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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个体选择

发布时间:2020-12-09 18:45:25

⑴ 如何正确的选择注册公司地址

公司在成立时,需要在选定一个地址作为公司的注册地。那么,作为公司注册地的地址是否可以随意选择?选择注册公司地址有什么注意事项呢?接下来企盈小编就带您来看看吧。
1、公司注册地址的房屋可以是租赁的,也可以是自有的,但必须要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协议等。无论是您租赁或自有的房屋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必须要求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所以您若是租赁的办公场所,必须要房东提供产权证明。
2、公司注册地址房屋产权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所以在选择公司注册地址的时候所租赁的房屋尽可能是个人的,这样注册登记时的手续相对简单。
3、公司注册地址的房屋产权性质可以是住宅、商住、商业、办公、写字楼等,所以公司地址若是注册到自己的家里也是可以的,若产权性质为住宅或商住的,待企业名称核准下来后提供当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4、新政策规定同一个地址是可以注册多家公司的。
5、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地址若是变更,尤其是跨区变更时的税务变更手续十分麻烦,所以尽可能确定好公司注册地址的稳定性。

⑵ 个人如何缴纳社保

一般自己能交的社保只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像其他的生育险,失业险之类的自己是不能交的。

养老保险的流程:

1、去你户口所在区的社保局办理,最好去之前打电话当地的社保局。

2、需要带的资料: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3、一般每月交多少钱,在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会给你算好,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将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养老保险最少要累计交满15年。必须等到你退休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医疗保险的流程

1、如果是城镇居民的话,购买城居医疗保险,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到户口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或者社保所缴费登记,即可购买。

2、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一般村委会会通知你什么时候交,会统一办理。

3、如何你是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

(2)保障性住房个体选择扩展阅读: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2]

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

单位1%,个人0.2%;

工伤保险

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

以北京市为例,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09年下半年起,北京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⑶ 没有社保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社保也可以申请公租房,只要符合规定要求即可

一、申请公租房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3)保障性住房个体选择扩展阅读:

申请公租房材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第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第一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5、离异人员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房屋财产分割证明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5、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6、房产证明和户籍地房产证明

7、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

⑷ 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不再征收)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保障性住房个体选择扩展阅读: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2、其他具体细项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⑸ 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如何缴纳养老金

自谋职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2、农村户口的人员、外地城镇户口人员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且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我市的人员,可按我市城镇户口自谋职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
3、外地迁入我市的城镇户籍的自谋职业人员按我市城镇户口自谋职业人员办理。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自谋职业人员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我市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
2、为方便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上款规定,确定若干档次的缴费基数,供自谋职业人员参保时选择。
3、自谋职业人员按当地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自谋职业人员每月25日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目前为11%)、办法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金额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乘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记载,并按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相同利率和办法计息。
3、自谋职业人员出国定居后,应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自谋职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仍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领的也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自谋职业人员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自谋职业人员被单位录用,或流动到外地的,须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1、自谋职业人员在法定劳动能力期间从事有报酬劳动的,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1992年1月1日以前自谋职业的,须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员领取《手册》后中断的时间可按规定补缴);1992年1月1日后自谋职业的,从自谋职业之月起补缴。
2、补缴办法
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员由本人持《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与市就业管理部门签订的《职工档案委托管理协议书》,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填写《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未领取《手册》人员,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居民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补缴一律按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我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年份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缴。
六、缴费年限计算
1、自谋职业人员在我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作缴费年限;我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自谋职业期间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2、自谋职业人员在法定劳动能力期间确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须经市就业管理部门认定后,其未从事有报酬劳动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计缴费年限。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自谋职业人员自谋职业前从事过特殊工种、档案中有确切记载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并按有关规定折算缴费年限。
3、自谋职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经本人申请,由代管档案部门为其办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手续,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4、参保自谋职业人员死亡及退休后的其他有关待遇,按城镇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享受。
5、自谋职业人员经批准退休后由社区进行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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