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尽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本市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化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在《通知》和《方案》规定的统一政策和本意见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三者合理负担。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按全市统一房改售房政策,加快自管公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推进自管租金改革,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全市统一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让,适当加快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公房租售比价合理化;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按不低于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采取多种渠道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四)有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企业应根据《方案》的精神和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补贴制度。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不低于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六)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合作费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七)通过危旧房改造,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八)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配租。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九)企业单位停止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企业所处地段一套建筑面积为6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与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
(十)住房分配货币化对象为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企业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住房标准。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未达到上述住房标准的职工。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如简易楼、筒子楼、平房等)的职工,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出现住房视同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超标处理。
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已按房改售房优惠价购买住房的职工,在补足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个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之差后,企业可按无房职工的标准向上述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十一)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对职工实行货币分配:
1、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即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
2、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3、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4、老职工自实施一次性发放,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新职工按月发放;
5、企业对职工现有住房资产评估作价,住房价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差额发放住房补贴;
6、其他方式。
(十二)企业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可参照机关公务员住房补币标准,并根据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商品房价格水平、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职级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三)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及《有关财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企业发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计入个人账户,按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用于购买、建造、维修住房。职工账户资金余额在离退休时凭离退休证明办理支取。
四、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五)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房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作好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群众路线。企业住房分配化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核准程序报批后执行;批准后的方案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十七)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企业均应依照本意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以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可参照本意见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八)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权限范围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 2011年总后勤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后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 三、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工个人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待缴纳土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示的《许可证》,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解冻售房款。
1998年前,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后营字第35号)要求,由军地双方积极配合,抓紧报批;待批准后,可按前款办理。如军队单位拖延办理,可直接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反映情况。以利于敦促解决。
四、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经总后勤部批准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和由总后勤部下达计划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有关部门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测量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C. 关于住房补贴问题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D. 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政策已经出台,可是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希望方便研究生办理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支撑作用,促进高层次毕业生来青就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8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对在青就业的研究生发放住房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毕业生
1. 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其中,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
2. 毕业生户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单位为毕业生缴纳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
(二)留学回国毕业生
1.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012年以后来青就业;
2.具有本市户籍,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二)补贴期限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自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领取时间以三年内缴纳五险实际月份为准。
(三)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三、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国内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应按规定在“就业信息网”办理网上签约,并于30日内到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留学回国毕业生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四、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研究生住房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中,国内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留学回国毕业生申请材料报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到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其中,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不予受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内毕业生
(1)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派遣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6)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8)《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电子版。
2. 留学回国毕业生
(1)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被就业单位录用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7)《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电子版。
(二)补贴审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就业信息网”、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核查等方式,对上报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毕业生信息,录入“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信息库”。
(三)资金拨付
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处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毕业生;在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企业就业,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各区市财政局审核,由区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毕业生。
五、审查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享受住房补贴人员材料,认真核实申领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研究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备案制度,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
2.《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
3.《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社会保障局
附件1: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2:研究生住房补贴汇总表
附件3: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 关于重庆市住房补贴的问题
应该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2005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从2004年7月日起执行,之前有个99年的试行方案,我单位就是04年开始按试行方案执行的。
由于资金问题,一些单位可能还没有启动该项工作,不过我看到许多单位都在实施中呢。
另外的2个有关文件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93)、《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
注意几点:(1)05年的92、9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要计算实物分房面积;(2)实物分房面积按家庭(指夫妻双方合计)享受的建筑面积计算;(3)货币化安置也是要计算面积的,如单位出钱购买商品房安置,不过许多单位可能会隐瞒货币化安置的,这个不容易监督的。
我从2004年开始做这个工作,已经发放了1个多亿的住房补贴了,我单位可享受补贴职工近万人。
如果你和你爱人均无房(公有住房),按重庆市标准,正副科级的住房补贴达标建筑面积为48.88平方米,你无房,是全额补贴,分三部分:
(1)1999年7月以前的工龄的补贴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9907前的工作月数;
(2)99年7月-2004年7月5年60个月
48.88平米*6.8元/月.平米*60月;
(3)2004年7月至你单位实施时间的补贴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0407至补贴时间的工作月数;
单位启动住房补贴以后,就像公积金一样在职按月补贴,每月存入市资金中心专户,可以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支取办法同公积金
F. 锡林郭勒盟行署关于实行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通知
住房补贴,点击看详细住房补贴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住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工人要求的标准,发放现金补贴。购房补贴发放
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工资的平均价格地方政府具体确定,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和其它因素。
有针对性的支付工人的住房补贴。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参照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实施。
房屋改革政策已经购买了工人的面积规定不享受住房补贴住房的标准;公屋住户职工租赁住房后自动退出,住房补贴可以享受。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实行住房补贴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规定的标准。住房补贴
员工:支付给职工等于每的产品建设和住房补贴员工平方米面积的住房补贴面积补贴。补贴区域无房职工,由产品定义的住房补贴面积。补贴区域无房职工,根据住房补贴标准计算的面积。每个职工住房补贴负担由工作人员的单位。住房补贴应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工龄之前予以考虑。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有三个模块:一个国家的住房资金分配;第二是单位房子的资金;三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单位。
住房补贴基本形式:三种形式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每月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补贴。
(1)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老职工无房,在购买一次性支付工人。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他们获得基本的补贴差异各级干部职工和地区的一般标准,由于穷人的住房补贴形成,一次性付款购买的时间。
(3)每月补贴,主要针对新员工,在住房补贴的年龄按月计发。
G. 给员工住房补贴怎么写通知,公司住房补贴通知
这种补贴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可以说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既然是福利当然是可上下调整的。所谓的标准也只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
H.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局、办、内蒙古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指导各地做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目标合理,标准适度。各地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因地制宜,统筹协调。要统筹兼顾城乡差别,区别对待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要注意做好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改善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和解决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常住人口住房问题突出的,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加以解决。要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政府主导,创新机制。要着眼于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
(一)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划期内,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13-2015年各地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制度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规划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二)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期内,要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
(三)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到2011年末基本完成。2014-2015年,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地区2012年开始加快改造、整治。
(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实施住房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所有县、市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全国互联互通,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I. 一方所在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另一方还能享受吗
似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建议你自己仔细看看如下北京市的住房补贴政策相关文件: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略)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
(注意这条: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因与有房职工结婚而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保证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人员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
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
2、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中学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如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第一次购房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八、事业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且属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440元计算。
九、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因与有房职工结婚而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十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十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其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或停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论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四、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住房面积。
十五、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安居房(康居房)的,按078号文第(五)条第2款规定核定面积。
十六、职工按《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京政发[1984]139号)以三分之一价款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七、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半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八、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当地住房核定面积。
十九、军队转业干部退出原军产房并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包括转业安置费发给个人的),按07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计算的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与职工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包括基本补贴、地区补贴和发给个人的转业安置费)的差额计发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属于无房职工并已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二十、职工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职工本人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说明情况,不需要到街道办事处盖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职工本人承担责任。
二十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计算等按本通知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仍按07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落实我市企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64号)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由此引起本通知下发前已计发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有差异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