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建设部是一个部门吗
可以说是!
建设部算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前身。
后来国家出台住房保障政策,进而把职能划归建设部,就演变为后来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现在大家便于习惯,有时候还是叫建设部。
不过应该叫住建部才对。
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怎么样
简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系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于1994年2月成立的建设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注册资本:360万人民币
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培训中心是不是骗子
你因此而损失了什么吗?财产受损?权益受损?
或者是你不知道对方情况而这样问?内就我所知说一点:
“住房容和城乡建设部”是一个正规的机关部门,从中央到省、到市、到县,各级政府都有这个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听起来是这个单位的一个下辖科室或者附属机构,如果它下面再设“培训中心”就是为了培训他们和社会上需要的人力。
据此判断,培训方向是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如果你感兴趣,就去培训。不感兴趣就拉倒。没有必要说他是“骗子”!
反倒是有一种情况,一些社会福利性培训因为免费或者收费很少,人们心存畏惧,害怕他是洗脑式推销等,而直接想象它是“骗子”!
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怎么样
住房和来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100000400009266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并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新版岗位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的依据。
(一)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未成立专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200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和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对《旧版岗位证书》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该证书继续有效。
(二)2004年,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期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的要求”,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号),决定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由建设部移交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并负责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根据部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2015年6月,对各省市职业技能人员颁发与相关证书情况汇总显示,截止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选用了该证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500多万技能人员通过考评持有该证书。多年来,这些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抓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沉淀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全行业的角度看,由于对这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标准、大纲、试题、工作流程等缺乏统一的规范与管理,不仅难以形成相关数据完整,而且也造成相关资源不能共享,不利于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保障。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旧版岗位证书》的名称和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行政许可和人社部关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将《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并对证书有关内容和样式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和持证上岗的要求势在必行。
二、新、旧版岗位证书的衔接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后,考虑到目前全国实际证书量和持证人员流动性强以及转岗晋级等行业特点,已颁发的《旧版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晋级或转岗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与考评,合格后颁发《新版岗位证书》,《旧版岗位证书》同时作废。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新、旧版岗位证书。对于中国建设劳动学会或经部业务主管部门允许印制的、尚未使用完的《旧版岗位证书》延期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
《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按照学会印发的《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的办法》执行。
㈥ 建设部直属的高校有哪些
建设部直属的高校有:
哈尔滨建筑大学(合并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回211、985
重庆建筑大学(合并答于重庆大学) 211、985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沈阳建筑大学)
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并于长安大学) 211
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合并于华中科技大学)211、985
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合并于南京工业大学)
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合并于苏州科技学院)
建设部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什么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领导成员: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党组书记:陈政高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党组成员:陈大卫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党组成员:齐骥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王宁5、中央纪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组组长、部党组成员:石生龙6、总规划师:唐凯7、总经济师:冯俊
㈧ 建设部直属的高校有那些
建设部直属高校有:
航天部:
共11所,归国防科工委直属4所:
1、哈尔滨工业大学(“985,211工程”)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985,211工程”)
3、西北工业大学(“985,211工程”)
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11工程”)。
划归省市直属7所:
1、南昌航空学院(今南昌航空大学)
2、沈阳航空学院(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4、华北航天工业学院(今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5、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6、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桂林航空工业学院)
7、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西安航空学院)
民用航空总局:
部委直属3所:
1、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今中国民航大学)
2、中国民用飞行学院(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兵器工业总公司:
共8所:归国防科工委2所:
1、北京理工大学(“985,211工程”)
2、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
划归省市直属6所:
1、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长春理工大学)
2、华北工学院(中北大学)
3、西安工业学院(今西安工业大学)
4、沈阳工业学院(沈阳理工大学)
5、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今重庆理工大学)6、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业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电子科技大学(985,211工程)
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11工程)。
归省市直属3所:
1、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现合并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地质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地质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1、长春地质学院(入吉林大学)
2、西安地质学院(入长安大学)。
归省市直属2所:
1、成都地质学院(成都理工大学)
2、河北地质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
纺织部:
共9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东华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8所:
1、天津纺织工学院(天津工业大学)
2、苏州丝绸工学院(合并入苏州大学)
3、西北纺织工学院(今西安工程大学)
4、浙江丝绸工学院(浙江理工大学)
5、北京服装学院
6、郑州纺织工学院(中原工学院)
7、武汉纺织工学院(今武汉纺织大学)
8、南通工学院(原南通纺织学院,现合并入南通大学)
电力部:
共16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华北电力大学(211工程)。
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入武汉大学)
2、北京电力经济学院(入华北电力大学)
3、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入北京交通大学)。
归省市直属12所:
1、东北电力大学
2、葛州坝水利电力学院(现合并入三峡大学)
3、长沙电力学院(现合并入长沙理工大学)
4、上海电力学院
5、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山西大学工程学院)
6、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沈阳工程学院)
7、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长春工程学院)
8、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南京工程学院)
9、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0、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1、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2、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河海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
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入河海大学)。
归省市直属3所:
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3、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今南昌工程学院)
石油部:
共12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中国石油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11所:
1、大庆石油学院(今东北石油大学)
2、西安石油学院(今西安石油大学)
3、江汉石油学院(现合并入长江大学)
4、抚顺石油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5、江苏石油化工学院(今常州大学)
6、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7、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8、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9、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今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10、西南石油学院(今西南石油大学)
11、新疆石油学院(中国石油新疆培训中心)
化工部: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
归省市直属9所:
1、南京化工大学(现合并入南京工业大学)
2、郑州工学院(现合并入郑州大学)
3、青岛化工学院(青岛科技大学)
4、沈阳化工学院(今沈阳化工大学)
5、武汉化工学院(武汉工程大学)
6、吉林化工学院
7、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南京师范大学)
8、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并入淮海工学院)
煤炭部:
共1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中国矿业大学(211工程)。
归省市直属14所:
1、阜新矿业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山东矿业学院(山东科技大学)
3、西安矿业学院(西安科技大学)
4、焦作矿业学院(河南理工大学)
5、山西矿业学院(现合并入太原理工大学)
6、淮南矿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
7、华北煤炭医学院(组建河北联合大学)
8、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现并入河北工程大学)
9、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
10、湘潭矿业学院(组建湖南科技大学)
11、黑龙江矿业学院(黑龙江科技大学)
12、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今淮北师范大学)
13、鸡西煤炭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哈尔滨医科大学)
1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部:
共14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北京科技大学(211工程)、
2、东北大学(985,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沈阳黄金学院(入东北大学)。归省市直属11所:
1、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武汉钢铁学院(武汉科技大学)
3、鞍山钢铁学院(今辽宁科技大学)
4、华东冶金学院(今安徽工业大学)
5、包头钢铁学院(今内蒙古科技大学)
6、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
7、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今辽宁科技学院)
8、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现长春工业大学)
9、沈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沈阳大学)
10、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组建重庆科技学院)
11、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黑龙江工程学院)
中国船舶总公司:
共3所:归国防科工委1所:
哈尔滨工程大学(“211工程”)。
归省市直属1所:
1、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江苏科技大学)
2、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归省市直属3所:
1、中南工学院(南华大学)
2、华东地质学院(东华理工大学)
3、苏州医学院(并入苏州大学)
国家审计署:
归省市直属1所:南京审计学院
国家税务局:
归省市直属1所:长春税务学院(吉林财经大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省市直属1所:中国计量学院
国家旅游局:
归省市直属2所:
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2、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出版总署:
归省市直属2所:
1、北京印刷学院
2、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供销总社:
归省市直属2所:
1、山西财经大学
2、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财经大学)
民政部:
归省市直属1所: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统计局:
归省市直属1所:西安统计学院(并入西安财经学院)
包装总公司:
归省市直属1所:株洲工学院(湖南工业大学)
烟草总公司:
并入中科院直属1所:
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并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国家地震局:
部委直属1所: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防灾科技学院)
外交部:
部委直属1所:外交学院
国家民委:
部委直属6所:
1、中央民族大学(“985,211工程”)
2、大连民族学院
3、中南民族大学、
4、西南民族大学
5、西北民族大学
6、西北第二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
公安部:
部委直属4所: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察学院)
新华社:
部委直属1所:新华社干部进修学院(新华社培训中心——中国新闻学院)
团中央:
部委直属1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部委直属2所:
1、暨南大学(“211工程”)
2、华侨大学
安监局:
部委直属1所:华北科技学院
海关总署:
部委直属1所: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海关学院)
中央办公厅:
部委直属1所: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
部委直属1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中华妇女联合会:
部委直属1所:中华女子学院
㈨ 监理工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
(一)抄建设部发的称为国监证,建设厅发的称为省监证。
(二)国监证可以在全国通用,省监证只能在本省使用。
(三)国监证需参加全国统考,省监证需参加省内培训。
(四)以下项目限制使用省监证:
(1)政府采购项目。
(2)大/中型项目。
(3)国有投资项目。
(4)世行贷款项目。
(5)基础设施项目。
(6)其他。
㈩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与建设部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同一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