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保障证怎么申请 都需要什么程序和什么条件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以下是延伸的后续,包括配合调查和等待以及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Ⅱ 解读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9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基本保障试点配租配售摇号仪式在北京电视台演播厅举行。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经过6轮摇号,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户参加摇号家庭中的207户获得了房源。
正是在这一天,《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它标志着宣武区的试点工作圆满结束,亦标志着北京市将于10月份开始实行新的住房保障办法。
关键词一:条件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须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另外,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需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此外,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必须达到相关要求。办法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参考北京市建委在宣武区陶然亭街道率先进行的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试点工作的政策,申请家庭准入标准由过去的“年收入6万元以下”调整为分别按照每户人口数的不同而制定的相应的收入、住房、资产标准。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27万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63万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53万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5.29万元,5人及5人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
关键词二:审核
宣武区陶然亭住房保障试点提出了“市、区、街的三级审核”及“两次公示”的审核程序,将审核过程变得更严,监督范围扩得更广,因此得到了市民的认可。此前,位于崇文门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曾是北京惟一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地方。《办法》颁布后,符合标准的申请家庭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过程将继续推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这意味着审核工作重心下移,街道办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按照试点工作的程序,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时进行的还有社区内公示,实现邻里间的相互监督,特别是将对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复审则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并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媒体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建委。最终由市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备案并建档。至今,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办事处本市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试点已先后完成了3批共547户经济适用住房、18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的媒体公示。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资产状况及伪造证明的申请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责令其退回房屋,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出具虚**明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追究其责任。已骗购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的,将责令其退回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补足购房款。
关键词三:管理
《办法》颁布以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将由过去的开发商、买房人供需双方直接买卖变成政府备案公开摇号配售,而只有获得购房资格的保障住房申请家庭才能参加摇号选房。
新规定对过去5年内可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明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一旦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将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补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房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对名额分配管理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配售。以本次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户为例,他们其中17户家庭按照100%的比例获得廉租住房房源,82户特殊家庭按照100%的比例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108户一般家庭按照90%的比例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关键词四:保障
按规定,今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此次户型调整意义重大,使经济适用房告别了以往不限户型套型的历史,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基本保障住房这一概念的到位。
另据《北京住房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约21万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另外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约47万至60万平方米,约1万套,还将通过租金补贴的形式,解决其他约6.7万户“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北京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系统建设将在年底完成,3.83万低保困难家庭将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北京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开始受理市民申请。同时,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针对《办法》积极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Ⅲ 沈阳市住房保障办上级单位是那里
《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发布施行。今后,沈阳对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将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住房保障方式
Ⅳ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绍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Ⅳ 保障性住房要具备什么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要就具备什么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Ⅵ 保障性住房是什么意思
保障性住来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源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
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
的。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
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
(6)住房保障办办法扩展阅读
保障性住房的产生背景: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
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
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
产权。
Ⅶ 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近期,我市组织了第三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选房活动,此次选房活动历时天,共有1300多户申请户参加,参加选房的大多数市民都选中了自己满意的房子,高兴而归。 这段时间以来,我们也陆续接到一些市民的来电、来邮,希望进一步了解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政策。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林粟如、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请他们就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进行解答,并介绍了第三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有关情况。1、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答者: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林粟如记者问:我市已经率先在全国建立全覆盖、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请你就我市保障不同对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类详细介绍一下。林粟如:目前,我市已建立全覆盖、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只要是住房困难家庭,只要有住房需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都可以在住房保障体系中找到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途径。当然,这是要对号入座的,不同条件的申请家庭可选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也不一样。我市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可申请用于租赁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也可申请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房,这一类的申请家庭有一定的家庭收入和资产限制;另一类则是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统称为非低收入家庭,这部分人群不属于低收入家庭,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但是根据规定只要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无房户都可以提出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且不受家庭收入及资产的限制,这部分房源只售不租。记者问:许多市民在咨询中反映,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名称所对应的群体不太明确,能不能予以解释?林粟如:我市自2006年启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以来,围绕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已先后出台近20个政策、法规。由于社会保障性住房这项工作是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来的,没有相关经验可借鉴,因此,在政策制定之初,其保障范围只限定在低收入群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也可以购买,承租的称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购买的房源名称定为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去年国务院出台的24号文件明确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经济适用房,为了与国家政策一致,我市将原确定的40%及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称为低收入家庭,将已出台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77号)中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改按“经济适用房”名称组织实施,具体的操作办法不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非低收入家庭也希望其住房问题也纳入我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市委、市政府从支持帮助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适度保障的目标,并列入住房保障体系组织实施,该群体购买的房源名称定为保障性商品房。至此,购买保障性住房分为两类,一类是低收入群体购买的称为经济适用房,另一类是非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称为保障性商品房。记者问:同样是用于销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两者之间有何区别?林粟如:一是保障性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都属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二是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申请经济适用房要申报家庭收入和资产。三是售价不同,保障性商品房定价为岛内均价7000元/平方米、岛外50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岛内均价为4100元/平方米、岛外3100元/平方米。四是转让时,经济适用房原购买价格与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仅需向政府缴交其差价的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导价由市政府定期制定发布。记者问:有的市民想更清楚地了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和售价,能不能通过本报再向市民作介绍?林粟如:面向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标准主要根据同地段的市场租金评估确定,政府对不同收入家庭分别给予90%、80%、70%的租金补助,同时给予低收入家庭40%、低保家庭80%的物业服务费补助,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面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国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因此,其售价主要包括控制性建造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等费用,我市的经济适用房岛内均价在4100元/平方米,岛外均价在3100元/平方米。面向非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商品房因不属于国家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畴,其价格只能按照成本定价的原则确定,即由基准地价、建设成本及相关税费构成,该价格没有考虑市场因素,也不受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影响,因此,价格相对固定。目前提供的保障性商品房岛内均价约7000元/平方米,岛外均价约5000元/平方米。记者问:不同对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不一样,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林粟如:我市每出台一项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都会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政策解答,或者是通过举行大型的广场咨询活动进行面对面的解释工作。相关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等在各社区居委会都有公布,市民只要有疑问也可以通过电话:5106000、2098866(社会保障性租赁房)、2232624(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咨询,或者是登录 http://www.xmzfbz.gov.cn、 http://www.xmbzzf.gov.cn了解详情。应广大市民要求,下面就低收入家庭、非低收入家庭的准入条件再作一个介绍:1.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条件(1)户籍: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其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应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2)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3)收入:3人及以下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4)资产: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家庭资产不高于申请家庭年收入的4倍(即: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4-5人户不高于24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28万元),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家庭资产不高于家庭年收入的6倍(即: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不高于30万元,4-5人户不高于36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42万元)。家庭资产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的总和,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2.非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准入条件(1)户籍:申请家庭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 (2)住房:无房户。(3)单身居民满3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2、第三批选房有关问题解答者: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记者问: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选房工作社会比较关注,请郭副局长介绍一下,为了确保本批次选房的公平,市国土房产局在程序上是如何考虑的?郭俊胜:我们将选房规则、各种房型的顺序号码以及房源的详细情况包括坐落、朝向、结构、租金水平等信息,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目的在于让广大市民了解情况,让社会各界有效监督。首先,市国土房产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选房规则,确定选房日程表。然后,通过新闻媒体告知市民选房规则以及房源数量和分布等相关情况,并通过厦门日报和厦门晚报公布参加本批次选房的申请人轮候号码、具体的选房时间和地点。同时还通过居委会把选房通知书送达到每一位候选房申请人手中,确保他们能按时选房。为了让申请人详细了解本批次选房的情况,确保选房配租工作顺利进行,公房管理中心又在人民会堂底层举办了大型选房咨询活动,现场解答群众的疑问,并印发了大量的相关宣传资料供申请人选房时参考。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保障性住房咨询电话,了解本批次选房相关的情况。为了方便申请人实地看房,公房管理中心在各房源地点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引导申请人看房,向他们介绍房型、面积、租金以及小区的配套设施等相关情况。为了尽快解决申请人住房困难问题,在第一阶段选房结束后,市国土房产局根据放弃本批次选房机会的申请人人数,按轮候号码顺序递补,又组织了第二阶段的选房,使房源尽快地交给申请人。记者问:听说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选房有158户放弃选房,能不能介绍这方面的情况?郭俊胜:在前两批选房中,有一小部分申请人提出家中小孩准备中考、高考、老人病重需要照顾不方便搬家,但他们若放弃选房,轮候号码就会作废,住房问题又无法得到解决。根据这种情况,市国土房产局对这次选房操作规则作了相应的改进,允许申请人在本批次选房正式开始之前提出放弃本批次选房申请,保留轮候号码,等待下批次再选房。这样能使选房规则更人性化,同时也可以让轮候号靠后的申请户更早选房。对放弃选房多出来的房源,市国土房产局将根据可选房源的数量依次递补相应房型的轮候号码组织选房,直到本批次房源配租完毕。记者问:保障性住房工作万众瞩目,你们在选房操作过程中是如何体现监督机制的?郭俊胜:从第一批次的选房工作开始,我们就在选房前期,对房源信息、申请人的轮候号码、选房时间以及优先选房对象等相关信息通过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和厦门日报等平面媒体进行公示,保证市民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选房情况,接受市民群众的监督。在选房过程中,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国土房产局纪检监察室全程介入,进行监督检查,充分体现了选房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选房现场设置大屏幕,利用公开透明的选房系统,使申请人随时可见选房动态,把我们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此外,在每日选房结束后,将选房结果、剩余房源等相关信息在市国土房产局的网站和厦门日报、厦门晚报上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记者问:听说万景公寓还有部分三房型房源,为什么这次没有安排选房?郭俊胜:首批申请的7639户中所有三房型申请人均已在上一批选房中配租完毕。7639号之后的三房型申请人的资料还在审核当中。目前各区住房保障办正在抓紧进行审核,待审核公示后,剩余的三房型房源将在第一时间提供给申请人挑选。
Ⅷ 怎么申请保障性住房
不知您问的是不是公租房,如果是,请看下面的介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Ⅸ 如何申请保障房
申请保障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9)住房保障办办法扩展阅读:
2008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1、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Ⅹ 如何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资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职工个人所有,定向用于住宅消费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会性、互助性、保障性、政策性的特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在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2009年4月底,我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5亿元,归集余额23亿元,与2005年底(分别为15.9亿元和11.2亿元)相比分别翻一番,累计发放个人贷款近7亿元,与2005年底的1.7亿元相比翻两番,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37.5万人,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3827万元 ,提供廉租住房补充资金2000多万元,累计为近5万户职工家庭购房提供资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400万平方米,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住有所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党委、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任务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相比,与广大职工的需求相比,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保障作用的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在市区发展较快,在各县市发展较慢。公积金归集方面, 市直的归集总额超过25亿元,占全市的71%,其他9个县市区合计归集 10亿元,占全市的29%。在支取方面,市直的支取总额超过7亿元,占全市的70%,其他9个县市区合计支取3亿元,占全市的30%。在个人贷款方面,市直的贷款余额超过3亿元,占全市的83%,其他9个县市区贷款余额合计0.6亿元,占全市的17%。在不同性质单位住房公积金发展差距较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展较快,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发展较慢。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共计3817个,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干部职工33.78万人,目前,实际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3624个,占94.9%,干部职工31.45万人,占93.1%,人均归集住房公积金10500元;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共计4120家,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48万多人,目前,实际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420家,占10.19%,已参加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近6万人,占12.5%,人均归集住房公积金3330元。这充分表明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条件相对较差的职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有限。
2、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不足 。襄樊市目前个人帐户人均住房公积金仅6000元,按辖区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均价2500元每平方米计算,仅可购买不到3个平方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条例》中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目前各地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还有不小数量的职工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没有建立其他城镇就业人员自愿式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比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融资渠道狭窄。第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均,特别企业职工缴存比例低、数额少。
3、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偏低。从全市的平均水平看,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仅在40%左右,各县市区的使用率仅在20%左右,有的还不到15%。全市有近17亿元的资金沉淀在银行。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职工不完全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在加上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驱动,片面反宣传,致使职工在购房时多选择商业银行贷款。二是基层县市执行政策有偏差。有的县市人为设置住房公积金支取障碍,不按政策办事。有的县市害怕风险,宁愿存在银行,不愿意发放个人贷款。三是少数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思想观念陈旧,服务意识淡薄,不愿意走出去主动开拓市场,等人上门,就是人来了,大老爷思想严重,加之手续繁杂,审批时限较长,不能很好地方便职工。
4、现行政策不配套。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实施住房保障的三项关键政策。目前襄樊市先后制定下发了《襄樊市区住房保障办法》、《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办法》和《襄樊市市区首次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摇号规则》、《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实施办法》、《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份规范性文件,但是还没有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保障的相关措施、政策,明显滞后于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当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法规是以《条例》为统领,但是《条例》与推进住房保障的要求相比,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例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到位的缺乏有效办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不利于发挥其住房保障作用等。
5、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员工素质亟待提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虽然实现微机化管理,但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均有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同时,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率。
二、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的对策
1、实施整体联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竭力扩大制度覆盖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实行整体联动。一是宣传发动。通过策划广告、开通“公积金热线”、开设网站,举办集中宣传月、宣传周活动等多种途径,以贯彻落实《条例》和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为主要内容,积极做好政策解答,广泛宣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广泛建立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政府推动。积极争取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目标管理,从组织领导上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力推进。三是部门联动。要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审计、监察、税务、工商、政法、宣传、工会等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在住房公积金扩面中的作用。通过人大执法督查,政协专题视察,审计监察专项检查、法制部门联合执法、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登记等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实行部门整体联动,改变了过去单打一的做法。四是服务拉动。通过实行领导干部联行业、驻系统,普通工作人员包单位,重点单位聘请协管员等制度,做到办公深入到现场,问题解决在基层,变被动服务为主动上门服务,以服务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五是执法促动。对于有条件却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实施必要的行政或法律措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2、创新思路,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做到能用即用,用之合规。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发展成为党委政府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成为广大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主要依靠和重要保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基石。一是适时调整贷款政策。要针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组织专班,就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召开管委会会议,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适时调整。一方面,要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在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连环担保、房产抵押、银行存款质押、公务员财产+信誉担保等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担保公司担保新形式。另一方面,要制定支持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抓紧研究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职工要求的还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的可行性等。二是创新开展与开发商按揭合作业务。继续抓好个贷市场的拓展,重点是与有实力、讲诚信的开发商开展按揭合作。中心全体干部深入楼盘,开发市场,在精心调查,广泛宣传,初步联系开发商的基础上,贷款科室进行风险评估,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方便职工,提高效率。三是研究增值收益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分配形式。例如,利用增值收益对低收入职工实行贴息贷款;加大增值收益支付住房租金的比例等。
3、坚持规范管理、主动接受监督,切实防控资金风险,做到政府满意,职工满意。要始终把规范管理、主动接受全方位监督作为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公信力的关键环节来抓,切实防控资金风险。一是认真落实基本业务规范。要以《襄樊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程》、《襄樊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襄樊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等业务规范为重点,督促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按照统一的操作规程,开展业务工作,规范业务管理。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和稽核。按照新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加强内部控制为重点,健全完善了财务会计统一核算制度,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进一步提高内部风险控制水平。三是主动接受监督。通过实施定期报告,经常审计,信息公开,多途径查询等把住房公积金业务置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4、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模式,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一是要按照“四统一”原则,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对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实行授权管理,推行主任聘任制、会计委派制。二是要根据襄樊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完善和实施了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按照“引进与培养并重”的思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引进金融管理人才和信息技术人才,优化人才结构。通过加强对财会、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队伍的高素质推动事业的大发展。三是建立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要根据中心实际,建立完善科室职责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中心对各分支机构业务目标考核体系和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树立了“以工作实绩鉴才用人”的正确导向,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四是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效能建设为重点,努力塑造部门良好形象。抓好《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和《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服务准则》等制度的落实,广泛推行 “首问负责制”、 “服务承诺制”,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逐步打造襄樊住房公积金“党委政府放心、干部职工满意、服务优质高效、工作务实一流”的部门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