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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住房档案中心

发布时间:2020-12-08 11:11:40

㈠ 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的户口和档案地址分别是什么就是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的那个,研究生考试报名要填写

你这个是户口和档案都放在人才了,对不?我在网上查询的黑龙江人才的地址可是:专黑龙江省哈属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98号电话:(0451)82609001至于长江路130号,可是写的中国龙江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哦电话是0451-82610011.我觉得最好确定一下这个地址。我的档案是放在了市人才,也就是地段街8号
1.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就是你要咨询的了,户口和档案放的详细地址,鸿翔路98或者长江路130
3.档案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4.单位名称: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
5.单位地址:鸿翔路98或者长江路130
6.单位邮编:可以用哈尔滨统一150001,可以打电话的时候咨询一下

最后希望能帮到你,也希望你考试取得顺利哦
呵呵

㈡ 黑龙江省人才档案去哪儿查

兄弟这个网址是什么,我找不到啊,省人才电话跟没有一样,还找不到省人才官网

㈢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档案电话

我要查一下我的档案去向

㈣ 关于在黑龙江省人才中心保存档案的问题

你原来工作单位应该给你办这些东西啊
你现在的单位在黑龙江省人才下代理,人才才专会给你办了调档函,属就应该可以存,只不过你档案里缺东西不能有效的证明你的工作经历,所以你要到原来的单位要这些东西才行。其实最主要的就是报到证,和以前的劳动合同,还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这些要和以前单位要的。而且辽宁人才把档案给你本人拿,本身就是不是正常程序。至少我们这边没有这种做法的。
补充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档案落在你的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了,只是不知道档案在个人手上又少这么东西,人家给不给你落了。
你到底是什么情况?05年的大学生毕业到辽宁参加工作的?然后跳槽,现在失业?
一般对于企业现在是没有什么调动的说法的,你在企业就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离开企业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你辞职了,所以,有没有干部介绍信,是过去的说法,你只要和上家劳动关系解除的手续全了,档案里有体现就可以了。

㈤ 怎么去黑龙江省人才查询档案

你可以亲自到黑龙江人才交流中心查询: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电话:0451-82672690
谢谢采纳为满意答案。

㈥ 哈尔滨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在哪里

哈尔滨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位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小四道街29号。内

哈尔滨市档案局内设机构、办容公室、档案监督指导一处(重大事项档案监督指导处与其合署办公)、档案监督指导二处、区县档案监督指导处、档案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档案科教法制处、档案宣传编研处、档案管理处、档案利用处、机关党委。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哈尔滨市档案局

㈦ 我是黑龙江省应届毕业生,想问怎么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档案是否已经寄到黑龙江省人才中心档案管理处

和学校联系,或者到黑龙江省人才中心档案管理处 查询,会给你明确答复的
一般都是学校会保管一两年的

㈧ 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档案和户口挂靠事项。

1、严格来说,户口是不存在“挂靠”的说法,档案才真正是挂靠在人才服务中心,所谓的“户口挂靠”就是将户口放在人才服务中心,就是集体户口,比如广州就放在南方人才市场档案挂靠中心。
2、户口挂靠的情形:
一、高考放榜后,录取你的高校会要求你把户口迁过去,这就是学校的集体户口;
二、毕业后,如果做公务员或在事业单位上班,户口就直接迁移到用人单位,这是单位的集体户口;
三、如果在非政府单位上班,那么就要把户口挂靠到人才服务中心,这是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3、户口挂靠的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引进的人才、城镇用工人员,本单位集体户尚未建立,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中挂靠的;
二、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辞退、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管理的,允许将其户口由原单位集体户内或派出所代管户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挂靠;
三、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将户口迁入亲友家中挂靠:(1)户口在企业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企业已无专人管理集体户,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内的;(2)户口在派出所代管户内的;(3)户口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
4、需要材料:
一、户口挂靠在亲友家中的,由挂靠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本区、县内挂靠的,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批准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持户口迁移证、亲友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对跨区挂靠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书面申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及其户口簿;(3)本人及被挂靠人居民身份证;(4)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5)落户地村居或单位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接收证明。
二、经批准同意接收、引进的招调人员、毕业生、各类人才,申请在亲友家中挂靠的,落户前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2)人事劳动部门的招调通知(或接收介绍信);(3)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及其户口簿;(4)本人及被挂靠人的户籍证明;(5)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6)落户地村居或单位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接收证明。
三、户口挂靠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集体户内的,凭人才中心等中介机构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㈨ 哈尔滨市黑龙江省直机关房产档案在什么地方保存我们是业主委员会,查

房产档案保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查询房产信息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并告知查询目的。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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