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务员离婚后自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只要你的收入,住房面积,年龄符合当地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
㈡ 公务员离异后政策性住房给了原配偶,还可以享受政策性住房吗
你好,这种情况下是不能了,毕竟已经享受过一次了,如果说你还能享受的话,那每个人都会去办理离婚了
㈢ 离异公务员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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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版计发及有权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中没有明确地指出离婚人员如何解决住房补贴一事。但是,在[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北京市行政机关和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有一条解释。
通知第九项规定,职工离婚的,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㈣ 公务员福利房,如果离婚另外一方能分这房子吗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则有权分割。
㈤ 为什么公务员离婚会对仕途造成影响
如果是和平分手,双方没有闹很大的意见,没有牵扯到工作,放心,不会影版响的。而且如权离婚非男方因婚外情、家庭暴力或不良嗜好引发的,无影响。
公务员职务晋升有五种方式:
(1)考试晋升制,即采用竞争考试的方式,以考试成绩作为晋升依据的制度;
(2)功绩晋升制,以公务员工作成绩大小为标准的晋升制度;
(3)年资晋升制,以工作年限为晋升标准,任职人员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无重大过失,即获晋级和提职的制度;
(4)学历晋升制,以学历作为主要晋升标准的制度;
(5)越级晋升制,指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卓越、社会影响大或能力特别强的公务员,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及时给予越级晋升的制度。
㈥ 公务员离婚无儿女退休工资怎么拿
公务员退休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与子女或者其他因素无关。
公务员分两类:
公务员退休金计算方法:
1.公务员退休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公务员退休收入=(退休前工资+岗位津贴)×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补贴。
其中X%的规定是:
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年限满30-35年的,按85%计发
年限满20-30年的,按80%计发
年限满10-20年的,按70%计发
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计发
其中,退休前工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前两者只是退休前工资的小部分,通常公务员退休前工资主要支持部分还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所以,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是全额计发,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则需要按工作年限进行一定比例换算后计发,也就是X%.
3.相对企业员工工资存在的较大波动性,公务员工资不存在波动性。对此,企业则按其职业生涯中的缴费工资水平来衡量和计算,而不仅仅按其退休时的工资水平计算,而公务员养老待遇主要按其退休时工资水平来核定。
注意事项:
虽然公务员享受的退休保障较高,但是相比其他职工缺少了失业保险,社保等等,另外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公务员退休金与其他职工退休金是不可进行比较的。
㈦ 公务员离婚新规定
没有这样的文件,法律只对军人离婚有特别规定,公务员离婚没有特别规定,只要双方同意,直接去民政局登记就可以了
㈧ 夫妻双方都是公务员,共同参加房改后分得了福利房,之后离婚又弄了一套集资福利房。这是违法吗
不违法的,因为你们已经离婚了,只有一方得到了房改后的福利,所以另一方可以申请,因为你们已经不是一家人了,一家只有一次,可以的既能领到福利又不违法。
㈨ 公务员离婚失去房产后还能分房吗
这个相当于是转按揭贷款,当你名下的房产和贷款都过户给了女方之后并且也离婚了,那符合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当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名下无房,无贷款可以算首套的。具体可以咨询购房当地的政策。
㈩ 公务员分房参与离婚分配吗
无论是房子的产权、价格怎么定、老房子怎么卖、新购房怎么贷款,在2005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及其后续配套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
该文件由国管局会同财政部、住建部制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原则上”,领取住房补贴后应该通过市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但“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利用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统一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这份2005年发布的文件,也还不是公务员福利房回潮的始作俑者。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指出,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但就在这份标志着实物分房时代结束的通知中,还有如下表述:“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1999年,国务院又针对公务员人群专门下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有同样的表述。
回到最初留有政策口子的1998年,让失去了免费分房福利的公务员用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买房,甚至按更低的建筑成本价买房,都不会在公众中掀起多大的波澜,因为当年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若干意见”发布的2005年,价差也不过在1倍上下;但时至今日,文件中的一句“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向职工出售”,导致中央部委公务员分房所能享受的价差已到三倍甚至四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