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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保障住房中心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08 08:40:56

㈠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简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2002]12号文、桂政发[2002]49号文规定,2003年9月,经桂林市编委批准成立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属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管理、授权执法、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直属桂林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㈡ 桂林市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地址)

可以抄在当地的公积金袭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㈢ 桂林市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地址)

临桂的市政大厅

㈣ 桂林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我是桂林市区的 我们这边申请的资格 我只知道一些
一 全家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20) 或者是有低保的
二 全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三 没有房产的
一或者二,满足其中一个条件
好像还有其他条件
你再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吧

㈤ 桂林市租房自住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公积金提取:
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专件及复印件;
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主租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5、提供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的复印件。
步骤/方法: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2.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完整填写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3.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与单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分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如经审核准予提取,那么职工就可以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了,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注意事项
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15%的条件,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㈥ 桂林市所有酒店住房有多少

这个还真难说,桂林酒店多基本每隔和几百米就走一家酒店,而且酒店的价格都不是很贵。性价比高。

㈦ 桂林市公租房2016年公示名单

关于桂林市区廉租房
1、了解政策和申请:你可以上“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的偏下方有“重点业务服务”,你点击进入其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里面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和“廉租房申请”,你在“廉租房申请”的下面点一下“办理依据”,可以看到里面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流程图》、《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了解房源:你可以上“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的偏下方有“重点业务服务”,你点击进入其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里面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和“廉租房申请”,你在“廉租房申请”的下面点一下“办理流程”,可以看到里面有《2015年5月份桂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15-11-30]》、《2015年桂林市市本级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公示[15-11-30]》、《2015年桂林市市本级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15-11-30]》等。

3、保障户公示:你可以上“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下拉到底,点击“市政府工作部门”,里面的左下方有“市房产管理局”的链接,点击进入后出现“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桂林市房产信息网”两个链接,你进入“桂林市房产信息网”链接,那里是桂林市房地产信息网的官网,里面的上方有“住房保障”的导航条,你点击进去看吧。

4、综合信息:你可以上“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下拉到中间,左边有个“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点击进入,在右边找到“保障性住房”,再点击进入,里面有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各种信息。

㈧ 桂林经济适用房建在哪去哪申请

擅自复提价出售经济适用制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㈨ 桂林公租房租金多少 怎么申请公租房

2018年月29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桂林市已从本月起对公共租赁住房中原部分直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进行下调。根据调整方案,下调幅度为无独立厨房的公租房,月租每平方米在原租金标准上下调15%;无独立厕所的,月租每平方米在原租金标准上下调25%;无独立厨房和厕所的,月租每平方米在原租金标准上下调40%。

网页链接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缴按如下: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系数表

桂林公租房申请条件

桂林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桂林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桂林公租房申请条件(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桂林公租房申请条件(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符合以上桂林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㈩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有新的政策房改房申请补贴,怎样补贴箅数数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要求,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购房需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本细则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桂林市区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毕业生等。有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一)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时间均须在此期间),凡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选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二)签订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桂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且已缴纳契税;

(三)所购住房为家庭在本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唯一住房;

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户,政府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贴,其中,60%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自行解决,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本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此项购房补贴。

九、临桂区及各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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