助副师职12万元、正团职10万元、副团职9万元、正营职8万元、副营职7万元。徐州补贴标准为师职干部每月发放地方补贴600元,团职干部每月发放地方补贴500元,营职干部每月发放地方补贴400元。湖南省娄底市安置任务内的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另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办法是:正团职干部补助6万元,副团职干部补助5万元,营职干部补助4万元。厦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级别地方补贴标准:副师 1200元 ;正团 1000元 ;副团 800元 ;营级 600元 。广州市目前在政策上对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待遇非常优厚。例如,一个团级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后,每月能够领取到4000元左右的津贴,并在医疗、养老等方面都有保障,完全没有后顾之忧。深圳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团职1200元,副团职1100元,营职1000元。

⑸ 双军人已退休,如何取住房补贴

军队人员按照规定申请支取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1)对于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批准的支付余额,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者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
(2)对于离休、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者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
(3)对于经批准自理住房的离休、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按规定先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支付一部分;在其腾退原军产房后,再支付余额部分。
(4)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离休、退休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个人的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
(5)对于尚未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时腾退军产住房后,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6)对于已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7)对于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8)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后,其合法继承人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时,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者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未租军产住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合法继承人。

⑹ 现在军官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怎么算的,也网上搜索过,还是有些不明白,请详细解答一下,回答好的再加分

你好:军人的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住房公积金,一是住房补贴。
军人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军人个人在服役期间由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月缴存的一定数额专门用于住房支出的资金。关于军人的住房公积金,目前都是空帐户,因为没有跟地方挂钩,所以你只能看到数字,没有用处的。只有退伍、退休、失去劳动能力、离开所住城市或死亡等情况下才能申领,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你积累的一笔个人财富。
(1)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由于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也就是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可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也是一次性发放。所以要买房的话,使用公积金要等到你转业之后。公积金这个基金数量多少由军区和军兵种自己制定,报总后备案即可,数量很有限的,至今也没有对外公布算法。
军人的住房补贴,采取的是“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办法。
军人住房补贴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计算公式为: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军人住房补贴的地区补贴在购房时,或转业、复员时,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军队师职以下人员与中央机关各职级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正师职120、副师职105、正团职90、副团职80、营职70、连排职60平方米;六级士官,军龄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根据军队住房面积标准沿革情况,参照师以下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提高幅度,军职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暂按正军职180、副军职165平方米计算。

⑺ 军人住房公积金不用复原后会给吗

可以,现役军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1、依据《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军人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是为有购房需要、家庭有一定偿还能力,但资金还有一定缺口的干部士官,拓宽筹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帮助个人减轻购房负担。

2、哪些人可以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士官,在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1)家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3)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4)提供符合协作银行规定的贷款担保;
(5)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
(6)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者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7)信用状况良好;
(8)军队及协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9)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仅限一方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的贷款限额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借款人贷款限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执行,一般不得超过40万元;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超过40万元的,按照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借款人具体贷款额度,由协作银行在军队明确的限额内,根据其偿还能力和个人信用等级确定。

5、申请的贷款期限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借款人具体贷款期限,由协作银行在军队明确的期限内,根据其偿还能力确定。

(本解答由西部战区空军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王茂生提供)

⑻ 部队复转军人货币化住房补贴从何时开始计算

军人住房补贴,是指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人的住房补贴,采取的是“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办法。
军人住房补贴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计算公式为: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军人住房补贴的地区补贴在购房时,或转业、复员时,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师职以下人员与中央机关各职级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正师职120、副师职105、正团职90、副团职80、营职70、连排职60平方米;六级士官,军龄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根据住房面积标准沿革情况,参照师以下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提高幅度,军职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暂按正军职180、副军职165平方米计算。

⑼ 军人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标准每个月是多少

关于军人的住房公积金,只有退伍、退休、失去劳动能力、离开所住城市或死亡等情况下才能申领,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你积累的一笔个人财富。

  1. 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 由于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也就是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可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 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也是一次性发放。所以要买房的话,使用公积金要等到你转业之后。另外,军人住房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一名士官住房补贴,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和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其数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选取的士官,才有该项补贴。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其数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⑽ 军人因离婚军队就不发住房补贴对吗

核心内容: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军人住房补贴的分割。
军人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财产外,也有一些特殊财产,如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退役医疗保险金、优待金、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等等。对于这部分与军人身份有关的特殊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归属。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悉慧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上述规定,军人离婚时的的特殊财产可分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两者性质均兼具的财产:
(一)纯属军人滑陆凯一方个人财产的信唤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中,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属军人个人财产二、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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